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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儒學聯合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1條本會名稱為“國際儒學聯合會”。英文名是International Confician Association(ICA)。

第二條本會是由各個國家和地區與儒學相關的學術團體、機構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國際學術聯合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研究儒學,傳承儒學精髓,弘揚儒學精神,以促進人類的自由、平等、和平發展與繁榮。我們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登記管理機關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永久會址設在中國北京。

第六條本協會的具體工作包括:

1.開展儒學研究活動,評估儒學研究成果。

2.舉辦儒學及相關學術研究的國際會議。

3.舉辦儒學及相關學術研究講座。

4.推廣儒家教育。

5.編輯出版儒學及相關學術著作、期刊和資料。

6.收集、整理和發布國際儒學的綜合信息。

7.編輯和分發協會活動和國際儒學信息指南。

8.促進國際儒學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9.探索其他有助於儒學發展的事業。

第二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同意協會章程的儒學相關組織、機構,經向協會提出申請,履行加入協會的相關程序,辦理協會討論通過,並報執委會備案,即可成為協會團體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的個人,經向本會申請,兩位理事推薦,常設機構批準,本會討論同意,並報執委會備案,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任何由常設機構推薦並經執委會批準擔任理事的候選人都將成為協會會員。

擔任協會名譽會長、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咨詢顧問的人員,經本人同意,可以成為協會會員。

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經催繳半年後仍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嚴重違反章程或有違法行為的會員,經執行委員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團體成員和個人成員都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壹個小組成員有壹票。

2.參加我們的活動,使用我們的設施。

3.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加入是自願的,退出是免費的。

10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2.各種組織的成員有義務提供各自領域儒學工作的信息。

3.交會員費。

4.會費:團體會員會費為65,438+000美元或人民幣700元,個人會員會費為50美元或人民幣350元。

5.年度會費:團體會員每年繳納80美元或人民幣560元的會費;個人會員每年繳納30美元或200元人民幣的會費。

第三章組織結構

第11條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決議機構。

1.會員大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2.大會的職能是:

(1)選舉通過總裁、副總裁、董事。

(二)審議和修改章程。

(3)審查本局的預算和決算。

(4)審查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解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12條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13條股東大會每5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執委會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14條協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由執委會推薦,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副總裁由總裁推薦,經股東大會批準。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但壹般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代表協會負責壹切業務事務,是會員大會主席,並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15條執行委員會

1.執行委員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

2.執行委員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在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

3.職能:協商推薦會長、理事長、理事候選人,提交會員大會、理事大會表決;股東大會閉會期間,履行第11條第二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股東大會職責。

4.執委會成員:中國孔子基金會、中國孔子學院(臺北)、韓國儒學學會、日本斯文學會、美國國際中國哲學學會、新加坡國立大學漢學研究中心、香港人文學會、越南代表、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會長、副會長、主席、副主席及部分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理事。

5.團體會員擔任執委代表的,任期內職務變動的,由新的代替,並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執委會議通過。

第16條理事會

1.理事會的組織:

(1)主席由執委會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二)常務副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由主席提名,理事會協商通過。

(3)董事總數不得超過320人。

(4)理事由常設機構在會員中提名,執行委員會審議,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5)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缺位時,由常務副董事長代行董事長職務。

(6)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但壹般不得超過兩屆。

2.理事會的職能:

(1)審議提交股東大會的議案。

(2)負責策劃本局所需的財政支援。

(三)組織協調國際儒學及相關學術交流活動。

(4)選舉董事為執行委員會成員。

第17條常設辦事處

1.協會下設秘書處、學術委員會、宣傳出版委員會、教育傳播普及委員會、國際聯絡委員會、顧問聯絡委員會、儒學與企業管理委員會、基金管理委員會等辦事機構。秘書處下設綜合部、財務部和業務部。

2.秘書處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由主席任命。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應由秘書長任命。

3.秘書長協助主席處理日常事務,主持秘書處工作,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4.各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各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由總統任命。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行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理事、秘書長由行長任命。

第四章指導咨詢機構

第18條本協會的指導和咨詢機構如下:

1.設立幾個名譽會長。

2.應設立幾名名譽董事。

3.各常設辦事機構有義務隨時或定期向名譽會長和名譽主席通報工作情況,名譽會長和名譽主席有義務向會長和主席提供意見和建議。

4.設名譽顧問若幹名。名譽顧問壹般是為國際儒生聯合會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士和知名學者。

5.幾個顧問。顧問有義務就協會工作向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設辦事機構提出工作建議,解答咨詢事項。

6 .名譽會長、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咨詢顧問由會長聘請。

第五章會議

第19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由會長召集並主持。當執行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理事會五分之三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提出要求時,會長應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壹次,也可以根據情況每隔壹年召開壹次,或者以通訊方式審議通過協會年度主要工作和財務預決算。

第21條理事會每五年召開壹次。當五分之三以上的董事提出請求時,董事長應召集臨時理事會。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22條有效決議

1.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決議須以多數票通過。

2.執行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決議須以多數票作出。

3.召開會員大會、執委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時,不能出席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董事和代表可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授權委托書將計入會員人數,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六章金融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從10月1日開始,至2月1日結束。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財務收入包括會費、捐贈、政府補貼、利息、經批準的業務範圍內的活動或服務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時,由執委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31條終止本會的議案,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中國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五條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

補充規則

1.國際儒生聯合會章程自日本協會成立大會之日起生效。

2.2004年6月26日,第二屆常任理事國第二次擴大會議提出了修正案。於2004年6月65438+10月165438+10月提交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大會討論通過。

3.2009年6月,三個常任理事國的第三次擴大會議提出了修正案。2009年9月23日提交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4.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執行委員會另行制定。

5.本章程的中文版是其法律母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