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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改善工作管理措施的主要內容

第壹條為促進營養改善,提高居民營養質量和健康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營養改善,是指為改善居民營養狀況而開展的營養缺乏、營養過剩和營養相關疾病的預防和控制活動。

第三條營養改善應當以均衡膳食、合理營養、適量運動為重點,貫徹科學宣傳、專業指導、個人自願、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營養改善納入公共衛生範疇,采取綜合措施,普及營養知識,倡導營養理念,改善營養狀況。

第五條衛生部根據公共衛生問題、人群營養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國民營養改善工作計劃、營養標準和指南,定期發布中國居民營養狀況報告。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營養改善工作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相關營養改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負責全國營養改善工作的技術指導。

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負責營養工作的部門,合理配置營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養改善的技術指導。

醫院要加強臨床營養工作,有條件的要建立臨床營養科。第八條國家建立營養監測制度,對居民膳食狀況、營養改善效果和營養相關疾病進行監測。

衛生部制定並實施國家營養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營養監測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和實施營養監測方案。

第九條營養監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不同人群食物攝入量和膳食結構的變化;

(二)宏量營養素和微量營養素的營養狀況;

(三)蛋白質-能量營養不良、貧血、缺鈣、維生素A缺乏等狀況;

(4)超重、肥胖和營養相關疾病;

(五)其他需要監控的內容。

第十條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營養監測規劃和方案,開展營養監測,收集、分析和報告營養監測信息,開展相關流行病學調查、現場采樣、實驗室檢測和評價。

第十壹條國家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指導和培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營養監測。

第十二條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等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營養監測計劃和方案參與營養監測工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第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現的人群營養問題。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學、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對人群存在的營養問題進行分析、評估和研究,並根據具體情況向社會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對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幹預的營養問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營養宣傳教育,普及中國居民膳食指南,幫助居民形成符合營養要求的飲食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改善膳食營養的能力。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營養學會等單位從事營養工作的專業部門和人員,應當提供科學、實用、通俗易懂的營養健康知識。

第十六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營養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結合診療工作開展營養知識宣傳和咨詢活動,解答患者疑問。

第十八條婦幼保健機構、婦產醫院和兒童醫院應當對孕產婦和兒童患者進行有針對性的營養知識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鼓勵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媒體開展營養宣傳教育。

營養宣傳教育應當科學、準確,並接受營養專業部門的指導。

嚴禁以虛假、不真實的營養信息誤導和欺騙公眾。

第二十條餐飲服務單位和集體餐飲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經營情況,加強對從事餐飲工作人員的在職營養業務培訓,並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第二十壹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營養監測中發現的主要營養問題,確定營養指導的重點,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營養指導應當面向公眾,以預防營養相關疾病為目標,重點關註營養缺乏和營養過剩人群。

第二十三條營養指導應包括以下內容:

(1)營養知識咨詢;

(2)營養狀況評估;

(3)膳食搭配和攝入的建議;

(4)關於加強食物和營養素補充劑選擇的建議;

(五)食品營養標簽的使用情況;

(6)社會和媒體中的營養和健康課;

(七)其他營養指導服務。

第二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開展營養改善示範單位試點工作。

開展營養改善示範單位試點工作,要有總體規劃安排、具體目標要求、相應措施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營養改善示範單位試點工作,可以是綜合性營養改善,也可以是單項營養改善。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營養監測發現的問題,制定營養幹預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營養幹預要從實際出發,結合資金、當地資源、食物供應等條件,因地制宜,循序漸進。

第二十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中小學生食堂和學生營養配餐單位的指導。

中小學校學生食堂和學生營養配餐單位應當合理配餐,引導學生養成正確的飲食習慣,改善中小學生生長發育和營養狀況。鼓勵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營養學會等單位協助或參與學校營養宣傳。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營養工作,改善患者飲食和營養,發揮營養幹預在促進患者輔助治療和康復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營養幹預納入地震、洪澇、幹旱等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對營養食品的供應和儲存提供專業技術指導,預防和減少急性營養不良的發生。

第三十條對災區居民的營養幹預應優先考慮兒童、孕婦和老年人。

結合臨床需要,對治療後的患者進行營養幹預。

第三十壹條鼓勵社會力量資助貧困地區中小學校改善學生營養狀況。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營養改善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中國營養學會在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營養改善工作時,可對營養改善工作先進單位頒發獎牌或證書。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營養缺乏:又稱“營養缺乏”,是指從食物中獲得的能量和營養素不能滿足機體需要,從而影響生長、發育或生理功能的現象。營養缺乏可通過膳食調查、體格測量及相關生理生化指標的檢測來發現。

營養過剩:又稱“營養過剩”。指身體從食物中獲得的能量和營養物質超過身體需要,導致超重和肥胖的現象。營養過剩可通過膳食調查、體格測量及相關生理生化指標發現。

宏量營養素:產生能量的三種必需營養素,即蛋白質、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在飲食中含量最豐富。人體每天需要幾十到幾百克。

微量營養素:除大量營養素外的其他必需營養素,包括礦物質和維生素。這些營養素的日需求量很小,通常以毫克或微克計。

蛋白質-能量營養不良:由於蛋白質和能量的攝入不能滿足機體需要而發生的壹種營養缺乏性疾病。多見於饑荒年或糧食短缺地區,尤其是兒童。主要表現為生長遲緩、體重過輕、嚴重消瘦或水腫。

超重肥胖:體重超過“健康體重”標準的,為超重;嚴重超重,達到肥胖的標準,就是肥胖。成年人壹般以體重指數(身體質量指數)為標準,身體質量指數≥24 kg/m2為超重;肥胖定義為身體質量指數≥28 kg/m2。超重和肥胖都是不健康的表現。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