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徐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徐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徐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項的規定,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夏墊路北地塊項目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征收,並於2021年9月6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現在,
壹、房屋征收決定: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
二。征收項目名稱:夏甸路北地塊項目
3.征集範圍:京滬鐵路以東,新材料市場路以西,鐵路18宿舍及徐州鐵路運輸技工學校以南,夏甸路以北。
四。征收簽約期:20265438年9月23日+0至20265438年10月22日+0 10。
動詞 (verb的縮寫)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不及物動詞征收部門:徐州市鼓樓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七。征收實施單位:徐州市鼓樓區彩鳳街道辦事處
八、征集現場辦公地點及聯系方式:夏甸路粵通寫字樓巷北50米;聯系電話:87620810
九。監督電話:0516-87636874
被征收人、利害關系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宣布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
2021 9月6日
附件:
夏甸路北地塊項目征收補償方案
根據《徐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徐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徐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市政府
壹、征集範圍
京滬鐵路以東,新材料市場路以西,鐵路18宿舍及徐州鐵路運輸技校以南,夏甸路以北。
二、簽約時間的落實
征收簽約期:20265438年9月23日+0至20265438年10月22日+0 10。
三。合法建築面積的識別
住宅合法面積的認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以被征收人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為準進行認定。
房改無房面積的認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必須是合法居住的房屋;2065438年7月1日前已變更為營業用房,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實際經營1年以上;營業面積是房屋首層用於銷售經營的實際建築面積。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變更為經營性房屋的,不予變更補償;住宅房屋出租給他人用於非住宅用途的,不認定為非住宅房屋,承租人不予安置或補償。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是指經土地、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面積。
四、補償方法
被征收住宅房屋,根據合法建築面積,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商品房的,可以按照合法建築面積選擇購買商品房,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其他非住宅房屋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安置。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
1,貨幣補償。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征收簽約期限內達成協議的,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評估值的基礎上,額外獎勵10%。非住宅不享受此獎。
2.產權交易所。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按規定購買相應的邢弢商品房,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交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按照“先簽合同,先選房”的原則,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單獨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後再去看房。
選房標準: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以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登記建築面積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用於定銷房安置的面積,增加的面積最多不超過30平方米。
①非完整房屋的征收
選擇多層定銷房安置的,定銷房安置面積不超過征收面積1.16倍的部分按定銷房優惠價結算,超過1.16倍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選擇高層定銷房安置的,定銷房安置面積不超過征收面積1.25倍的部分按定銷房優惠價結算,超過1.25倍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同時,選擇多套多層、高層定銷房安置的,定銷房安置面積不超過征收面積1.2倍的部分按定銷房優惠價結算,超過1.2倍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②成套房屋的征收
選擇多層定銷住房安置的,定銷住房安置面積與征收面積相同部分按定銷住房優惠價結算,超出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選擇高層定銷房安置的,定銷房安置面積不超過征收面積1.12倍的部分按定銷房優惠價結算,超過1.12倍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同時,選擇多套多層、高層定銷房安置的,定銷房安置面積不超過征收面積1.06倍的部分按定銷房優惠價結算,超過1.06倍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3)征收面積增加30平方米後仍不足55平方米的,可按最小戶型安置,其中55平方米按定銷房優惠價結算,超過55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變住房為非住房
符合改變用途條件的部分房屋補償價值,結合實際經營年限,按以下比例補償:1至5年為住宅房屋評估價的160%;6至10年為住宅房屋評估價的170%;11至15為住宅房屋評估價的180%;超過16年的為住宅房屋評估價的190%。
租賃住房實行政府租金標準。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宅房屋,房屋評估金額的80%補償給承租人,20%補償給產權人。征收公有直接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房屋評估價的50%補償給承租人,50%補償給產權人。
非住宅房屋
1,商品房
對於合法且產權手續完備的商品房價值,可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依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可選擇購買按合法建築面積定額銷售的商品房,也可選擇貨幣補償。本項目提供宜居家園商品房供被征收人選擇,並據實結算被征收房屋與所購商品房的差價。待售商品房的數量、類型、面積以現場公示為準。
2.其他非住宅房屋
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價值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違章建築不予賠償。
五、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用地
北站東座銷售商品房
位置:物資市場路以東,徐州物資市場以北;
戶型面積:以現場公示為準。
不及物動詞補償金額
被征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和裝修的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七。保單賠償
居民住房:搬遷補助費按合法建築面積20元/_ _ _計算,搬遷補助費不足1.300元/戶。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有房屋產權調換的,給予搬遷補助,產權調換期房的,給予二次搬遷補助。
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給予搬遷補貼。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5元/平方米計算;大型固定設備的搬遷費用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房過渡,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以下標準計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築面積評估單價的2.5‰元/_ _月。臨時安置補償費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
1.選擇貨幣補償、現有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的合法建築面積壹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2、產權調換為期房的,過渡期由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過渡期不得超過30個月。超過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至通知之日止,按照不高於原合法建築面積的實際重置面積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3、住宅房屋轉為非住宅、改變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停工補償:
1.非住宅的商品房,按照房地產評估金額的10%給予壹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2.非住宅房屋中的非商業用房,按照不超過房地產評估金額的6%補償壹次性停產停業損失。
3.對符合住所變更不予認可條件的房屋,按照相關文件參照非住所計算停產停業損失後,按照以下比例進行補償:1至5年60%,6至10年70%,1至15年。
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停產停業損失按原用途計算。
八。搬遷獎
本項目簽約期為30天。簽訂協議並在協議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以下方式給予獎勵:
簽約期間10日前簽約交房獎勵20000元;11-20,簽約交房獎勵16000元;21-30日簽約交房獎勵12000元。如果超過此方案的簽約期限,將不再享受此獎項。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就征收協議中約定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等事項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後,被征收人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房屋鑰匙、建築物、構築物和地面附著物交付征收實施單位,並統壹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X.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被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I。法律責任
被征收人應當服從項目建設需要,積極按期搬遷。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協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征收。
被征收人弄虛作假,偽造土地、房產等證件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阻礙征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威脅、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征收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