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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7)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以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平行升降或運送人員和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裝在非公共場所、僅供單個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並將電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電梯安全監督檢查,調解電梯安全糾紛,督促落實電梯運行、維護保養、改造、維修、更新等費用。第四條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含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機構,下同)負責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監督管理,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地坑質量的監督管理。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依法辦理電梯改造、維修和更新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根據同級政府授權組織或者參與電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的實施。

公安、應急、經信、財政、規劃、物價、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電梯使用單位、學校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倡導文明乘坐電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六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範,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和服務質量評估,提供教育、培訓和咨詢服務,參與行業誠信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七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區舊電梯更新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八條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學校、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軌道交通車站、人行天橋、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展覽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二章生產和銷售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過程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準和調試,並對校準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跟蹤調查了解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並做好調查了解記錄。第十條建築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電梯裝置時,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文件。第十壹條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建築工程設計要求。計算機房應配備空調等通風、取暖和降溫設施;井道應符合電梯安裝和運行的技術條件;坑底應平整,不滲水、不漏水、不積水。

前款所列工程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第十二條鼓勵電梯使用雙回路供電。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用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應急電源或者停電應急平層裝置。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控裝置,確保電梯能夠與全市電梯信息監督管理系統平臺有效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