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中的非現役士兵,包括職工。軍隊使用文職人員,可以減少現役軍人因服役和軍銜晉升限制對專業技術工作的不利影響,保持穩定的高水平技術骨幹隊伍;同時可以讓現役軍人少負責壹些常規性、技術性的工作,多做壹些軍事訓練和戰備工作,從而提高部隊的戰備水平。因此,文職人員已經成為現代軍隊的重要組成部分。
軍方長期以來壹直使用文職人員。在中國,清末新軍中有軍隊文職人員,民國時期軍隊中也使用文職人員,曾被稱為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人民解放軍編制為職工。65438至0988,全軍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是軍隊編制限額內不授予軍銜的幹部,是軍隊建設的重要力量,是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2005年6月2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38號發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利用社會人力資源為軍隊建設服務,規範文職人員的使用和管理,建設高素質的文職人員隊伍,適應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文職人員,是指按照規定編制受聘到部隊工作,履行與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相近職務相應職責的非現役人員。
第三條公務員實行聘任制,享有本條例規定的權利,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公務員的錄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管全軍的文職工作;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的文職人員工作。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文職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政治生活,獲得政治榮譽和精神、物質獎勵;
(二)獲得勞動報酬並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
(三)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非因規定的原因或者程序,不得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受到處分;
(五)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六)按照規定申請人事爭議處理。
第七條文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忠於祖國,忠於中國* * *生產黨,努力為軍隊建設服務;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章制度;
(三)服從命令,服從命令,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據部隊需要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
(五)團結協作,艱苦奮鬥,恪守職業道德;
(六)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的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三章聘用範圍和崗位設置
第八條文職人員可以在軍級以上機關和駐邊遠艱苦地區以外的非作戰部隊(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教學、科研、工程、衛生、文化體育、圖書檔案等專業技術崗位和部分管理事務、服務保障等非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作。
文職人員按任職崗位分為專業技術文職人員和非專業技術文職人員。
第九條全軍文職人員的數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用人單位文職人員的編制和調整,由軍隊機構編制主管機關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確定。
第十條公務員職務等級設置:
(壹)專業技術崗位分為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二)非專業技術崗位由低到高分為六級職員崗位、五級職員崗位、四級職員崗位、三級職員崗位、二級職員崗位。
非專業技術崗位的等級與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同類崗位人員相應的職務等級相對應。
第十壹條文職職務的名稱、數量和等級按照規定編制和實施。
第四章就業條件
第十二條文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符合征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二)符合崗位職責和相應資質的要求;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但對從事護理、藝術、體育等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四)身體健康。
文職崗位任職資格參照同類崗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專業技術資格或崗位任職資格執行。
文職人員的身體條件參照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首次錄用公務員的最高年齡為:
(壹)受聘到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或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年滿35周歲;
(二)受聘到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四級職員、三級職員職務的,年滿40周歲;
(三)受聘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中級職員崗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
第十四條公務員的最高工作年齡為:
(壹)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六級職員、五級職員職務,40周歲;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四級職員、三級職員職務,45周歲以下;
(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二級職員職務,男60周歲,女55周歲;其中,在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經軍隊單位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最高工齡。
第五章雇傭關系的建立
第十五條文職人員職位出現空缺時,除涉密職位外,應當進行公開招聘。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成立由用人單位政治機關負責人、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和專家組成的文職人員招聘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考試、考核和評估。
第十七條招聘文職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公布招聘崗位、崗位資格和待遇;
(二)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選進行初審;
(三)通過初審、專業理論、技能和相關科學文化知識考試,擬被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二級職員職務的,還要組織答辯和復審;
(四)通過考試、考核或答辯、復審、政治條件審查和體檢;
(五)初選候選人名單;
(六)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批;
(七)與被批準的應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八條聘用文職人員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壹)聘用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和六級職員、五級職員職務,由團級單位批準;
(二)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和四級職員職務的,由處級單位批準;
(三)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三級職員職務的,由軍級單位批準;聘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合同期需要訂立到本級職務最高工作年限的,由軍區級單位審批;
(四)受聘到二級參謀崗位的,由軍級單位批準。
第十九條聘用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合同期限;
(2)崗位名稱和等級;
(3)崗位職責;
(4)崗位紀律;
(五)崗位工作條件;
(六)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
(七)合同變更、延期、續簽、終止和解除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聘用合同壹式三份,由文職人員、聘用單位和批準單位分別保存。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如下:
(壹)初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或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四級職員、三級職員崗位,1至三年;
(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二級職員職務,1至4年。
從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合同期為6年帶試用期,5年不帶試用期。
首次錄用為文職人員的,試用期1個月至6個月。試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內;有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試用期內。
第二十壹條聘用合同期滿,聘用單位可以與距本級崗位最高工作年限1年以上的公務員續簽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條在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二級職員崗位工作的文職人員,在同壹單位工作滿10年,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簽合同,直至達到相應級別崗位的最高工作年限。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與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財務、物資管理等崗位任職,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任職。
征兵委員會成員在從事征兵工作時,有前款規定的與自己有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六章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軍隊政治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文職人員的特點,對文職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經常做好思想工作,提高文職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文職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工作需要,對文職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和軍事訓練。
軍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業對口、訓用壹致、按需施教、註重實效的原則,組織開展文職人員專業培訓。
第二十六條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合同和軍隊有關規定,以履行職責為重點,對文職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體進行全面考核。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公務員工資調整、獎懲、續聘和解聘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和上級機關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文職人員給予獎勵;對違反軍紀的文職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文職人員的獎懲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文職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評定,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文職人員在部隊就業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在就業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文職人員科技、教學成果的申報、評審和優秀人才的評選表彰,參照國家和軍隊關於現役軍官和文職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文職人員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當穿戴制式服裝、標誌和標牌。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後勤部制定。
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和文職人員崗位要求,做好文職人員日常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維護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條各級軍事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文職人員聘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聘用文職人員或者侵害文職人員權益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可以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代理文職人員的人事行政關系和檔案管理等相關事務。
第三十四條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的上壹級單位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五條公務員工資水平根據聘用崗位、工作任務和實際貢獻,參照事業單位同類崗位人員工資水平確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家、軍隊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對於緊缺的專業人才和優秀人才,工資是合適的。
第三十六條公務員住房實行社會化、貨幣化保障。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隨工資發放。文職人員購買地方保障性住房,按照軍人住房社會化的有關規定辦理。
聘用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向聘用期間住房確有困難的文職人員出租集體宿舍或個人宿舍。
第三十七條文職人員的工作用車、休假、探親和差旅費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第三十八條戶籍不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公務員及其配偶、子女隨遷的,按照國家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及其公務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文職人員建立補充保險。
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人事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文職人員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應急處理期間的生活待遇和醫療保障,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執行上述任務和服兵役中犧牲、負傷的文職人員的撫恤,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壹條軍隊單位聘用的文職人員,計入其工作年限(工齡)。
第八章雇傭關系的終止和解除
第四十二條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終止的,聘用單位應當報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備案;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的終止,應當按照聘用文職人員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二)文職人員已達到本級職務最高工齡的;
(3)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聘用合同期限已滿,文職人員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應急處置尚未結束的,聘用合同期限應當延長至任務結束。
第四十四條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可以協商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被辭退人員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十五條文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給予經濟補償: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崗位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軍紀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玩忽職守,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並提前30日書面通知文職人員:
(壹)文職人員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二)公務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正常工作的;
(3)聘用單位搬遷、減員或撤銷,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項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給予被辭退人員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聘用單位不得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壹)在文職崗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的;
(二)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文職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依法服現役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九條除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公務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時未與聘用單位達成協議的,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用人單位未能協商壹致的,文職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從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合同期未滿的,不得依照前款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條文職人員在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期間,不得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壹條聘用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涉密崗位文職人員的流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聘用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與原聘用單位的關系終止,原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人事行政、檔案、社會保險等關系轉移手續。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符合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同類崗位退休條件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後的管理服務和生活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財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職人員。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5年8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