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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專利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創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專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調解、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專利保護活動。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嚴格執行專利保護法律法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是本市專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開展相關專利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五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鼓勵會員申請和實施專利,督促會員尊重他人專利,支持會員維護自主專利,為會員提供專利咨詢服務。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專利違法行為。第二章專利管理第七條市知識產權局、區(縣)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專利保護工作,指導其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發明創造及時向國內外申請專利。第九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從事技術開發、進出口貿易或者以專利價格設立企業時,自行或者委托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進行專利檢索。

涉及專利技術的下列情形之壹,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未提交的,有關行政部門不得對該項目進行立項、認定或者獎勵:

(壹)申請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

(二)申報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三)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第十條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由自己實施專利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報酬;轉讓專利權的,參照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規定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報酬。

獎勵或者報酬可以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支付,支付的數量、時間和方式由當事人約定。獎勵或報酬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第十壹條從事專利代理、專利檢索、專利評估、專利許可貿易等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專利中介服務。註冊機構應將註冊信息抄送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加強對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與當事人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十二條展覽會、展示會、推介會、交易會及其他展覽會的組織者可以對標有專利的產品或者技術查驗其專利證書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對於不能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的,主辦方可以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

展會主辦方如發現有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行為,有權向專利管理部門舉報。第十三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網絡建設,為社會提供專利保護信息服務和其他相關專利信息服務。第十四條市知識產權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管理和專利服務人員的培訓。第三章專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調解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或者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的生產經營提供便利。第十六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引起侵權糾紛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請求市知識產權局處理。

當事人請求市知識產權局處理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