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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管理系統?

工程變更管理系統

第壹條為貫徹《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和《龍崗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範工程變更行為,有效控制工程投資,實現項目投資、工期和質量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合同簽訂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特殊情況下發生的非施工單位原因的現場簽證、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賠。設計變更是指所有修改過的施工圖(包括修改、增加、廢止施工圖、新版圖紙等。)項目招標完成後由設計院出具。

第三條管理原則

(壹)鼓勵優化設計和施工方案,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節約工程造價。

(二)實行審批制度,嚴禁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和建設。

第四條工程變更的分類

(壹)根據變更金額和對工程的影響程度:

1.壹類變更:指合同中對政府批準的建設規模、技術標準、重大設計方案等做出的工程變更,以及需要通過調整項目總概算(或立項)處理費用變更的工程變更,或單項費用在2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變更,或影響總工期30個工作日以上(含30個工作日)的工程變更;

2.第二類變更:指概算金額增加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且未超過概算金額的工程變更,或影響總工期10 ~ 30個工作日(含10個工作日)的變更;

3.三類變更:指工程變更估算金額由5萬元增加到20萬元(含5萬元)且未超過估算金額的工程變更,或10個工作日內影響總工期的工程變更;

4.四類變更:指壹項工程變更估算金額增加到5萬元以下,且本項目累計變更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工程變更;減少或不增加工程費用且不影響總工期的工程變更。

(2)按變更提議人分類:業主、設計、監理、施工。

第五條職責分工

(1)監理工程師:在區交通局授權範圍內全面辦理工程變更事務,負責受理和初審工程變更申請,提出技術審查、造價審查和綜合審查意見,會同龍崗區建管中心召集用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造價咨詢等部門(必要時組織發改、審計、監察等部門)辦理工程變更申請,簽發工程變更單,管理和監督變更項目的實施,立項。負責審核承包商提交的設計變更預算;

(2)設計單位:參與工程變更的審查和特殊情況下工程變更的處理,提出設計人的意見;負責為工程變更提供設計文件或服務,並派出設計代表參與處理工程變更事務;

(3)造價咨詢單位:受區交通局委托對工程變更造價估算進行審核,提出獨立的造價評估意見,作為工程變更造價控制的依據和參考;負責審核承包商提交的工程變更預算;

(四)承包商:工程變更的實施者,負責填寫工程變更申請審批表,提供相關附件(包括合同條款、費用估算、甲方出具的工程變更計劃實施可行性協調會紀要、圖片資料、工期影響計算等。),配合變更審批,提出工程變更實施計劃;收到工程變更後,提出工程變更預算,並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給監理單位;根據工程變更單,實施變更項目;

(5)區交通局:工程變更分級管理,工程造價動態管理。建管中心是區公路局現場管理的代表,負責審批權限內的工程變更,審批權限外的變更分別報副局長、局長、區領導審批。建管中心分工:主任是工程變更審批的總負責人(審批權限內);項目監理是工程變更審批的主要責任人,專業工程師是工程變更審批的第壹責任人。兼顧造價審查的同時,負責提出工程變更技術審查和綜合審查的審批意見,負責督促按規定完成工程變更審批手續;造價工程師負責根據合同提出工程變更造價審核的審批意見,工程部部長、合同部部長、總工程師、副主任提出工程變更的審批意見。

第六條工程變更申請審批

(壹)《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及其附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設計變更單或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的內容應包括變更的原因或依據、內容和範圍;現場簽證的內容應包括簽證的理由或依據、內容和確認的數量,必要時必須提供圖片和視聽資料;

2.變更計價: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和合同價格的增減。填寫工程變更估算表時,應在備註欄中註明單價是合同工程量清單單價還是新增單價;如果是合同單價,則應在清單中註明序號;如果是新單價,應附綜合單價分析表(明細表),並說明下浮比例;

3.工期影響:變更對工期及其他相關工作的影響;

4、必要的圖紙、工程量計算及相關資料等。

(二)審批原則

1,工程變更審批實行事前控制、事中監督、事後驗收的動態管理;

2、工程變更審批應包括技術審查、費用審核、綜合審批:

技術評審是指對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質量、進度等因素進行評審,評估工程變更是否滿足技術可行性和可靠性,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滿足功能要求和安全儲備,對竣工後的使用和管理無不利影響;盡可能不對工期和施工條件造成不利影響,保證工程的連續施工。

造價審核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審核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和價格的增減,評價工程變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資及其經濟合理性,評價工程變更對合同總價、工程結算價格和工程總投資的影響。變更項目的工程量、合同單價和新單價的計算規則按原合同計算。

綜合審批是指在技術評審和費用審核的基礎上,根據合同約定,綜合考慮合同項目目標的各個方面,做出工程變更的審批決定;

3、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現場簽證時,項目組(項目總監、專業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總監、專業工程師)、承包商等相關人員到場確認(必要時通知設計院等相關人員);

5.工程變更需完成申報審批手續(經區交通局或建管中心同意),報市審計局備案,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後方可生效。

(三)審批程序

1、養護組、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承包商等。協商工程變更;

2.設計單位提出工程變更文件或承包商填寫簽證單,承包商負責填寫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及其附件(3個工作日內)並提交項目監理單位簽字;

3.總監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變更進行技術評審、費用評審和綜合評審,並形成評審意見。審查意見經主任簽字認可後(5個工作日內),交設計單位簽字認可(相關人員簽字並加蓋公章,時限2個工作日;現場簽證不需要設計院簽字),然後提交維修組審批。建管中心審批時,造價咨詢公司可先提出造價評估意見(3-5個工作日);

4、如果不同意工程變更,由監理工程師將總監和監理人簽署意見的"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發送給提議人;

5.同意工程變更的,監理工程師將區交通局批準的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發給設計單位,由設計單位簽發設計變更文件;

6.設計單位將工程變更文件送監理工程師簽字,總監向各相關單位發出工程變更指令;(工程變更單的簽發必須以區交通局批準的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為準)

7.承包商收到工程變更單後,應立即按照變更單進行施工,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變更預算;工程變更的預(結)算原則上不得超過批準的變更費用概算;

8.監理工程師相關人員審核工程變更預算後報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將相關資料轉造價咨詢單位審核,造價咨詢單位提出的審核意見由建管中心審批確認;

9.工程變更預算批準後,工程變更實施後,可按計量支付管理辦法進行計量支付;

10,維修組負責每月將監理工程師編制的變更日誌報分管副主任備案;

11.龍崗區建設管理中心根據《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和《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實施經批準的工程變更。

12,區交通局根據變更分類批準了以下程序:

(工作時間:路橋施工管理專業工程師3個工作日,造價工程師2個工作日,項目監理2個工作日,工程部、合同部主任3個工作日,副主任2個工作日,建管中心主任2個工作日,主管副主任3個工作日,主任3個工作日。)

四類變更(12.1)經建管中心主任批準後實施。當累計工程變更估算金額超過50萬元或合同造價的5%時,四類變更全部升級為三類變更;

12.2三類變更由建管中心專業工程師填寫《工程變更地區交通局審批表》,經建管中心主任簽字後報分管副主任審批。主管副主任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並反饋給建管中心。

12.3二級變更由建管中心專業工程師填寫《工程變更地區交通局審批表》,由建管中心主任簽字,分管副主任審核,報主任批準。(所有申請和批準應在提出項目變更後1個月內完成)

12.4壹級變更由建管中心專業工程師填寫《工程變更地區交通局審批表》,經建管中心主任簽字,副主任、主管主任審核,報地區分管領導審批(所有申報審批工作應在工程變更提出後2個月內完成)。

12.5第壹類、第二類、第三類變更,經審批後,由建管中心主任根據工程變更地區交通局的審批意見,出具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

12.6壹、二類變更,建管中心應提前與主管副主任溝通匯報。必要時,批準人應到現場檢查和了解有關情況。

12.7對於部分變更,建管中心認為有必要組織專家論證會的,可組織論證會,經分管副主任同意後研究討論,形成會議紀要,然後按程序審批實施。

(4)特殊情況

1.區交通局授權監理工程師在特殊情況下,如危及生命、項目或項目鄰近財產的緊急情況,無需事先批準,與承包商壹起采取壹切必要措施,以確保生命和項目的安全。同時,立即向區交通局口頭報告,24小時內向區公路局寫出書面報告,7個工作日內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手續。

2.建管中心認為必要時,經區領導、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授權(按審批權限),可先組織實施部分工程變更,事後(1月內)按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建管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可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約定,要求承包商進場後在規定時間內對工程量清單進行復核,如發現錯漏,應如實申報。建設管理中心可組織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咨詢單位對此進行審查,以實現投資控制。

第八條區交通局有權分析工程變更的原因。如發現設計單位、監理工程師、承包商、勘察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或自身存在過錯,或在工程變更審批過程中存在虛報工程變更費、辦理工程變更事務、審核變更費時把關不嚴或失職,造成工程不合理變更或工程損失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工程變更管理獎懲實施細則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