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要求,指導裝配式建築示範工程建設,促進綠色建築和綠色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裝配式建築“十三五”行動計劃》、《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71號文件的實施意見》、《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築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是指采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現代木結構以及各類裝配式混合結構和組合結構的新型建築,主要包括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第三條示範工程采用的技術系統應當先進可靠,具有安全、節能、綠色、環保等優良性能,能夠在設計標準化、工廠化生產、施工裝配、裝修壹體化、管理信息化、應用智能化等方面起到良好的示範和帶動作用,具有良好的性價比,有利於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協調。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示範項目的項目申報、評估、認定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示範項目優先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扶持政策,推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示範項目。各地在制定優惠政策時,要向示範項目傾斜。
第二章項目申報
第六條申報主體原則上為項目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也可以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與技術研發、設計、施工、裝飾、零部件生產等單位共同申報。
第七條申請程序:
(壹)經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人向設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示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推薦。
第八條項目申請條件:
(壹)應符合建設項目管理程序,已取得項目批準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征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前期建設手續;
(2)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單體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小於5000平方米,住宅小區等群體工程示範面積原則上不小於50000平方米,木結構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小於1000平方米;
(3)項目技術規劃中選用的裝配式建築技術體系應先進合理,組裝率等指標應符合《裝配式建築國家評定標準》中A級以上的要求;
(四)住宅示範項目應在項目設計階段申報;其他示範項目可在方案設計階段申報,也可在初步設計階段申報。
第九條申請材料:
(壹)示範項目申報表;
(二)立項和用地批準文件;
(三)示範項目的實施方案;
(4)裝配式建築技術規劃文件(包括技術規劃報告、技術配置表、經濟評價等。);
(5)方案設計文件或初步設計文件。
第三章評估和認定
第十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評審專家委員會,對各設區市推薦的示範項目進行評審。審查應在施工圖審查前進行。審查分為方案審查和技術審查,初步設計階段只進行技術審查。按照規定需要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項目,技術審查應當同步並行。
第十壹條方案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技術規劃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結構型式、技術體系、標準化設計、建築圍護體系、室內安裝系統、技術配置和經濟評價。
第十二條技術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建築設計、結構設計和室內安裝專項說明。設計圖紙應註明采用裝配式建築設計技術、預制構件分布及技術說明、結構典型連接方式、施工吊裝、臨時支撐要求、建築電氣設備及管道敷設等內容。
第十三條評標專家委員會壹般由5 ~ 7名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並對評標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通過評審的,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認定並公布,並按照規定納入省級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範圍;不符合示範條件的,不予認可。
符合有關規定的示範項目應當納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項目管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示範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應當落實方案評估和技術審查要求,施工圖設計審查後的施工圖等技術資料應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六條示範項目應以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模式組織實施,積極探索建立適合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模式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依法必須招標的示範項目,如果組裝率符合有關規定,可以邀請招標;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進行施工的,可以不依法進行招標。
第十八條示範項目應當采用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實現全專業、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開發建設單位或項目總承包商應建立基於BIM的服務平臺,促進BIM在工程設計、生產、運輸、組裝、運維、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享受和應用。,實現各階段、各環節所有參與者的合作。
第十九條示範項目各參與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及時總結完善設計、施工、零部件生產等應用技術;示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定期向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等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示範工程施工、監理、零部件生產等承包商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編制關鍵工序、關鍵零部件質量安全控制信息和專項方案,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壹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區示範工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應當按照《山東省裝配式混凝土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指引》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參建單位的質量安全行為和實體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鼓勵通過信息化管理實現工程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和質量責任追溯。在資質管理、費用定額、質量安全監管、竣工驗收、裝配式建築工人培訓、技能評價等方面進行探索和改革。,創新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示範項目的調度,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順利實施。
第二十二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應加強對省內示範項目實施全過程的指導和檢查,並在主體工程建設期間進行中期檢查;對示範項目的工作目標、主要任務、技術評審實施情況和計劃安排完成情況進行抽查,並通報中期檢查和抽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鼓勵示範工程按照綠色建築二星級以上標準設計。鼓勵將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築示範、百年建築示範、國家康居工程示範、住宅性能鑒定、BIM技術應用示範、綠色施工示範相結合,打造綜合示範工程,實現建造方式和建築性能的整體提升和發展。
第二十四條示範項目完成後,經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示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評估核實。
第二十五條對中期檢查和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示範項目未通過評估核實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撤銷其示範項目認證。
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因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管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撤銷其示範工程認定。
第二十六條示範項目的組織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並在施工總承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者變更的,實施單位應當提出書面延期或者變更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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