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信用秩序混亂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已基本步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道,市場機制開始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信用交易已成為中國經濟生活中的主要交易方式。近年來,中國商品的“買方市場”已經初步形成。為了刺激市場需求的擴大,各種信用交易方式不斷推出,銀行信用貸款、企業賒銷賒購和個人信用消費行為日益增多。然而,隨著信用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社會信用秩序的混亂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不誠信的現象不僅普遍,而且相當嚴重。大量銀行逾期貸款收不回來,使得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不斷增加,金融系統性風險加劇;企業之間的三角債鏈條長期難以解決,甚至拖垮、扼殺了壹些企業;在商業交易中,大量欺詐、假冒、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屢禁不止;資本市場上欺詐、虛假信息披露、不良樁炒作的例子很多;個人消費信貸中的壹些惡意負債行為也不斷暴露出來。
信用秩序的混亂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了嚴重危害,不僅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大大增加了市場交易成本,降低了經濟運行效率,而且直接影響和制約了市場機制配置資源作用的正常發揮,大大降低了政府啟動投資、擴大內需政策的有效性;大量的不誠信行為也破壞了經濟主體之間基於契約的正常信用關系,產生了社會風氣惡化、道德水平下降等社會問題。入世後,信用秩序的混亂嚴重損害了中國的國際信用形象,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對外開放的質量和進程。
二、推進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必須解決的幾個重要問題
(壹)、如何正確理解失信與信用制度的關系。
近年來,我國發生了“月餅失信事件”、“上市公司失信事件”、“註冊會計師幫助造假”等壹系列失信事件。信用體系和失信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註的問題。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對樹立信用觀念、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信用環境達成了高度共識。但前年年底,號稱市場經濟最發達、信用體系最健全的美國也爆發了“安然”、“安達信”等事件。似乎有些人沾沾自喜,狂妄自大,甚至幸災樂禍。這些情況暴露了我們認識上的兩個極端問題。壹個極端:過去我們是壹個嚴重失信的國家,所以有人認為我們國家是壹個無信用國家,無信用國家,無信用國家。另壹個極端,去年年底美國爆發信用危機,有人認為美國人不如中國人值得信任。兩種極端的理解導致了壹個問題:失信與信用體系的關系。
壹個國家會失信嗎?可以說,壹個社會信用體系最嚴格最完善的國家,必然會失信。中國還在失信,美國也在失信。這兩個國家有什麽特點和區別?我覺得最大的不同是,美國的失信行為發生後,整個社會信用體系會迅速反映出來,及時披露和曝光失信行為,然後通過法律對失信行為進行懲罰。包括美國司法部起訴失信者的原因,不是失信者做錯了,而是失信者違法了,失信者銷毀了證據,失信者造假了。如果妳因為客觀原因(比如因經營失敗申請破產)成為失信者,社會會原諒這種失信者,但社會和法律不會原諒犯罪的失信者。
在信用方面,我國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沒有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當我們的市場主體失信時,我們的政府、中介機構和社會各界往往不能立即進行反思和曝光。比如2002年,知名上市公司“眾信”造成嚴重失信。那麽多銀行,那麽多社會中介,那麽多投資者,沒有迅速做出判斷,披露不誠信的問題。而是壹位大學老師在進行案例分析時發現了這個問題。可以說,這種失信現象充分反映了我們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加快,需要盡快完善。
(二),制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幾個現實問題
1.是統壹信用代碼的問題。統壹信用代碼有兩種選擇。壹種是政府強制規定的政府代碼(如個人身份證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另壹種是社會自願的企業代碼(如銀行貸款證號、鄧巴企業代碼、中國信用代碼)。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是否采用政府強制的政府代碼、社會認可的企業代碼,或者兩者的結合。對此,各界的認識很不壹致。我覺得首先要界定社會信用活動是政府活動還是商業活動。在社會生活和市場交易中,信用信息的披露與其主體的法律地位密不可分:政府機關是公民選舉出來的公共管理者,因此我們必須依法強制政府部門公開披露其信用記錄;市場主體(個人和企業等。)是市場交易的當事人,信用記錄應當按照自願合同依法披露;信用中介是特殊的市場主體,其征信、征信、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咨詢等經營活動是特殊的信用行為。因此,應根據國家的特別規定和商業合同提供信貸服務。無論是政府部門、市場主體還是信用中介機構,在披露信用記錄時,不僅要提高透明度,還要註意保護商業秘密。
2.這是壹個倡導信用觀念的問題。公民、企業、各種組織特別是政府的信用觀念,是決定壹個國家能否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和WTO規則要求的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和前提。倡導信用觀念,加強信用教育,必須從娃娃抓起。全社會的成年人,尤其是各級公務員,首先要“從我做起”,必須把守信作為每個人最起碼、最低的社會道德底線。倡導信用觀念,首先要形成社會風尚,同時要把信用觀念當作壹種道德價值,壹種商品價值,或者壹種資本價值。
3.就是培養信貸需求的問題。中國的社會信用問題,是隨著清理“三角債”的工作,從1990開始萌芽的。當經歷了信用評估和信用擔保兩個發展階段,進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階段時,社會信用中介機構仍然處境艱難。根本原因在於全社會信用觀念的缺失和政府信用法律制度的缺失導致整個市場信用需求嚴重不足。特別是在計劃經濟體制結束後,我們仍然習慣於操作政府信貸需求,這在不知不覺中導致政府信貸需求擠占了企業尤其是個人的信貸需求。其表現是企業離不開銀行貸款,銀行個人儲蓄居高不下,幾乎沒有真正的信用卡(借記卡)。因此,如何稀釋政府的信用需求,穩定企業的信用需求,啟動個人的信用需求,成為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關鍵。
4.加強信貸管理。企業是國民經濟的細胞,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其自身的信用管理不僅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信用狀況。企業有效的信用管理不僅有利於開拓市場、擴大需求,也有利於控制自身的信用風險。企業嚴格的信任管理不僅可以獲得供應商的信任和信用額度,還可以幫助企業最大限度地降低財務費用。加強信用管理是企業自身的管理活動,但政府有責任引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加強信用管理,幫助企業不斷提高信用能力。目前,地方政府推動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在提高中小企業信用能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5.就是發展信用中介的問題。社會信用體系的主體是社會信用中介機構,包括征信公司、征信公司、信用評估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和信用咨詢公司。社會信用中介機構設立的基礎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資本承擔經營責任,作為第三方獨立、公正、客觀、平等地向社會各界提供信用產品或服務。因此,決定了社會信用中介機構的組織者不應是具有執法地位的政府機構或在市場上具有壟斷地位的利益集團,而應由私人投資者共同出資。各類社會信用中介機構由於業務屬性不同,也必須明確其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和服務定位。
6.這是壹個形成信用體系的問題。在上述五個方面的基礎上,首先要將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角色定位為: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培育信用需求、提高政府信用信息透明度,並推進四大信用體系建設的步伐:壹是以各級政府和電子政務為基礎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二是以行業協會和會員單位為基礎的自律維權同行信用體系;三是基於企業自身和風險管理的自控自主信用體系;第四,以信用中介和市場運作為基礎的社會化商業服務信用體系。只有政府、協會、企業、中介同步發展各自的信用體系,才能最終在我國形成“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社會信用體系。
三、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前景
(壹),中國社會信用體系面臨的形勢
中國已經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已經融入經濟全球化。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也必須借鑒國際通行的做法和經驗。為此,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面臨以下情況:壹是根據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政府退出市場競爭領域,對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職責進行專業化分工已成為大勢所趨;二是WTO要求開放服務貿易市場,實行國民待遇,國外信用中介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已成定局;第三,中國本土社會信用中介機構融入市場經濟十年,培養了壹支兼具國內外經驗的信用專業團隊。繼續提高自己的能力,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已經成為壹個大局;第四,國際知名的信用中介從美國誕生至今,已經發展了上百年。歐洲模式也在總結經驗,日本模式也缺乏反思,客觀上要求我們不能“從零開始”,重蹈他人覆轍。
(二)、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模式判斷
由於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我們不僅缺乏社會信用中介機構,而且缺乏國家信用體系、公民信用觀念和企業信用管理,特別是政府官方信用的透明度及其形成的信用記錄的公開披露更為突出。因此,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首先要解決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定位問題,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主體探索基於各級政府和電子政務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以行業協會和會員單位為基礎的自律維權信用體系;基於企業自身和風險管理的自控獨立信用體系:基於信用中介和市場運作的社會商業服務信用體系。因此,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目標模式應該是政府、協會、企業、中介機構同步發展各自的信用體系,最終形成層次不同、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社會信用體系。
(3)、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展及存在的問題。
2002年總理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加強社會信用建設的要求後,各地信用環境和信用觀念的改善有了很大的推進,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壹是政府信用信息公開程度大大提高。據調查,各地正在建立信用網絡、信用平臺、信用檔案,甚至失信黑名單制度等信用懲戒機制,讓失信者無法在市場上生存。第二,加強信用管理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解決信息不對稱的認識和觀念正在逐步形成。第三,信貸市場的競爭機制大大增強。在過去的某個階段,壹些政府許可的業務已經形成了壹定程度的壟斷。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這種現象會越來越少。第四,信貸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環境大大改善,信貸機構的法律地位正在逐步形成。中國人民銀行起草的《征信條例》明確了征信機構的法律地位。由於政府和社會各界重視信用,倡導信用理念,為信用機構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但是,壹些地區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也存在壹些問題。歸納起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突出問題集中在五個方面:壹是信用建設如火如荼的局面;二是信貸業務操作不分政企;三是信用機構難以自律;四是信用服務行為不受保護;第五,信貸產品的市場需求不足。
(四)、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前景。
由於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目前仍有強烈的聲音呼籲突出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甚至以政府行為代替市場行為,以政府機構代替市場信用中介機構,設立由政府出資的信用機構,至少在工作推進初期壟斷信用服務市場。由於政府部門與社會信用中介機構和民間投資者並不處於平等地位,因此政府部門在某些地方甚至全國壟斷壹定時期的信用服務市場是非常可能或者不可避免的。但如果出現上述結果,將付出沈重的社會經濟代價和歷史上反復發生的慘痛教訓。但是,無論決策者做出怎樣的判斷和決定,無論出現怎樣的波折和挫折,市場總是會發揮配置社會信用中介的基礎性作用,做出客觀的選擇。從世界各國的歷史經驗和未來發展來看,上述社會信用體系發展的目標模式將得到歷史的驗證。
四、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近中期目標和政策建議。
(壹)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目標
所謂社會信用體系,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壹個國家或地區範圍內,由壹系列與信用有關的道德文化、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範、組織形式、技術手段、運行工具、模式等構成的綜合體系。建立和完善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議如下:
近中期目標:借鑒國外經驗,結合中國實際,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這個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壹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社會信用道德和文化環境基本建立;二是在法律規範下,建立社會化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努力減少社會信用信息的不對稱;第三,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並嚴格執法,完善失信懲罰機制,提高違規成本;四是健全和完善信用監管體系和相關制度。
遠期目標:在上述目標的基礎上,2020年左右,用8-10年左右的時間,形成較為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使社會形成良好的信用環境和較為規範的市場信用秩序。
(二)近期和中期改善社會信用體系的政策建議
1.普及現代市場經濟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識。
當務之急是普及信用文化,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文化環境。壹是通過各種宣傳教育方式,廣泛利用學校、企業、社區、行業協會等組織開展有效的信用道德培訓和教育。二是提高社會主體的守信意識和維權知識,自覺參與監督,抵制失信。三是引導和培育市場主體重視自身信用程度的社會評價,努力提高信用等級。
2 .指導企業完善內部信用管理制度。
通過多種方式推進企業內部信用管理,降低因授信不當造成的企業信用風險和損失。在對企業的各種考核評價體系中,是否建立和完善了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應作為評價企業治理和管理的重要指標。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和企業管理者研究分析國外企業的信用體系和信用管理經驗,為國內企業提供信用管理建議,幫助企業建立規範的信用管理體系。
3.健全和完善社會信用信息透明公開制度。
社會基礎信用信息的公開和開放,減少信用信息的不對稱,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前提。這方面的政策建議是:
(1)建立社會基礎信用數據開放體系。
我們應立即制定和頒布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公共信息和信用數據的公開、傳播和使用程序。應該明確規定政府和企業的哪些信用數據必須開放,開放的範圍和程度。在信息公開方面,強調政府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尤為重要。對於應該公開卻沒有及時向公眾發布信息的行為,政府相關部門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立“問責制度”。金融機構掌握的部分社會成員信用信息,也應通過合法渠道和方式提供給相關機構,並允許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合法傳播。
(二)鼓勵和支持重要行業建立信用信息平臺。
支持和鼓勵部分重要行業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展行業內聯合征信活動。通過行業內相關信息的收集、更新和規範傳播,大大提高行業內的信息對稱性,減少行業內的失信行為。對此,應更多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通過市場化方式建設信息數據庫,建立壹套規範的更新、檢索和使用程序。
(3)促進和規範信用中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第壹,明確我國信用中介服務業的發展模式和市場準入規則。根據我國國情,建議信用中介行業采用民營化、市場化的發展模式,政府原則上不參與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投資和運營。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個人征信機構的市場準入和資質條件要有嚴格的規定,防止個人征信信息被濫用。但是對於企業征信機構可以設置相對較低的準入門檻。信用評級機構的準入和管理應該更加嚴格和規範。二是在推進信用信息開放的同時,鼓勵信用中介機構建立覆蓋面大、信息內容完整的數據庫,政府在數據庫建設初期應在貸款方面給予支持。我們還應加強對征信和信用評級行業的規範和評級標準的研究,以促進信用信息的社會共享。第三,努力解決信貸服務需求不足的問題。比如證券市場涉及的壹些金融工具和品種要過渡到強制評級,比如要上市發行的債券,必須對上市公司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第四,建立有效的信用中介監管體系。
4.加強信用立法和執法,完善失信懲戒機制。
近期和中期的立法重點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盡快制定公平的信用信息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建議我國盡快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企業信用信息促進條例》和《商業征信管理辦法》。第二,要修改壹些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沖突的現行法律法規。比如重點學習合同法、商業銀行法、企業破產法、擔保法、檔案法、保密法、統計法、民法通則、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法等。第三,盡快研究完善失信懲戒機制,明確失信懲戒機制設計的出發點和重點,失信與犯罪的區別和法律邊界,失信的懲戒形式和程度,失信懲戒機制的運行和實施效果等等。失信企業“黑名單”公示制度應有合法的收集和傳播渠道。
5.完善政府信用監管體系和制度。
第壹,明確政府的監管部門及其監管職能。二是明確監管部門的監管處罰權責。例如,美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受理消費者對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服務內容的投訴,有權查處信用服務中侵害消費者的行為。三是建立系統化、制度化的監管體系,避免“運動式”監管模式。
6.發揮行業協會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行業協會的重點是強化會員的守信意識和維權意識,引導行業內企業完善信用管理體系;制定行業信用發展規劃,創造條件建立行業信用信息數據庫,開展行業內聯合征信活動;提出相關立法建議;建立行業失信懲戒機制,依法懲戒嚴重失信行為,改善行業信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