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具體範圍根據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不在公共場所且僅由單個家庭安裝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範圍,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將電梯安全管理納入網格化管理體系,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組織協調業主委員會籌集電梯維修、改造和更新資金。第四條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建設部門負責建築物內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和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室等建築質量的監督管理;在電梯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前,監督施工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托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辦理和使用住宅電梯專項維修資金。
通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監督電梯井道內通信信號的覆蓋情況。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電梯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確保電梯生產、經營和使用安全。第六條鼓勵電梯生產、維修、使用管理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包含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並將投保的相關信息予以公示。第七條特種設備監管部門、電梯生產經營維護管理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和文明使用電梯的教育宣傳,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八條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組織教育、培訓和咨詢,參與制定相關標準,依據行業標準、規章制度實施行業懲戒措施,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生產經營第九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生產活動,並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第十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提供自電梯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不少於兩年的質量保證期,並對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電梯進行維修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提供出廠說明書、質量證明書、安裝維修說明書、型式試驗合格證等相關技術資料;
(三)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要的電梯零配件、技術培訓等技術幫助;
(四)跟蹤、調查在用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提出電梯運行改進建議;
(五)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管理單位,並向當地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報告;
(六)由於設計、制造等原因,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標識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已售出的電梯並承擔相關責任;
(七)對電梯報廢、更新和設計變更提出技術指導意見。第十壹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為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新安裝的載客電梯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控裝置,並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免費開放電梯運行故障監控信號接口,方便電梯故障監控分析和應急救援。
鼓勵制造單位對本條例實施前安裝的電梯逐步開放電梯運行故障監控信號接口。
電梯運行故障的監控信號應當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