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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易研究會章程

第壹條本會法定名稱為北京周易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社會學術團體,由從事周易研究、教學的專家學者和具有壹定周易學術研究水平的各界人士組成。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易學研究的不斷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第四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認真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傳統文化的壹系列方針政策;

(2)收集、整理與《周易》風水、姓名文化研究相關的書籍、期刊和文獻,及時了解和保存國內外《周易》風水、姓名文化的學術信息和研究成果。

(3)不定期在國內外組織中國風水學術討論或報告等非營利性學術活動,旨在傳播中華智慧文明,弘揚祖國周易風水文化。

(四)組織舉辦《周易》風水與名文化學術研討會和培訓班,普及《周易》風水與名文化知識,引導廣大易學愛好者正確學習《周易》風水與名文化;

(五)編輯出版《周易》風水、姓名文化研究成果論文集及相關書刊,免費或象征性收費向世界各地發行。

(6)正確引導周易風水姓名文化科學的發展,去糟粕取精華,破除封建迷信,用周易風水姓名文化知識為企業和個人家庭提供咨詢服務,使祖國傳統風水姓名文化真正為現代社會發展做出有效貢獻。

(7)通過本會平臺向國內外各界推薦優秀的風水和周易姓名文化人才,讓風水和周易姓名文化學者有廣闊的發揮空間。

(八)資助在《周易》風水、姓名文化方面做出成績的人員和科學弘揚祖國風水、姓名文化的人員,幫助在風水、姓名文化科學研究方面有實際困難的人員解決問題,不定期向社會捐款。第五條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支持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第七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2)兩位董事推薦;

(三)持有董事會授權機構簽發的會員卡。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九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壹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第13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1、3、5、6、7、8、9項所列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經理全票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第二十七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社會援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第二十八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壹條本會配備專業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六條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本會登記機關後65,438+05日內生效。第三十八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設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董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39條終止本會之議案,須經會員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核準。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應當認真妥善清理債權債務,做好善後工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協會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