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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2020年註冊政策解讀

浙江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全國首批“雙壹流”大學之壹。浙江大學本科招生采用兩個代碼:浙江大學(國標代碼10335)和浙江大學醫學院(國標代碼19335),分別制定計劃和錄取。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浙江大學本科招生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浙江大學,校址位於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唐宇航路866號。上級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教育部。辦學層次和類型為全日制公辦本科。

第三條我校培養的本科生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本專業畢業要求的,授予浙江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相關規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對於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外國合作辦學機構還應當授予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四條浙江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章組織結構

第五條浙江大學設立校招生委員會,聽取學校年度招生工作情況,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臨的問題,給予指導,並對各類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和決定本科招生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本科招生辦公室作為浙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本科招生工作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完成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浙江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招生工作小組。各招生工作組負責考區浙江大學招生宣傳咨詢,協助本科招生辦做好招生工作。

第八條浙江大學招生工作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浙江大學在國家政策指導和教育部統籌安排下,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戰略需求,遵循公平、科學、穩定、靈活的原則,結合學校自身實際,以生源質量為導向,兼顧區域平衡,確定生源計劃的編制方法。浙江大學分省本科招生計劃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為服務建設世界壹流大學的戰略決策和我國高等教育國際化戰略,發揮中西高水平高等教育優勢,浙江大學在海寧設立國際校區。目前已建立兩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分別是浙江大學愛丁堡大學聯合學院和浙江大學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校區聯合學院。招生專業為生物醫學、生物信息學、機械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電子與計算機工程、土木工程。學生在海寧國際校區學習。國際校區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與學校其他專業不能相互調劑。

第十壹條浙江大學醫學院下設醫學考生、醫學實驗班、預防醫學、藥學、生物醫學(中外合作辦學)等專業,藥學院與浙江大學愛丁堡大學聯合學院根據考生特點,采取單獨招生代碼、單獨招生計劃,單獨設置分級分數線,實行單獨招生。

第十二條浙大以不超過招生計劃總額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調劑各省(區、市)網上聯考生源不均衡等招生問題。

第四章準入規則

第十三條浙江大學按理工科、文史類、藝術類、體育類類別招生,高考改革試點省份執行其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浙江大學招生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調劑比例,調劑比例按平行誌願批次不超過105%。按批次自願依次投檔,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內蒙古自治區按照分數優先原則投檔,具體規則按照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浙江大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招生計劃數按專業或專業類別、按成績投檔,專業之間不存在年級差異。

第十六條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加分投檔。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不適用於不安排分省、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七條考生填報專業誌願未被錄取時,服從調劑的,在所有考生被錄取後,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滿錄的類別或專業;不服從調劑的,或體檢結果不符合未滿錄類別(專業)錄取要求的,予以辭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招收誌願者。

第十八條當第壹誌願考生人數不足時,浙大可接受非第壹誌願考生,並根據投檔結果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壹誌願考生人數仍不足,則征集誌願。根據平行誌願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會征集誌願。如果征集誌願仍然不足,將剩余計劃調劑到生源質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九條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考試選考科目成績必須達到2A,必修科目和綜合素質符合江蘇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高校專項計劃和高水平藝術團考生選考科目成績要求為2B。

第二十條被浙大錄取的學生,錄取壹年內確定專業。在本科教學中,教學計劃要求的必修外語課需要英語教材和英語教學,非英語語種考生要認真填報誌願。

第二十壹條浙大招生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條浙江大學對學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門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學校錄取的考生,將在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試。經復試不符合招生條件或違規的考生,取消其報考資格。

第二十四條保送生、強基計劃、綜合評價、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專業、運動訓練類專業等特殊招生項目中的考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浙江大學相應招生簡章的有關規定錄取。

第二十五條為服務和支持國家海洋發展戰略,浙江大學在舟山設立了校區。海洋科學、海洋工程與技術專業的學生前兩年在紫金港校區學習,後兩年在舟山校區學習。

第二十六批專業類別提前錄取政策

我校與相關省級招生辦協商安排非通用語種等專業提前分批錄取,相關專業以相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告為準。提前批次招生專業類別根據投檔結果選擇。對考生所報專業不滿意的,如進行專業調劑,根據考生成績在上述提前批次招生專業類別內調劑錄取。分批提前錄取的學生僅限於提前錄取的相關專業。學生可以輔修其他專業。

第二十七條根據浙江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專業確定為農學、園藝學、植保、茶學、動物學、動物醫學的浙江籍學生,免收學費。

第五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浙江大學按照國家規定和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的標準,實行學分制收費。學費由專業註冊學費和學分學費組成,按學年收費標準提前收取,按學期末修完的學分結算,畢業前匯總。工科和醫學專業6000元/人?學年;藝術類專業9000元/人?學年;農林專業5500元/人?學年;其他專業5300元/人?軟件工程第三學年學年,16000元/人?學年,第四學年10000元/人?學年竺可楨學院混合班按工科專業收費,第壹至第二學年6000元/人?學年,最後兩年按學生專業學費標準執行。八年制臨床醫學專業前四年按本科學費標準收取,後四年按當年(入學後第五年)博士生學費標準收取。

以下專業學費在原有基礎上上漲15%:能源與環境系統工程、建築學、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信息工程、自動化、工業設計、電子信息工程、臨床醫學(八年制)、漢語言文學、新聞學、經濟學、金融學、金融學、會計學、數學。

海寧國際校區所有專業按照國家規定和浙江省發改委批準的標準收費。學費標準654.38+0.2萬元/人?學年

第二十九條浙大學生公寓住宿費(國際校區除外):不超過1600元/人?學年

海寧國際校區公寓住宿費:8000元/人?學年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壹條本章程由浙江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浙江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招生,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學校保留對任何以“浙大”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追究責任的權利。

浙江大學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招生網站:

聯系電話:0571-87951006,88981979。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紫金港校區浙江大學本科招生辦

郵政編碼:310058

電子郵件:zsc@zju.edu.cn。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舉報電話為0571-88981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