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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法司法解釋全文是什麽?

為規範網絡司法拍賣,保障網絡司法拍賣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制定本規定。拍賣法司法解釋全文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網絡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網絡拍賣平臺公開處置財產。第二條人民法院拍賣處置財產,應當采用網絡司法拍賣,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者不適宜網絡拍賣的除外。第三條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臺向全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網絡服務提供者名錄數據庫。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錄庫的,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和結算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完備和技術擴展功能的獨立系統;(4)程序規範,系統安全高效,服務質優價廉;(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的評估委員會,負責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選擇、評估和退市。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會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錄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評估,並公布結果。第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沒有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選擇不壹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六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作和發布拍賣公告;(二)了解拍賣財產的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並予以說明;(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數額、稅收負擔等。;(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等支付方式;(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六)制作拍賣裁定;(七)辦理財產交付並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移交產權證書;(八)開設網絡司法拍賣專用賬戶;(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人民法院實施網絡司法拍賣,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托給社會機構或者組織: (壹)制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二)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帶領檢查、封存樣品等。;(三)拍賣財產的鑒定、檢驗、評估、審計、保管、運輸;(四)其他可以委托的輔助拍賣工作。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發生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第八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下列事項: (壹)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並確保其安全正常運行;(2)提供安全便捷的電子支付對接系統;(三)全面、及時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提供的拍賣信息;(四)保證整個拍賣過程中信息和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五)其他應當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工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拍賣程序中設置後臺操縱功能,如阻止符合條件的競買人註冊、參與拍賣、競價和監控競買人信息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服務。第九條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從事網絡司法拍賣相關行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第十條網上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格確定;未經評估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並征求當事人的意見。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場價的70%。第十壹條網上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如果有壹人參與拍賣,且出價不低於起拍價,則拍賣完成。第十二條網上司法拍賣應當提前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渠道發布外,還應當在網上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動產,應當在拍賣前十五日公告;拍賣房地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應當在拍賣前30日公告。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絡平臺、拍賣法院等信息。第十三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發布拍賣公告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下列信息: (壹)拍賣公告;(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禁止的除外;(三)評估報告復印件,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四)拍賣時間、起拍價和競價規則;(五)拍賣財產所有權、占有權和使用權的現狀及附隨義務的文字說明、視頻或照片;(六)優先購買權的主體和性質;(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的;(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的支付方式和賬戶;(九)拍賣產權轉讓可能產生的稅費及其承擔方式;(十)執行法院的名稱、聯系方式和監督方式等;(十壹)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第十四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發布拍賣公告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對下列事項進行特別提示: (壹)競買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別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二)委托他人代為投標的,應當在投標程序開始前經人民法院確認,並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三)拍賣財產的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四)拍賣財產以實際情況為準,競買人可以申請現場取樣;(5)競買人決定參加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有完整的了解,並接受拍賣財產所有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六)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表明買受人真實身份的拍賣交易確認書;(7)買家後悔拍賣後,定金不予退還。第十五條被執行人應當就拍賣財產的質量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人民法院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要求進行了公示和特別提示,並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能保證拍賣財產的真實性或者質量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第十六條網上司法拍賣事項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其他合理方式確認收到。債權人以書面形式明確放棄權利的,可以不通知。不能通知的,應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並說明不能通知的原因。公示五日後視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後未參加競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十七條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的5%至20%的幅度內確定。競買人參加拍賣前應當實名繳納保證金,未繳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繳納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少於定金數額的,應當按照差額支付。繳納保證金,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繳納,也可以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凍結競買人相應款項。第十八條競買人在支付保證金後,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經人民法院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確認,具有競買資格。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合格的投標人提供投標代碼和密碼;投標人用此代碼參與投標。在網絡司法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人民法院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競買人及其他能夠確認競買人真實身份的信息和密碼予以保密。第十九條經人民法院確認,優先購買權人取得優先競買資格、優先競買代碼和密碼,並以優先競買代碼參加競買;未經確認,不得作為優先購買權人參與投標。不同順序的優先購買權人申請參加競買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順序,並給予不同順序的優先競買代碼。第二十條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從起拍價起增價拍賣,增價幅度由人民法院確定。投標人低於起拍價投標無效。網絡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應不少於24小時。競價程序結束前五分鐘內無人出價的,以最後出價為成交價格;如有競價,競價時間從競價時間起順延五分鐘。競買人的競買時間以其進入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服務系統的時間為準。網上競價頁面應實時顯示競價代碼及其競價信息,並存儲和顯示整個競價過程。第二十壹條。優先購買權人參與競買的,可以與其他競買人同價競買。如果沒有更高的出價,拍賣財產將由優先購買權人獲得。如果不同順序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的價格出價,拍賣財產將由第壹順序的優先購買權人獲得。如果同壹順序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的價格出價,拍賣財產將由先出價的優先購買權人獲得。第二十二條網絡司法拍賣,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將自動生成具有買受人真實身份的確認函並予以公示。拍賣成交裁定書交付買受人時,拍賣財產的所有權隨之轉移。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價款;其他投標人交納的保證金將在招標程序結束後24小時內予以退還或解凍。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買手續辦理完畢後24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後悔拍賣的,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用於支付拍賣損失、補足重新拍賣價款與原拍賣價款的差額、抵銷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和被執行人與拍賣財產有關的債務。拍賣後悔後重新進行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第二十五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余價款支付至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拍賣成交後24小時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將買受人支付的凍結保證金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第二十六條網上司法拍賣無人出價的,拍賣中止。拍賣結束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在同壹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再次拍賣,拍賣動產應當在拍賣前七日公告;拍賣房地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應當在拍賣前十五日公告。第二次拍賣起拍價的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20%。再次拍賣的,可以依法在同壹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出售。第二十七條起拍價、降價幅度、增價幅度、定金數額以及優先購買權人的競買資格和順序,由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第二十八條網上司法拍賣競價程序中,有依法應當中止或者暫停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中止或者裁定中止拍賣;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停止拍賣或者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停止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系統故障、安全隱患等緊急情況,可以提前中止拍賣,並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中止或者暫停拍賣的,應當及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公告理由或者理由。中止拍賣期限屆滿或者中止拍賣的原因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應當在五日內恢復拍賣。第二十九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拍賣形成的電子數據完整保存不少於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網絡司法拍賣本身產生的稅費,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相關納稅主體和納稅數額。第三十壹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的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因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的,但無法查明拍賣時的技術水平或者已經公開說明相關瑕疵及責任的除外;(二)因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導致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三)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與網絡司法拍賣服務商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四)買方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投標資格;(五)非法限制投標人參加投標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投標人提出不同的投標條件;(六)其他嚴重違反網上司法拍賣程序,損害當事人或競買人利益的。第三十二條網上司法拍賣被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行為違法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認為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因其違法行為受到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為損害的,可以單獨提起訴訟;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法定免責事由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下列機構和人員不得競買或者委托他人競買與其行為有關的拍賣財產: (壹)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二)網絡服務提供商;(三)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組織;(四)第(壹)至第(三)項規定對象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第三十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名單數據庫中除名: (壹)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操縱拍賣程序或者修改拍賣信息的;(二)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為的;(三)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受到處罰,不適合繼續從事網絡司法拍賣的;(四)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行為的;(五)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網上司法拍賣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異議和復議期間,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或者裁定中止拍賣。案外人對網絡司法拍賣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決定中止或者裁定中止拍賣。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平臺出售財產,參照本規定執行。在實施程序中,委托拍賣機構通過互聯網平臺實施網絡拍賣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未對網上司法拍賣作出規定的,適用司法拍賣的其他相關規定。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 1+0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