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壹。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定價行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陜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管理。
規則三。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前期準備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資。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按照計價依據、程序和方法計算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其下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煤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務院專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制定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
(1)投資估算指標;
(二)預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定額、費用定額和工期定額;
(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的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和市場價格;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相關估價依據。
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制定和管理:
(壹)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指標、預算定額和其他配套費用定額,由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管理;
(二)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預算定額、消耗定額、工期定額、費用定額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管理;
交通、水利、煤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國務院專業工程造價基礎的,可以結合本省實際,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補充定額並實施管理。
第八條?省、設區的市和楊淩示範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市場價格、建設工程造價指數等造價信息。各行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根據行業特點進行調整和補充。
第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使用根據本省、本行業計價依據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開發的計算機軟件應當經相關行業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
第三章?建築工程造價的確定
第十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包括以下內容:
(a)編制投資估算;
(二)設計概算的編制;
(三)編制施工圖預算;
(四)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五)編制招標標底或最高限價;
(六)投標報價的編制;
(七)約定工程合同價格;
(八)工程結算和決算。
第十壹條?建設工程造價的建立和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投資估算應由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並經建設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批準;
(二)設計預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並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或者核準的主管部門批準;
(三)施工圖預算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和施工單位分別確定;
(4)施工工程量清單、標底或最高限價由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招標機構編制並經建設單位認可,有條件自行組織招標的建設單位也可自行編制確定;
(五)投標報價由投標企業確定;
(六)合同價款、合同價款調整和工程結算由合同雙方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約定;
(七)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設立最高限價。
第十三條在實施過程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未經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不得突破。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不計入投標競爭成本:
(壹)養老保險;
(二)失業保險;
(3)醫療保險;
(4)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
(5)殘疾人就業保險;
(6)女職工生育保險;
(七)建築工程定額測定費;
(八)住房公積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十)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根據中標價格簽訂《施工合同》,合同應當約定下列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事項:
(壹)工程合同價格(包括總價和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
(二)預付建設資金的數額、支付期限和扣款方式;
(三)施工進度款的支付方式、金額和支付期限;
(四)工程建設發生變化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式、索賠方式、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五)約定的風險範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措施;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結算審核及支付方式、金額和支付期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提方式和支付期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九)工期和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措施;
(10)與履行合同和支付價款有關的擔保;
(十壹)工程價格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工程造價計價事項。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國有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的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審計,按照《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執行。
建設項目竣工結算需要審計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計。審核結果應當報所在區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行業內專業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核結果應當報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造價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壹)由雙方協商解決;
(二)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施工項目成本組織與人員管理
第十九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和招標代理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和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外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機構在本省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壹條?未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和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成本管理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接業務的;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壹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業務;
(四)給予回扣或惡意壓低費用的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所承擔的工程造價咨詢和招標代理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行賄,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簽署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文件;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六)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合同,並按照規定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承接的工程進行登記,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統計報表和檔案管理制度,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工程造價相關業務文件、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等管理體系文件;
(二)查閱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文件及合同等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估價規定的行為。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和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檔案。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投訴、舉報、處理和行政處罰情況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未編制最高限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經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工程造價超過批準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查。
第三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補充條款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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