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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旅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南京市旅遊業管理,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涉外飯店、定點商店、定點飯店、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度假區。第三條南京市旅遊局是本市旅遊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行業管理。

區、縣旅遊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旅遊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扶持旅遊業發展。第五條各級計劃、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公安、城建、物價、衛生、交通、市政公用、文物、園林、市容、宗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做好旅遊業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征收的旅遊發展費專項用於本市旅遊宣傳促銷,為本地區旅遊業發展提供旅遊資源開發和旅遊建設項目短期貸款、旅遊公益支出、旅遊教育經費補助及其他支出。第二章旅遊資源開發和旅遊建設項目第七條旅遊資源開發和旅遊建設項目是指對具有旅遊價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觀進行開發和建設,包括人造景觀、遊樂場所和為遊客服務的配套設施。第八條旅遊資源開發和旅遊建設項目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相適應,建築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建設項目應經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同意後,再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報批。第十條凡納入全市旅遊發展規劃的旅遊建設項目,經市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報經市政府批準後,可在市級權限範圍內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第十壹條鼓勵單位、個人和外商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服務設施。外商可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享受旅遊景區(點)開發和旅遊服務設施建設的優惠政策。第十二條開發旅遊建設項目,涉及文物、宗教等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征得文物、宗教等行政部門的同意。第三章旅行社第十三條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第十四條申請開辦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申請批準。第十五條從事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按規定向市旅遊行業管理部門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第十六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範圍開展經營活動,履行旅遊合同,遵守商業道德。不得以損害競爭對手的不正當手段從事旅遊業務。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聘用持有導遊資格證書的導遊人員,不得聘用未取得導遊資格證書的導遊人員。第十八條在本市從事風景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必須明碼標價,並將門票交給旅遊者。旅行社應當保證旅遊質量,不得擅自變更旅遊線路、接駁點或者遺漏點。旅遊景點廣告必須與旅遊景點實際相符。第十九條外國需要在本市設立旅行社的,應當經旅遊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第四章旅遊涉外飯店第二十條旅遊涉外飯店是指主要接待外國人、華僑、外籍華人和臺灣省、澳門同胞的飯店。第二十壹條涉外飯店必須經旅遊行業管理部門批準,持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消防安全合格證,方可經營。穆斯林旅遊涉外飯店還必須按規定經民族宗教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第二十二條申請星級的旅遊涉外飯店應當按照《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規定的標準申請飯店星級。

壹星級、二星級旅遊涉外飯店由市旅遊局審批,三星級旅遊涉外飯店報省旅遊局審批,四星級、五星級旅遊涉外飯店報國家旅遊局審批。第二十三條星級旅遊涉外飯店應當按照星級標準為客人提供相應的服務。未評定星級的旅遊涉外飯店,不得使用與星級有關的用語進行宣傳。第二十四條星級旅遊飯店應當按照星級評定制度的規定,接受旅遊行業管理部門的星級檢查和復核。第五章旅遊定點單位第二十五條旅遊定點單位是指具有提供旅遊服務能力,從事旅遊團接待業務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