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危地區:在國內居住7天的人員,在家隔離觀察7天,在1、2、3、5、7天檢測其核酸。管理期從離開風險區域開始。
2.低風險地區將新冠肺炎感染者7日內報告的縣(市、區、旗)、直轄市調整為所在鎮(街道):對在天津居住7日內的人員,實行抵達天津前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核查制度,抵達天津後連續3天進行核酸“日檢”(原則上為首次檢測)。
3.在重點疫區,即經專業機構審核並經市防控指揮部批準,疫區內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疫情規模較大;存在廣泛社區傳播的風險;有外溢情況或有較大外溢風險:原則上對7天內有重點疫區居住史的人員,根據綜合判斷結果酌情采取3至5天的健康管理(包括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居家健康監測和健康檢測)。4.外地來津人員(回津):有來津(回津)計劃的四肢無基礎人員,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天津市衛生編碼“綠碼”,在完成備案的前提下有序進入天津。到達天津後,原則上應在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高速公路路口等地進行“落地檢查”。,且最遲應在抵達天津後6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72小時內完成3次核酸檢測(采樣間隔為24小時)。在得到陰性結果之前不要外出。
5.相應調整控制區類別和管理模式,取消管理前進行1核酸檢測。7天內非控制人員中報告新冠肺炎感染者的縣(市、區、旗)。如未調整風險區域,且連續7天未在非控制人員中發現新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則終止管理政策。
根據天津疫情最新出入境政策,需要從機場、公路、鐵路、港口、碼頭入境天津的中/高風險區或低風險區人員,需在48小時內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綠色健康碼和旅行卡。從疫情相關地區返回天津時,應主動向社區和工作單位報告,集中進行醫學隔離,在家監護等。,到天津後24小時做壹次核酸。
離開天津的政策:除非必要,否則不要離開天津。如果真的需要離開天津,無論乘坐哪種公共交通工具,都需要檢查48小時核酸陰性證明。
天津西站最新防疫要求:離開天津西站的旅客需在48小時內出示核酸檢測證明、健康碼綠碼、行程單。天津的疫情隨時可能發生變化,其旅遊和防疫政策也會隨之變化。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天津的防疫出行政策,下面介紹兩種查詢當地防疫出行政策的方法~打開手機12306app,進入主頁面,找到“更多”點擊,將頁面拉到最後,找到“溫馨服務”板塊,點擊“防疫出行”並選擇。現在進出天津最新規定,回歸天津最新政策。
1.計劃來津(回津)人員,在48小時內憑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天津市衛生編碼“綠碼”完成登記的前提下,有序進入天津。
2.到達天津後,風險地區按現行政策執行,其他地區人員在到達天津後24小時內進行1核酸檢測。
京津冀通勤人員,風險區域按現行政策執行,其他區域72小時內查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3.對在低風險地區居住過7天的人員,在抵達天津前48小時內實行核酸陰性證明核查制度,在抵達天津後3天內(間隔24小時)完成兩次核酸檢測,並做好健康監測。
4.對在中度危險區居住過7天的人員進行居家隔離觀察7天,並在1、4、7天進行核酸檢測。管理期限從離開風險區域開始計算。不具備居家觀察條件的,應當集中隔離觀察。
5、有高危地區居住史的7天,采取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1、2、3、5、7天進行核酸檢測,管理期從離開風險區開始。
6.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天津市的相關要求進行健康管理,開展相應頻率的核酸檢測。
此外,重點地區對來津人員的查控政策也會定期更新。“最新出津政策所在區域無疫情風險,可正常出津;低風險地區的人員除非必要,不離開該地區,確需離開者需持48小時核酸陰性證明;高中風險區的人不能離開天津。在外省逗留期間,天津或其他地方出現新疫情怎麽辦?根據《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方案(第九版)》,當地將追溯您的7天居留史:
①7天內到過新劃定的高危區域的,采取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管理期限從離開風險區域開始;
②在中度風險區進行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管理期從離開風險區開始計算;
③低危區要求48小時核酸陰性證明,每三天完成兩次檢測(間隔24小時);
④原則上,在重點疫區,根據當地疫情和控制方式,采取與高風險區和中風險區相對應的管理方式,或酌情采取居家健康監測7天,必要時將控制範圍調整至重點疫區所在縣(市、區、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甲類傳染病,如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應當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城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我國法定傳染病根據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分為甲、乙、丙三類。其中,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亂,乙類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丙類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和風疹。對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為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