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枸杞鄉的機構設置

“五年計劃”

“五年制”辦公室:即黨政綜合辦公室、經貿發展辦公室、漁農業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發展辦公室(同時掛人口計生辦牌子)、綜治辦(司法所)。

黨政綜合辦公室

包括組織、紀檢、人事、宣傳、統戰(人民教派)、人民武裝、CPPCC全委會、群眾組織、財務、文秘、檔案、信訪、辦公後勤等。

(1)負責鄉鎮黨委政府日常公文處理;負責督促檢查縣委、縣政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領導指示的傳達貫徹。

(二)負責鄉鎮黨委、政府、書記(鄉長)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的工作;負責組織安排鄉鎮領導參加重大活動。

(三)負責起草綜合報告、政策文件、領導講話等相關材料,做好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保密、內部事務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4)收集整理信息,反映動態,圍繞鄉鎮黨委整體工作部署進行調查研究,為鄉鎮黨委和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和服務。

(5)編制鄉鎮預算和自籌經費預決算,做好年度財務工作規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多渠道開辟財源;抓好企事業單位稅費繳納和其他臨時性集資工作;定期檢查和監督鄉鎮預算內外資金的使用。

(6)承辦鄉鎮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經濟貿易發展辦公室

包括工業、經貿、商務旅遊、港口開發、統計等。

(1)組織制定本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劃。提出本鄉工業經濟結構調整、生產力布局和產業政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監測、分析和預測鄉鎮工業經濟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調控工業經濟運行,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3)負責鄉鎮企業的技術進步、新產品開發和質量管理。制定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和企業技術改造的規劃和計劃,制定本鄉工業新產品開發和推廣計劃以及提高工業產品質量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和指導鄉鎮工業企業利用外資。提出鄉鎮工業企業利用外資的計劃;負責工業項目對外招商,審查申報工業企業利用外資嫁接項目。

(5)負責鄉鎮工業企業的體制改革。組織制定和實施企業改革計劃,協商解決工業企業改革中的問題;引導工業企業扭虧增盈。

(6)負責指導鄉鎮企業、行業和行業協會的管理工作。

(七)收集、整理和提供本鄉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鄉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8)承辦鄉鎮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農業和漁業發展辦公室

包括漁業、農業、林業、水利、土地、水產養殖等。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海洋與漁業農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負責起草全鄉農漁業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漁業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漁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指導全鄉水產養殖、捕撈、加工、流通和遠洋漁業開發活動,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質量提升和漁業產業化,監督管理減輕漁民負擔工作。

(4)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土資源,大力發展林業,落實土地承包政策,審批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5)推廣農業和漁業新技術和機械化,大力發展“壹優兩高”農業和漁業,大力發展畜牧業、養殖業和種植業。

(6)負責鄉鎮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抓好“三防”工作。

(7)承辦鄉鎮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社會事務發展辦公室

包括人口和計劃生育、村莊建設、生產安全(船舶安全)、勞動保障、民事救濟、科教文衛、環境保護、市場監管、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社會事務發展辦公室掛人口計生辦的牌子。

(1)負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技、殯葬改革等社會事業的發展規劃、指導、管理和實施。負責起草全鄉及農業總體規劃,貫徹執行規劃、土地、環保、房管、城建等方面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結合本鄉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2)負責鎮區群眾住房的地基審批,做好與群眾住房有關的糾紛協調處理工作。

(三)負責全鄉公共設施、鄉容鄉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組織協調全鄉環境衛生突擊整治,組織健康教育,做好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和愛國衛生工作。

(4)負責鄉鎮計劃生育工作,做好外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及時處理各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突發事件。

(5)負責全鄉學校經費合理使用的管理,做好教育工作,及時處理與學校有關的突發事件,及時反映有關問題和建議。

(6)負責民政、優撫、救濟、婚姻登記等工作。鄉鎮的,做好殯葬等社會事務,及時掌握社情民意,反映困難群眾的情況。

(7)負責村、社區行政管理,會同社區搞好社區內管理,搞好文明社區、小康社區建設,搞好各村村民自治。

(八)協調民政、殘聯、科教、文化、體育、衛生、土地等管理服務部門的工作。

(9)承辦鄉鎮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管理辦公室

包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司法。

(1)貫徹上級關於政法工作、司法工作、政法幹部隊伍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指示。

(二)圍繞黨和政府改革發展的中心工作,對壹定時期的政法工作、司法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並監督實施,參與落實依法治鄉政策。

(三)組織、協調、指導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檢查、督促、考核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加強本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廣泛開展漁農村法制普及宣傳和群眾法律法規咨詢。

(5)負責突發性重大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時處理各類民間糾紛,做好群眾來信來訪的接待和調解工作。

(6)加強外來人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企業內部治安和社會治安管理,做好兩工幫教工作,通過群防群治開展治安防範工作。

(7)承辦鄉鎮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大、紀委、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人民武裝部等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設立。

“四”中心

“四個”中心:經濟建設服務中心、社會服務中心、農業和漁業綜合服務中心、勞動保障和就業服務中心。

經濟建設服務中心。承擔本鄉工業、經貿、旅遊、港口發展的宣傳推介,為促進經濟發展提供政策咨詢和各項服務職能。

社會服務中心。承擔計劃生育、文化體育、社會救助、村(社區)衛生等服務職能。

農業和漁業綜合服務中心。承擔漁業(漁機)、水產養殖、種植業、農林(農機)技術推廣服務、技術指導信息咨詢等職能。

勞動保障和就業服務中心。承辦勞動保障和就業的各項政策宣傳咨詢服務,社會保險待遇發放,退休人員管理,城鄉勞動力管理,培訓,就業和再就業等指導服務。

取消其他所有實體和事業單位,整合編制,將現有機構和人員關系轉移到“中心”,實行綜合辦公室和“中心”崗位,允許與行政人員混合使用,不再設立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新成立的“四個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原差額和自收自支人員地位暫時不變,待今後統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