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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業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做好建材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工作,提高設備利用率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經貿辦(原生產辦)等七部委局聯合發布的《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辦法》,結合建材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閑置設備是指企業固定資產中連續停用壹年以上,或者新購兩年以上不能投入生產,或者改變計劃後不再使用,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設備。

下列設備不應被視為閑置設備:

(1)正在使用和備用的設備;

(二)建築工程設備;

(3)正在維修或改造的設備;

(四)特種儲備、搶險救災、軍事工業經批準儲備和動員生產所必需的裝備;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明令淘汰的耗能高、嚴重汙染環境和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設備,以及不允許轉讓和擴散的設備;

(6)待報廢設備。第三條閑置設備調劑利用是指為解決企業閑置設備給國家和企業造成的浪費,對這些設備進行無償調撥、有償轉讓、租賃、翻新再利用、代購代銷等調整、咨詢和技術服務活動。第四條閑置設備調整價格應本著余缺調劑、物盡其用的原則,本著互利互惠、按質定價的原則。調整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並簽訂合同。交易價格壹般不低於設備的凈值,也不高於同類設備的現價。修理、加工、改制後出售的閑置設備的定價也應按上述原則辦理,並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第五條閑置設備有償轉讓必須通過銀行結算,禁止現金交易。第六條閑置設備調劑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統壹發票。閑置設備發票和有償調撥單可作為調出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產權變動、固定資產保值增值基數變動的依據,以及閑置設備準運出境的憑證。第七條企業閑置設備五年不能轉出的,經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進行貶值,或按設備分類管理權限和國家統壹規定進行無償調撥;長期不能轉讓的閑置設備,要改造利用。如需提前報廢,應向上級主管部門、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報廢。第八條企業(不包括私營企業)調劑出售閑置設備,所得收益全部留給企業,用於設備更新改造,不得挪用。第九條在保證質量、滿足工藝要求和技術性能的原則下,企業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積極選用閑置設備。因此節省的費用不會從項目的批準總投資中扣除。第十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單位不得從事設備調劑咨詢服務,禁止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閑置設備調劑業務。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嚴肅處理。第十壹條閑置設備是重要的生產資料,經營單位不準就地轉賣。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投機倒把定性處理,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罰款,上繳財政。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全國建材行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的管理、業務指導、監督檢查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歸口。

國家建材局委托國家建材工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組織協調全國建材工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體從事建材工業跨區域閑置設備的資源調查、信息收集和交流,組織跨區域建材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市場, 組織閑置設備的技術鑒定、技術咨詢和驗證,辦理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各級建材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國家建材局所屬建材工業企業設備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設備分類管理權限,負責地方建材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的管理、業務指導、監督檢查等日常工作。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有關事宜。

企業設備分類管理權限按當地財政部門對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企業應加強閑置設備的管理,積極采取措施調劑和處理閑置設備,每年調劑金額不應低於本企業閑置金額的5%。企業設備管理部門負責閑置設備的技術管理,保持設備密封,防止設備在拆卸過程中丟失、生銹和損壞;企業財務部門負責閑置設備的財務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閑置設備的調整和利用,必須按照企業設備分級管理權限,嚴格審批程序。

(壹)上級建材工業主管部門管轄的設備,企業必須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經過鑒定、審查、申報、批準後方可調整;

(2)對於企業管轄範圍內的設備,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在企業內部建立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完備的監督管理制度。調劑處理的設備應及時匯總,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稅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稅務、國有資產管理、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