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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保證地圖質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開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互聯網地圖服務和監督管理。

內部地圖和涉密地圖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

(壹)印刷在紙、絹等介質上的地圖;

(二)利用計算機技術,數字化存儲和獲取電子地圖;

(三)圖書、報紙、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標誌、廣告、電影及其他地圖;

(4)各種產品附帶的地圖和圖形;

(五)其他形式的地圖。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地圖工作。第五條從事地圖編制活動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地圖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和服務活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學校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和愛國主義教育,培養學生的國家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國家領土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加強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資源機制,支持各種地圖產品的開發,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處理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方式向社會提供互聯網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公益性地圖服務。第八條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地圖內容表示的有關規定。

地圖內容表示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用中國地圖繪制地圖,國界線應當按照《中國國界線繪制標準樣本》繪制,不得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

(二)禁止標註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地理信息;

(三)禁止標註軍事單位、國防和軍事設施,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公開發布的各項經濟建設數據,未公開的機場、機關、單位以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

(四)不得有違反國家政策和風俗習慣、影響民族團結的內容;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述的其他內容。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發布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地等與地圖相關的公共信息和變更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相關信息,組織編制、更新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底圖、地圖集(冊)和其他公益性地圖。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測繪單位提供經過保密技術處理的涉密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向測繪單位提供測繪所需的最新信息。第十壹條編制內部地圖和保密地圖,應當在地圖上明確標註“內部地圖”或者保密字樣,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展示或者張貼。第十二條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如實表示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內容,對主要自然地理和人文要素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地圖內容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和關系。第十三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應當在地圖上標明,並按照國務院批準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繪制;全省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繪制。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尚未公布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的,繪制本省、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時,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省級人民政府劃定邊界,或者相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確定邊界,並按照有關文件或者協議確定的圖紙繪制;

(二)相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域界線有爭議的,在繪制行政區域界線時,應當按照省民政廳認可的畫法繪制;

(三)標明繪制行政區域界線的依據和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