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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示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發展,並將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同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第五條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的內容。第六條鼓勵公共機構節能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充分發揮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和學術團體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的作用。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舉報公共機構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節能規劃第八條省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節能規劃,制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和街道公共機構的節能內容。第十條公共機構應當根據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能源消耗特點和上壹年度能源消耗情況,制定年度節能工作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應當及時將節能工作實施方案報送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第三章節能管理第十壹條省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省統計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對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情況進行統計。第十二條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公共機構節能的信息化和規範化管理。第十三條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需求和特點,制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根據本系統能源消耗需求和特點,制定本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

能源消耗定額應及時調整。第十四條政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優化配置辦公用房、辦公設施等資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第十五條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第十六條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納入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第十七條公共機構所屬建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能效測評標識。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共機構所屬建築的能效測評和標識結果。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節能產品和設備的政府采購清單,優先采購獲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