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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第三條市、縣、區擁軍擁政愛民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協調軍民關系。

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工作,密切與駐淮部隊的聯系,建立軍民聯席會議和聯絡員制度。第五條春節和建軍節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擁軍優屬活動,不斷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第六條烈士陵園和其他烈士紀念建築(博物館、紀念碑、亭、塔、墓等)),由市、縣、區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維護管理。

清明節期間,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祭奠烈士、緬懷英烈的活動。第二章擁軍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合軍隊完成訓練演習、戰備執勤、科學實驗、搶險救災等多樣化軍事任務。

廣泛開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律等擁軍優屬活動,幫助軍隊解決科研技術難題,協助軍隊實施人才戰略工程,促進軍民融合發展。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事設施,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公安、司法機關對破壞軍事設施、盜竊、哄搶軍用物資和在營區鬧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查處。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主動與部隊協商解決矛盾,及時化解糾紛。第九條國土資源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減免部隊作戰、戰備、訓練和營房建設所需土地的相關費用。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保證駐淮部隊的水、電、氣供應。

有關部門應當保質保量供應駐淮部隊所需的糧油副食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地方財政補貼的,應當及時補足。第十壹條軍用車輛在公共停車場(點)、收費公路、橋梁、渡口、隧道內行駛,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免收停車費和過路費。第三章優待第十二條義務兵服役期間,由縣、區人民政府向其家屬發放榮譽卡和優待金。

對獲得大軍區以上單位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和榮立三等功以上的義務兵,由服役前戶籍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發放獎金。第十三條居住在農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農村復員軍人、殘疾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待金。第十四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持證免費乘坐市內公交* * *,持證免費參觀商業公園、風景名勝區、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第十五條火車站和公路長途客運站應當設立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售票窗口和候車室(區),或者設立優先購票和乘車的標誌;對殘疾軍人,按規定減價出售門票。第十六條被批準入伍的現役軍人家屬,由駐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部隊駐地人民政府應當接收並妥善安置;入伍前無工作單位的,根據本人實際情況進行相應安置。

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對非個人原因無法就業的,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發放生活補貼。駐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隨軍家屬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並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隨軍家屬就業。

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家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收安置。第十七條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孤兒、孤殘軍人、復員軍人,由當地光榮院、福利院供養。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在勞動用工改革中,應當照顧好自己的殘疾軍人、烈士家屬、現役軍人配偶,非本人原因或法定情形,不得辭退或下崗。

企業破產、兼並、轉讓、改制或者經營困難的,應當安排殘疾軍人和烈士遺屬,妥善安置軍人配偶。對需要再就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安排免費轉崗或轉崗培訓,並免費優先就業。

現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配偶創辦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優先照顧,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