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8月30日民政部批準)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
中文:中國工程咨詢協會
中文:中國工程顧問協會。
第二條中國工程咨詢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的單位、咨詢工程師和在工程技術經濟領域具有豐富咨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代表我國工程咨詢行業的行業協會。
第三條我國工程咨詢業是運用多學科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項目決策實施提供全過程智力服務的行業。它是國家制定計劃、研究政策的參謀和助手,也是各類客戶進行投資決策、提高項目質量和效率的參謀和助手。
第四條本協會在政府、有關方面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其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全心全意為政府、相關各方和會員提供服務,積極反映工程咨詢行業和會員的訴求,努力規範工程咨詢行為,促進工程咨詢又好又快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登記機關為民政部。
第六條協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1號四川大廈東塔。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授權或委托,參與研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準入條件和收費標準,參與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認定和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認定,承擔政府委托的相關服務任務。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程咨詢行業的職業道德規範和其他規章制度,推進工程咨詢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規範成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開展工程咨詢業調查統計,組織和參與工程咨詢學術交流活動,掌握國內外最新發展動態,收集和發布相關信息,研究和討論工程咨詢業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踐問題,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和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四)舉辦或聯合舉辦形勢報告會及相關培訓活動,促進工程咨詢業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幫助會員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管理。
(五)組織交流和推廣工程咨詢單位的改革發展經驗,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優秀工程咨詢成果評選和推廣等活動。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好“中國工程咨詢網”,編輯出版《中國工程咨詢》雜誌等報刊和信息資料,開展行業宣傳和信息咨詢服務。
(七)代表中國工程咨詢業,加入FIDIC等國際組織並參與其重要活動,參與FIDIC等國際組織重要文件和書籍的研究、編纂、翻譯和出版,履行作為國際行業組織會員協會的職責和義務,開展交流與合作,指導、規範和監督會員的對外交流活動。
(八)代表我國工程咨詢業參與相關調查,加強與相關協會的聯系與合作,調解或配合有關方面調解涉及行業的糾紛和矛盾,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維護和增進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發揮行業監管作用,受理對工程咨詢單位和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違法執業的投訴,並根據情節予以處理或配合有關方面處理。
(十)指導區域工程咨詢協會開展地方行業管理和自律業務,指導區域和城市工程咨詢合作網絡開展業務交流與合作,構建緊密的工作關系和壹體化的組織網絡。
(十壹)組織完成政府和有關組織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壹)凡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的單位,自願申請經批準後,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二)主管業務和管理的咨詢工程師、具有豐富咨詢和管理經驗的經濟技術專家學者,經本人自願申請批準,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全國或地方工程咨詢及相關領域有壹定積極影響。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壹)單位或個人申請入會;
(二)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會員資格,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本協會的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接受本協會的協調和管理;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1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嚴重違反本章程的會員,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投票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收取會費的標準和方法;
(五)決定本協會的終止;
(六)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協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本協會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壹般不超過65438+理事人數的0/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設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19 (1)、(4)、(6)、(7)、(8)、(9)、(10)和(11)條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會執行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理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下設職能處室,承辦具體事務。
第二十六條根據工作需要,經其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社團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積極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命。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壹條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並確定他們的工作分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室、分支機構、代表處、實體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秘書處壹般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間分配或投資會員單位牟利。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壹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自行確定。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本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五條終止本會的議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於2007年7月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