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師執業註冊許可
1.建議項目名稱:醫生執業註冊。
2.事項類別:行政許可事項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湖南省衛生廳轉發《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魏翔易發[2001]34號);《湖南省衛生廳關於醫師執業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魏翔易發[2004]31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衛生保健專業和五年制初中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註冊的通知》(衛辦易發〔2008〕67號);《湖南省衛生廳關於醫師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湘醫備忘錄[2006 54 38+0]654 38+06號)。
4.受理機構:省衛生廳政務服務中心。
5.決策機構:省衛生廳醫政處。
6.辦理條件: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擬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可以申請執業醫師註冊,但有《執業醫師註冊暫行辦法》第二章第五條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擬在持有省衛生廳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血站工作的醫師,應當向省衛生廳申請註冊。
7.申請材料:
(1)《醫師註冊申請審批表》(加蓋醫院公章);
(2)兩張兩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最近6個月的健康體檢表;
5]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正反面打印壹頁);
(6)單位擬聘用證明;
(七)用人單位將醫師註冊信息錄入醫師網上註冊與考核管理系統;
(八)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兩年內未註冊的,申請註冊時還應當提交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培訓通知和在定點醫療機構接受培訓3至6個月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申請註冊時,執業助理醫師還應當提交畢業證書原件。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原執業機構執業的,申請執業醫師註冊時,還應當提供原執業助理醫師證和醫師資格證書(執業助理醫師)。變更新的執業地點註冊執業醫師時,需要變更執業地點後,方可在新的醫療機構註冊執業醫師;取得二類醫師資格證的,只能選擇1類進行執業註冊。註冊新類別時,必須提交原醫師執業證書和原類別醫師資格證。
8.程序:
(1)受理:省衛生廳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受理人員根據上述材料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為保證審批工作的嚴謹性和及時性,各單位在醫師申請執業註冊時辦理註冊手續,原則上不受理個人申請。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即時受理註冊,並按要求轉入下壹程序;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善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需要辦理的手續等全部內容;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當面告知申請人理由、相關權利和投訴渠道。受理崗負責人:省衛生廳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電話:0731-84812740)。
⑵審核:省衛生廳醫政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核,提出批準或不批準的審核意見,報廳領導審批。審核崗負責人:省衛生廳醫政處相關工作人員(電話:0731-8482201)。
⑶審批:省衛生廳廳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審查意見進行審批,簽署批準或不批準的審批意見,提交審核人員辦理後續手續。
(4)發證:對審批通過者,由省衛生廳醫政處制作醫師執業證書並轉發至省衛生廳行政服務中心,申請人適時到省衛生廳行政服務中心窗口領取醫師執業證書。
對審核未通過的,省衛生廳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受理人員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9.辦理時間:13個工作日(法律規定20個工作日)。
10,收費標準:不收費。
11.收費依據:《關於宣布取消和停止收取100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08]78號)。
12,表格下載:湖南衛生信息網醫務人員訪問專欄
13、監督檢查:省衛生廳紀檢監察室0731-84499251
14.咨詢渠道:省衛生廳醫政處辦公室0731-8482201。
15.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衛生廳違反行政許可法定程序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16.辦公時間及地址:辦公時間:每周壹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地點:長沙市湘雅路30號省衛生廳718室
17.公交路線:2路、9路、109路。
18.狀態查詢:省衛生廳醫政處辦公室0731-848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