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執法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三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公正、文明執法,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範圍是:
(壹)營業性演出、音像制品經營、娛樂經營、藝術品經營、電影發行、放映、互聯網服務經營、社會藝術水平考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和文物管理;
(二)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經營和傳輸,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保護和安全播出,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設置和使用,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廣播視聽節目服務;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版權保護、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化市場活動。第五條委托綜合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執法時,委托機關應當依法以書面形式明確具體的委托事項和權限,並將委托文件、依據等材料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第六條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的相關制度,在委托權限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接受委托機關的監督。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依法及時受理、查處文化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七條委托機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應當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並取得《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等執法條件。第八條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行政執法調查或者現場檢查時,應當制作調查檢查筆錄,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理由。
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第九條綜合執法機關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決定;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委托機關負責人決定。第十條綜合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應當經委托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向當事人出具加蓋委托機關公章的書面通知,開列清單,載明財物的名稱、型號、數量、存放地點等事項,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第十壹條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根據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壹)通過復制、錄像等方式保存證據後。,依法撤銷先行登記保存;
(二)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沒收非法財物,依照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第十二條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不得使用、損毀或者丟失。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認領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產;當事人不清楚或者經通知後未認領的,應當發布財產認領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未認領的,可依法按無主財產處理。第十三條對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十四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壹)罰款數額或者沒收財物價值,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超過2000元,經營性違法行為超過5萬元,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吊銷許可證。
當事人自收到聽證權利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第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作出。
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行政處罰依法作出或者案情復雜需要集體討論的,應當由委托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