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兵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已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4年5月36日通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4年5月36日公布。根據201165438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三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兵役法分為總則、平時征兵、士兵服現役和預備役、軍官服現役和預備役、軍校學員軍事訓練、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民兵和預備役人員軍事訓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訓練、戰時士兵動員、現役士兵待遇和退出現役後安置、法律責任、附則,第七十四章,從1988。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根據法律關於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第五條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經過登記,被預先確定服現役,進入預備役部隊,進入民兵服預備役或者以其他形式服役的,稱為預備役人員。
第六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享有公民的權利。兵役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第七條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鬥。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履行軍事職責,隨時準備參軍,保衛祖國。
第八條對有功的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可以授予勛章、獎章或者榮譽稱號。
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
第十條全國的兵役工作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國防部負責。
按照國防部委托的任務,各軍區負責本地區的兵役工作。
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地區的兵役工作。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完成兵役任務。兵役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沒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確定壹個部門辦理。
第二章平時收藏
第十壹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軍委)發布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建征兵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
第十二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22周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前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五條在征兵期間,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和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或者錄用的公民,應當優先履行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征兵工作。
第十六條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可以延期入伍。
第十七條應征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十八條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誌願兵役制士兵。服義務兵役的士兵稱為義務兵,服誌願兵役的士兵稱為士官。
第十九條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二十條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本人自願,經團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服現役實行分級服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壹般不超過30年,年齡不超過55歲。
士官分級服役和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的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壹條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因裁減軍隊員額需要退出現役的,經軍隊醫院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經師級以上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士兵退出現役的時間,是軍隊宣布退出現役命令的日子。
第二十二條退出現役的士兵,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軍隊確定士兵預備役;經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經軍隊確定服預備役的,應當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所在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三條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經過兵役登記的應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現役的,登記為士兵預備役。
第二十四條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必要時可以延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五條士兵預備役分為第壹類和第二類。
第壹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壹)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三)經過預備役登記並編入基幹民兵的人員。
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壹)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
(二)經過預備役登記確認服士兵預備役的其他人員。
預備役士兵達到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四章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二十六條現役軍官由下列人員補充:
(壹)選拔優秀士兵和普通高中畢業生到軍事院校學習和研究生;
(二)選拔普通高等學校國防生和其他優秀畢業生;
(三)直接提拔表現突出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士兵;
(四)已經轉為現役軍官的文職幹部;
(五)招收專業技術人員和軍隊以外的其他人員。
戰時必要時,可以從士兵、征集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
(壹)退出現役轉服預備役的軍官。
(二)確定退出現役的服軍官預備役的士兵;
(三)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四)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
(五)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八條軍官服現役和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現役軍官按照規定達到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現役;未滿最高年齡,因特殊情況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以退出現役。
軍官退出現役時,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轉入軍官預備役。
第三十條退出現役轉服預備役的軍官和退出現役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士兵,應當在到達安置地後三十日內,向當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
選拔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幹部、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擔任預備役軍官,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報上級軍事機關批準登記,服軍官預備役。
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達到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五章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
第三十壹條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事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生的年齡不受服現役年齡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學業考試合格的學生,由高等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按照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文職幹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條學生學完規定的科目,考試不合格的,由所在機構發給結業證書,返回入學前註冊地;學習期間,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居住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第三十四條學員因慢性病或其他原因不適宜在軍隊院校繼續學習,經批準休學的,由院校發給大專學歷證書,返回入學前註冊地;學習期間,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居住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第三十五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回到入學前的戶籍所在地;學習期間,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居住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軍隊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選拔和培養國防生。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國防獎學金待遇,參加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履行《國防生培養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畢業後應履行培養協議到部隊服役,按規定辦理入伍手續,被任命為現役軍官或文職幹部。
國防生按照有關規定不宜繼續作為國防生培養,但符合所在學校普通生培養要求的,經軍隊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生;被開除學籍或休學的,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從現役士兵中招收的學員。
第六章人民戰士
第三十八條民兵是非專職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
(1)參與;
(二)執行戰備勤務,參加防禦作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三)為現役部隊補充兵員;
(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參與搶險救災。
第三十九條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民兵組織。凡符合服兵役條件的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的男性公民,經當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確定編入民兵組織的,應當參加民兵組織。
必要時,可以征集十八歲以上的女性公民和三十五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參加民兵。
國家發布動員令後,動員範圍內的民兵不得脫離民兵組織;未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民兵組織所在地。
第四十條民兵組織分為骨幹民兵組織和普通民兵組織。基幹民兵組織是民兵組織的骨幹力量,主要由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訓練選拔參加軍事訓練或者有專業技術特長未服過現役的人員組成。基幹民兵可以從某壹地區的若幹單位中挑選人員。普通民兵組織按照地區或者單位,由符合服兵役條件、未參加基幹民兵組織的公民組織。
第七章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壹條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組織或者其他組織中進行。
未服現役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基幹民兵組織的預備役士兵,在十八周歲至二十四周歲期間,應當參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軍事訓練;其中,專業技術兵的訓練時間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服現役和接受軍事訓練的預備役士兵的復習訓練,以及其他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軍事訓練;被預先確定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人員,可以參加適當時間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決定預備役人員參加應急訓練。
第四十四條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夥食、交通等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工人的,在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期間,其所在單位保持原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誤工費補償。
第八章大中學生軍事訓練
第四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校期間必須接受基本的軍事訓練。
根據國防建設需要,對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進行短期強化訓練,經考核合格者,經軍事機關批準服軍官預備役。
第四十六條
高等學校設立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師,組織實施學生軍事訓練。
第四十五條
第二款規定的培養預備役軍官短期強化訓練,由軍事部門和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訓練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配備軍事教師,對學生進行軍事訓練。
第四十八條
教育部和國防部負責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軍事訓練。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應當設立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承擔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第九章戰時士兵動員
第四十九條為了應付敵人的突然襲擊,抵抗侵略,平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必須做好戰時兵員動員準備。
第五十條國家發布動員令後,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必須迅速動員:
(壹)現役士兵停止退出現役,休假或者探親的士兵必須立即返回部隊;
(2)預備役人員和國防生做好隨時服現役的準備,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到;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必須組織本單位的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
(四)交通部門應當優先運送預備役人員、國防生和現役軍人返回部隊。
第五十壹條在戰時必要的時候,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征集三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男性公民服現役,並可以決定延長公民服現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條戰爭結束後,需要復員的現役軍人,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復員命令,分期分批退出現役,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軍人待遇和退出現役安置
第五十三條國家保障現役軍人享受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待遇。軍人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軍官實行軍銜等級工資制,士官實行軍銜等級工資制,義務兵享受供應制生活待遇。現役軍人享受規定的津貼、補貼和獎勵工資。國家建立軍人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現役軍人享受休假、休養、醫療、住房等規定的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提高軍人的福利待遇。
國家實行軍人保險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享受規定的軍人保險待遇。軍人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役軍人配偶未隨軍就業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就業為主,自謀職業、安排工作、退役、扶持和繼續完成學業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條征集服現役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學生,在服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出現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惠待遇;畢業後參加國防生、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軍官選拔的優先考慮。
服現役不滿12年的義務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工人,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恢復工作。
義務兵和士官在服現役期間,保留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五十六條軍人、殘疾軍人、退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軍人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國家和社會給予優待。軍官和士官的家屬在服役、就業、轉業、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惠待遇。
第五十七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現役軍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評定,發給殘疾軍人證,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和傷殘撫恤金。殘疾軍人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對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現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通過安排工作、供養和退役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殘疾軍人、患慢性病退出現役的軍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軍委)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有復發性慢性病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治療,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參觀公園、博物館、展覽館和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優先購票乘坐國內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民航航班;其中,殘疾軍人享受按規定減免正常票價的優待,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義務兵從部隊寄出的普通信件是免費郵寄的。
第五十八條義務兵家屬在服現役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由國家給予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其遺屬無固定收入、不能自食其力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由國家另行發放定期撫恤金。
第六十條義務兵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休費,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伍義務兵享受國家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並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等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被普通高等學校或者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享受國家發放的助學金。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在部隊服過現役的,視同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在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義務兵,屬於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貼;本人自願選擇自主創業的,符合本條第壹至第四款的規定。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退休養老金標準。退出現役的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六十壹條退出現役未滿十二年的士官,按照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辦法安置。
退出現役的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貼;本人自願選擇獨立工作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壹款至第四款的規定辦理。
士官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應當安置退役。
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
第六十二條退役士兵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三條軍官退出現役時,國家通過轉業、復員和退休等方式妥善安排。對於就業安置,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計劃分配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方式;對復員安置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並享受相關就業優惠政策;符合退役條件的,退出現役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役。
軍官在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
第六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義務接收和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招收錄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的軍人。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分配工作的退出現役的士兵,應當按照國家安置任務和要求做好工作。
現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役後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國家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接收和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接收安置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十五條民兵、預備役人員因參戰、參訓、服兵役死亡或者致殘的,學生因參加軍事訓練死亡或者致殘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和優待。
第二章XI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或者應征入伍的。
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按退學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前款行為被開除軍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役軍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成本法規定的兵役任務,阻礙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的士兵或者有其他妨礙兵役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擾亂兵役秩序或者阻礙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處罰:
(壹)收受賄賂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士兵的。
第七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行政監察、公安、民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七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文職幹部。本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文職幹部。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65438年6月+0984 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