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管理,保障行包特快列車(以下簡稱行包特快列車)安全、有序、高效、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包列車,是指按照旅客列車運輸方式組織,由專用貨車編組,利用行包基地、客貨運站、設備和整列車裝載包裹等小件貨物的列車。
第三條行包列車分為跨鐵路局行包列車和局內行包列車。
第四條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快運)負責其行包列車的日常運營、業務和安全管理,並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鐵路局負責鐵路運輸的組織和安全監督檢查的實施。
第五條中鐵快運、鐵路局要高度重視行包列車管理工作,加強領導,明確管理機構、人員和責任,落實安全責任,確保運輸安全。
第二章運輸管理
第六條經營行包列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穩定可靠的貨源,運量可達全線;
2.固定日期、運行時間和操作站;
3.固定編組數量,沿途發降作業後編組列車不少於18列;最大編組數量和牽引重量按有關規定辦理;
4.必要數量的專用車輛,其技術性能符合要求;
5.各作業站、貨場和行包基地應滿足行包專列的運行和安全要求;
6.車輛維修基地和列車檢測站滿足車輛維修和技術檢測的要求。
第七條中鐵快運提出行包列車開行方案,包括:
1.包裹列車的到達、編組內容、計劃出發日期和運行時間;
2.各運營站和行包基地的基本信息;
3.車輛自重、載重、體積、施工速度等技術指標;
4.沿途拖車傾倒和裝卸作業計劃;
5.各裝卸作業場所和裝卸作業所在車站的貨運安全檢測和計量設備情況;
6.運輸市場分析,包括吸引區域、供應情況、預計交通量和運營效益等。;
7.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行包列車開行方案跨局的,由中鐵快運商有關鐵路局後報鐵道部批準;鐵路局管轄範圍內的,由中鐵快運商業鐵路局確定。
第九條鐵路局和中鐵快運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開行行包列車。鐵路局要積極支持中鐵快運做好行包列車運行工作,為行包列車的安全管理、運輸組織、貨運組織、裝卸作業和設備維修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條變更行包專列計劃時,必須說明變更內容的原因。跨局的,由中鐵快運咨詢相關鐵路局後批準;鐵路局管轄範圍內的,由中鐵快運商業鐵路局確定。
第十壹條因不可抗力、設備故障、貨物裝載等原因需要臨時掛車或停、跨局時,由有關鐵路局向鐵道部運輸局調度部門請示;鐵路局內部,由鐵路局確定。如因供應組織、市場變化、業務問題等原因需要甩車或停車。,如果是跨局,中鐵快運會向鐵道部運輸局運營部請示;鐵路局管轄範圍內的,由中鐵快運商業鐵路局確定。
第十二條遇有春運高峰、重點運輸和自然災害,鐵道部可決定暫停行包列車運行,鐵路局可決定暫停鐵路局管理的行包列車運行。
第十三條行李列車應以點對點直達運輸為主,並盡量減少途中掛運。
第十四條行李列車裝卸作業應優先考慮行李基地,行李基地應符合有關規定。當行包基地運力不足時,會安排在其他地方。中鐵快運要加強行包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行李基地和行李專列應當統壹業務標識、統壹作業標準、統壹作業程序、統壹服務標準。
第十六條行包列車運輸的貨物必須適合裝入棚車,其品名、包裝、重量、外形尺寸和理化性能必須符合鐵路運輸的有關規定。單件重量不超過500kg,以托盤形式包裝的飲料、藥品、化妝品、顯像管等集裝箱貨物單件重量不超過1000kg;;不得裝載國家和鐵道部禁止或限制的危險品、理化性質和物品。
第十七條行包列車的裝載不得超過車輛標明的載重量或者鐵道部規定的重量。嚴禁超載、偏載、集中重量或阻擋車門,貨物與車門的距離不得小於100 mm..
P65卡車的貨物裝載重量不得超過40噸。
第十八條行包列車的裝卸由中鐵快運負責組織。中鐵快運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裝卸貨車,履行監督裝卸職責,進行貨物安全檢查,制定安全合理的裝載計劃,確保貨物裝載符合安全規定,確保貨物和裝卸貨車安全;同時,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提高裝卸作業效率。
第十九條行李列車裝車前,裝載監管單位應向承租方收取“物品清單”(鐵路貨物運輸規程格式三),並保存180天。
第二十條包車時,承租人應遵守鐵路規章,服從鐵路管理。中鐵快運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違約處罰。
第二十壹條承租人委托鐵路部門裝卸車輛的,應當簽訂委托裝卸車輛協議,並支付裝卸費用。承租人自行搬運貨物的,應當按照鐵路規定進行裝卸作業,服從鐵路裝卸人員的指揮;鐵路部門應為其裝卸作業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中鐵快運可以在行包列車的貨物辦理站設立營業部,負責售票、裝卸監管等業務管理。業務部門所需辦公用房由中鐵快運與鐵路局協議解決,人員按《關於中鐵行李快運有限公司與中鐵快運有限公司重組後勞動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鐵函[2005]817號)使用。
第二十三條與行包列車有關的服務費由鐵道部按照規定的項目(包括作業場所使用行包列車)和標準向鐵路局統壹結算,鐵路局不得單獨向中鐵快運收取。
鐵路局和中鐵快運不得違規收費,違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四條行李列車貨運憑中鐵快件包裹票托運。
第三章運輸組織
第二十五條行包列車的牽引重量和最高運行速度,應當根據機車、車輛、線路等技術條件確定。
第二十六條各級鐵路調度部門應加強行包列車的運行組織,指定專人掌握行包列車的運行狀況,堅持按圖行駛。列車晚點或延誤時,應按鐵道部《鐵路運輸調度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車站接發列車時,行包列車按貨物列車辦理。
第二十七條鐵道部根據行包列車晚點等情況對鐵路局進行考核。鐵路局要制定行包列車是否晚點等考核辦法,加大考核力度,確保行包列車正點運行。
第二十八條中鐵快運調度部門應指定專人掌握行包列車運輸的組織工作,鐵路局調度部門應予以支持和配合,並及時向中鐵快運反饋相關運行信息。
第二十九條鐵路局應根據行包列車運行計劃做好各項工作,合理確定機車責任、車輛檢修和維護、車輛懸掛和調車作業計劃,及時安排取送車底,保證車底維護、檢修和裝卸作業時間。
始發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到站、車次和編組順序組織行包列車,沿途運營站必須按照規定的位置和數量加掛車輛。
第三十條行波列車應當按照事發地和中間站技術作業時間的有關規定辦理。在途作業站15分鐘無技術檢查作業,25分鐘有技術檢查作業,15分鐘更換掛車,10分鐘更換機車乘務員。在同壹工位進行兩項或兩項以上作業時,以最長作業時間為準。
第三十壹條行李列車原則上不允許中途滯留或合並。如遇特殊情況,需保留或合並途中作業時,必須經鐵道部調度部門批準,並簽發調度命令。
第三十二條鐵路線路封鎖開通後,首趟列車允許放行行包列車。
第三十三條行李列車不得在專用車輛上編織和懸掛。確需編掛時,跨局包列車須報鐵道部批準,鐵路局管內包列車由鐵路局和中鐵快運確定;編織車必須符合行包列車專用車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四條行李專列車輛采用定額定編管理,車輛定編管理的調整需經鐵道部批準。中鐵快運及其所屬管理段應加強車輛動態管理,遵守鐵路車輛有關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行包列車安全。
第三十五條行包列車的使用,按照《鐵路貨車使用維護規程》執行。行包列車車輛是特種車輛,未經鐵道部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挪作他用。未經車輛部門技術檢驗、技術狀況不良和定期檢驗已過期的車輛,不得列入行包列車。
第三十六條行包列車發車前或裝車後到達的車輛,必須在專用準備線上準備,準備時間不少於4小時,準備質量符合《鐵路行包快遞貨車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行李列車車輛發生故障,要及時修理,盡量不要接車修理;廢棄車輛處理完畢後,原則上應編掛原列車。不能在原列車編掛的,應按原方向、同車次編掛。
第三十八條各鐵路局發現丟失行李的列車車輛,重車應及時掛至車站,空車應掛至車輛調配管理科。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中鐵快運應當制定行包列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員工培訓,實行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承租人的宣傳、教育和管理,規範行為,依法經營;愛護車輛,裝卸時不要損壞車輛;建立健全安全考核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考核,確保行包列車安全。
第四十條中鐵快運應當加強貨物安全檢查,配齊貨物安全檢查和安全計量檢測設施設備,建立相關工作臺賬,並保存90天。安全設施設備不足的,應當對商品進行隨機抽樣,抽樣率不低於10%。
第四十壹條中鐵快運必須與承租人簽訂相關安全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和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承租方裝卸行包列車時,中鐵快運應與其簽訂裝卸車輛安全協議,不低於“三車壹人”的標準,對裝卸人員進行全程監管。監督裝卸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貨物檢查,嚴格按照裝載計劃組織裝載,監控裝卸車輛運行全過程,填寫《監督裝卸工作登記簿》,按車次裝訂成冊,保存90天。
第四十三條始發站發現車輛不平衡、超載的,應當通知裝載主管,責成承租人在規定時間內徹底更換或者減少裝載;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車站可先棄車再要求訂貨,並書面通知裝車監督單位。
第四十四條行包列車運行中因超載、偏載、偏載等貨物裝載原因需要甩車時,甩車車站應詳細記錄相關信息,及時通知中鐵快運發車和到站,並會同中鐵快運人員進行換裝安排。修整和整理的費用應由中鐵快運承擔。
第四十五條中鐵快運、鐵路局應按照《鐵路貨車超偏檢測裝置運用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加強行包列車裝載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十六條行包列車運輸過程中發現的違禁品和危險品,由鐵路公安市政部門依法查處。中鐵快運和鐵路局應立即向鐵道部報告。情節嚴重或危及行車安全的,應立即棄車,並向上級報告。
第四十七條行包列車工作場所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由公安部門按照管轄範圍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鐵路局應當建立制度,明確責任,落實責任,依法加強對地方行包列車的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書面通知中鐵快運組織整改,必要時向鐵道部報告。
第四十九條行李列車交通事故,定性為貨物列車事故,並按《鐵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處理。如需中鐵快運參與事故調查,事故局應及時通知中鐵快運,中鐵快運應派員參與。
第五十條行包列車發生貨物事故,由中鐵快運負責調查處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五十壹條裝載監管單位將包裹票運輸申報單和貨物清單裝入貨運單信封(《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格式2),交付裝載站,交付列車始發站。貨運單信封內貨物的實際重量必須與包裹票壹致。運單號應填包裹票號,貨物名稱應填“包裹”,收貨人應填承租人名稱,備註欄應填“車次/日期”。
第五十二條行包列車始發站根據貨運單信封(含韻通1 B,以下簡稱韻通1,下同)填寫“列車編組順序表”。裝載欄填寫車輛貨物的實際重量,監理單位不能提供實際重量時填寫車輛的標記裝載。
車站第53條“運通1”必須重新編制。
第五十四條始發站、終點站、掛站和分界站應當做好準確報告的填報、發送和接收工作。
第五十五條貨運單信封和列車編組順序表由車站交給機車乘務員,更換機車時,由機車乘務員交給車站助理乘務員,再由車站助理乘務員交給繼任機車乘務員。
第五十六條中鐵快運應指定專人負責行包列車的統計工作,每月將運量和收入情況上報鐵道部運輸局。中鐵快運應按規定的時間和格式向鐵路局統計部門提供行包列車精確統計的相關信息。18點統計按鐵道部相關規定上報。
第五十七條中鐵快運應當建立健全符合行包列車運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確保信息準確、傳輸渠道暢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中鐵快運和鐵路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管理細則,並報部備案。
第六十條此前電報與本文有抵觸的,以本文為準。
第六十壹條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06年4月6日起實施。《行包特快列車組織管理暫行辦法》(1999號)和《行包特快列車組織管理暫行辦法》(1999+053號)同時廢止。
作者:中國鐵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