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擔本轄區內認證咨詢機構的審批工作。第五條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授權範圍內以CNCA的名義實施認證咨詢機構的審批,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審批。第二章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第六條設立認證咨詢機構,應當經CNCA批準,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後,方可在批準的範圍內從事認證咨詢活動。第七條設立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2)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認證咨詢要求的管理文件;
(四)有四名以上註冊專職註冊咨詢師,其中至少有1名高級咨詢師;
(五)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認證咨詢機構,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取得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的認證咨詢資格。第八條設立認證咨詢機構的審批程序:
(壹)設立認證咨詢機構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核,並在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批準設立認證咨詢機構通知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憑《認證咨詢機構設立核準通知書》依法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憑工商登記手續領取《認證咨詢機構批準書》。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咨詢機構名單,並將本轄區內經批準的認證咨詢機構名單報送CNCA。第九條認證咨詢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為4年。
認證咨詢機構需要延期使用認證咨詢機構批準書的,應當在認證咨詢機構批準書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重新申請。第十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壹制定的認證咨詢機構審批文件格式辦理審批事項。第十壹條認證咨詢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設立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境外認證咨詢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應當經CNCA備案後,方可從事業務聯絡、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宣傳推介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咨詢業務活動。第三章行為準則第十三條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建立有效控制認證咨詢的質量體系和程序,至少每12個月開展壹次1內部質量體系審核和管理評審。第十四條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與認證咨詢活動相適應的認證咨詢實施程序,按照認證咨詢實施程序為認證咨詢委托人提供認證咨詢服務,確保認證咨詢活動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認證咨詢的實施程序包括:調查診斷、體系策劃、人員培訓、文件準備、文件發布、體系運行(必須保證至少3個月的運行期)、內部審核、管理評審和符合性審核。
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特殊領域的認證咨詢也需要包括環境和風險因素的識別和評價等程序;產品認證咨詢還需要包括產品符合性確認、設計等程序。
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對認證咨詢的實施過程進行完整記錄,並存檔。第十五條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專職和兼職認證顧問的聘用、培訓、考核和能力評價制度。
認證咨詢機構聘請認證顧問時,應當聘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壹定專業知識和相關行業實踐經驗的人員,並取得認證顧問註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