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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東陽市對研究生的安置有什麽政策?

壹是著力引進“兩高壹緊”人才

(壹)人才引進是指在東陽市外工作、學習(戶口和人事關系不在東陽)的各類人才,通過遷入、靈活引進等方式引進人才來東陽工作。

(二)引進人才的重點是“兩高壹緊”人才(即高層次、高技能和急需人才),主要包括: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3.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4.省特聘專家、省內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某技術領域帶頭人和優秀企業管理者、省“新世紀151人才工程”壹、二級;

5.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6.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7.企事業單位技師、高級技師等高級專業人才。

允許企業引進的各類人才進入。事業單位可以引進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碩士以上學歷的緊缺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直接考試的方式進入。黨政機關重點引進35歲以下碩士及以上學歷的高學歷人才。

第二,改進人才引進方式

(3)鼓勵用人單位以多種方式引進人才。凡以靈活引進方式在我市工作,不改變戶籍、不確定工作時間、不改變人事關系的,均可按規定申領《人才居住證》,享受相關待遇。

(四)引進人才可先就業、後落戶,或先落戶、後就業。就業前的人事關系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費代理。引進人才需要重新建檔的,經人事部門批準,可重新建立人事檔案,並可確認原工齡,連續計算工齡。已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或已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願意來本市工作,但市人才交流中心可根據本人意願代理辦理人事關系和落戶手續。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留學人員及其配偶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可與出國前的工齡合並計算連續工齡。

第三條實行人才引進補貼制度。

(五)在我市企業工作的為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兩院院士和青年專家,市政府分別給予每人每月5000元和3000元的生活補貼。並且他們的科研生活由用人單位保障。

(六)企業應優先解決引進人才的住房。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企業要及時提供住房。參考標準為:兩院院士、為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享受住房面積不低於1.20平方米;省級特聘專家、省內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某壹技術領域的領軍人物和優秀企業管理者、省內“新世紀151人才工程”壹、二級培訓師、具有博士學位或全日制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享受住房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具有碩士學位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享受住房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企業為引進人才購房,產權屬於引進人才個人的,其費用允許計入企業成本。企業自建的人才公寓或專家樓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引進人才,按以下標準發給安家津貼: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30萬元/人;

2.為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654.38+0.8萬元/人;

3.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省特級專家、省內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某技術領域帶頭人、省內“新世紀151人才工程”壹、二級培養人員,12萬元/人;

4、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6萬元/人;

5、具有碩士學位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3萬元/人。

符合上述兩項及以上津貼標準的,按最高標準享受,不重復計發。

安置補助費3年內全額發放,市財政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享受安置津貼的,應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合同;公務員應當任職5年以上。

第四條為引進人才提供“綠卡”服務。

(八)對遷入和引進的具有博士以上學歷或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才實行“綠卡”制度。持“東陽市人才綠卡”,可享受以下服務:

1.本市緊缺急需的專業人才在本市事業單位工作。50歲以下的男性和45歲以下的女性不受其身份、雇主性質和機構的限制;

2.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在本市範圍內自由選擇居住地;

3、配偶工作地屬於原機關事業單位的,原則上由組織人事部門予以妥善安置;其子女就業,由用人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推薦。

4、每年安排壹次體檢,每兩年組織壹次休息考察活動,由市組織人事部門牽頭組織安排,費用在市引進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搭建引進人才的創新平臺。

(九)支持和鼓勵機械制造、磁性電子、醫藥化工等主導產業相對集中的開發區和區域建立科技孵化器和科技創新服務中心,吸引人才創業創新,市政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和獎勵。

(十)對攜帶科研課題和項目的引進人才,按壹人壹議給予專項科研啟動經費。科研項目引進後的其他類型人才,優先立項和優先資助。對能夠大幅提升我市區域經濟和塊狀經濟競爭力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項目給予重點支持。來我市從事高新技術研究成果轉化,在高新技術領域設立合資或獨資項目的人才,經市科技局、經貿局認定後,通過科技資金、技術改造資金等渠道給予資金支持,新辦企業經批準可在用地、稅收、科研經費、配套設施等方面給予優惠。在市外取得的科研成果在我市有顯著轉化應用效益的,可申報我市科技進步獎。

(十壹)企業和社會福利機構可根據合作形式和績效貢獻自主確定引進人才的薪酬。引進人才可以以技術和專利為基礎,分配比例由用人單位和人才本人協商確定。引進人才創辦的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科技開發機構,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對引進人才實行社會保障。

(十二)用人單位應積極為各類人才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三)原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應轉移給引進人才;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或無法轉移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綠卡持有人此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壹般不超過實際繳費年限的4倍。

(十四)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必須簽訂勞動(聘用)合同,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積極發揮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用,對拖欠工資、擅自離崗等現象追究責任,維護勞動(聘用)合同法律效力。

(十五)引進人才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就近落戶。所有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都免除借讀費。

第七條創新人才引進工作載體。

(十六)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設立博士後研究中心,吸引更多國內外博士來站工作。對新成立的博士後研究中心,每個家庭獎勵5萬元。博士後開放後,每個項目資助2萬元。科研項目獲省科技進步三等獎,按市委〔2008〕7號文件規定給予獎勵。博士後研究中心的科研項目,科技部門優先立項。出站後留在我市的博士後,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享受引進博士的各項優惠政策。

(十七)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外智力。企事業單位實施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經人事部門批準,除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外,給予每個國家級項目3萬元、省級2萬元獎勵。

(十八)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實習基地和碩士、博士研究生實習基地,為高校畢業生的實習實訓和掛職鍛煉提供條件。建立基地的用人單位應當為見習學生和掛職實習的碩士、博士研究生每月支付壹定的生活費,生活費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對實習基地和實踐基地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專科生每月300元,本科及以上學歷學生每月500元;研究生每月800元,博士生每月1000元。

(十九)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參與各類人才交流招聘活動。凡參加全市統壹組織的出國人才交流招聘活動,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組織活動經費由市人才引進工作專項資金給予壹定補貼。

(二十)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設立特許經營或開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經人事部門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後,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

第八,營造良好的人才工作環境。

(二十壹)各鄉鎮、市直機關、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人才和智力引進工作,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並制定和落實相應的政策措施。要把引智工作納入各部門、各單位和企業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作為考核領導班子特別是壹把手的重要內容。

(二十二)建立市級領導聯系高層次人才制度,充分發揮高層次人才在黨委政府重大決策中的作用,幫助解決引進人才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二十三)加大對人才工作的投入。市政府原則上每年安排200萬元財政資金作為人才引進專項資金,用於人才引進、服務、獎勵、人才工作環境營造和人才市場建設。

(24)強化“人力資源是第壹資源”的理念,不斷提高人才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規範和完善各類人才的選拔標準和方式,大力宣傳重視人才、愛護人才的先進單位和優秀人才的先進事跡,加強人才工作者隊伍建設,開展創建人才工作示範單位活動。

第九條原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按本意見執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意見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才辦會同相關部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