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河北省建築條例

河北省建築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全省建築活動。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依法對建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對建築活動實施具體監督管理。第二章施工許可第四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建設項目除外。

申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提供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建設期不足壹年的,到位資金不得低於工程合同價的百分之五十;建設期超過壹年的,到位資金不低於項目合同價的30%。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獲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施工。第五條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因特殊情況導致原施工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重新核發施工許可證。第六條從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設工程的招標代理機構、監理機構和工程質量檢測中介服務機構,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建設和中介服務活動。第七條從事建築和中介服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資格證書,並在資格證書載明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建築和中介服務活動。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第八條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不適宜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第九條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開招標。貸款人和資金提供人對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的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益的除外。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設立應當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監管。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機構相分離。第十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壹)為招標活動提供場所和設施;

(二)收集、儲存和發布招標投標、政策法規、材料設備價格等信息,為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詢服務;

(三)為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條件;

(四)與建設工程交易活動相關的其他服務。第十壹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與任何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系或經濟利益;

(二)明確收費項目,公開收費標準,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標活動的內部信息;

(四)不得參與評標、定標活動,不得向建設單位推薦投標人;

(五)發現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活動。第十二條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