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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中國民用航空氣象規則是組織和實施民用航空氣象工作的依據。民航各級領導、所有氣象人員和使用部門都必須遵照執行。民用航空氣象的所有規範、細則和手冊均應符合本規則。第二條民用航空氣象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收集、整理、分析氣象信息和資料,及時準確地提供飛行所需的氣象信息,保障飛行安全、正常和高效。第三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必須遵循“確保安全第壹、提高服務、爭取正常飛行”的原則。在組織實施氣象服務中,要有高度的敬業精神、責任感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精心組織、精心觀察、精心預測。第四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應當接受國家氣象局的行業管理,並在現有條件的基礎上加強業務建設。有計劃地補充和培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加強與國內氣象部門的聯系,大力開展技術創新和科研活動,不斷提高氣象人員的技術素質;積極引進、開發和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和設備,逐步實現民航氣象預報方法的客觀化、氣象觀測的自動化和氣象信息傳輸的現代化;根據國際國內飛行的需要,合理設置民航各級氣象臺站,全面規劃,明確分工,形成大、中、小相結合的氣象服務體系。第五條積極參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世界氣象組織與各國之間的航空氣象技術業務活動,加強國際航空氣象信息交流,掌握國際航空氣象發展趨勢,吸收采用國外航空氣象服務的先進經驗。技術研究成果和技術標準。第六條民航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建立技術評估體系、許可證管理體系和質量檢驗體系。領導幹部要經常深入基層進行檢查指導,以身作則,教育下屬樹立優良的職業道德和嚴謹的工作作風。執行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熱愛本職工作,愛護儀器設備,刻苦學習業務技術,不斷提高航空氣象服務質量,全心全意為飛行安全服務。第二章組織和領導第七條民用航空氣象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1.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統籌管理全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劃氣象業務總體建設;發布統壹的規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組織收集、研究、編纂和出版國內外相關航空氣象技術文獻和資料;組織業務和技術經驗交流;審核並上報總體氣象儀器設備更新和設備購置計劃;組織大型精密氣象儀器和專用電子電器的安裝、調試和驗收;參與與氣象有關的重大飛行事故的檢查和處理;參與國際航空氣象技術業務活動,承辦相關國際航空氣象業務,簽訂國際航行氣象技術服務協議;監督檢查氣象服務和氣象建設。

二、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飛行學院(以下簡稱學院),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氣象工作。制定本地區氣象服務建設規劃;組織區域內的氣象服務;制定本地區氣象工作年度計劃和業務學習計劃;組織對所轄氣象中心、臺、站工作質量和技術業務考核的檢查;參與本地區氣象飛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組織收集、整理、審核並上報區域內所有氣象臺站的月報、年報;組織技術業務經驗交流;制定本地區氣象工作的補充規定;審定和上報本地區氣象設備、材料和儀器的計劃;組織氣象儀器設備的安裝驗收、檢測維修和氣象計量器具的檢定;參與簽署本地區國際航行技術服務協議中的相關氣象條款。

三、民航氣象中心、臺、站,負責組織實施其職責範圍內的氣象服務;開展氣象儀器設備的計劃申報、保管、檢測和維護;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各項規章制度,研究和安排工作;按時填報氣象臺歷史檔案、月報、年報和月度工作;向氣象臺、站上報觀測月總簿、年總簿;編寫本機場天氣預報,總結技術和業務經驗,提高服務質量。第八條民用航空氣象臺站的設置:

民航局應當設立民航氣象中心;

地區管理局或者民航局指定的地點應當設立民航中心氣象臺;

機場應當設置機場氣象臺或者氣象觀測站;

航行點應按要求設置氣象觀測站。第九條民航氣象中心負責:每天四次定期編制全國重要航空天氣預報圖;特定等壓面的高空風和溫度預報圖或特定等壓面網格點的高空風和溫度預報應每天定期編制兩次;掌握國內和國際航線重要航班的氣象條件;收集、轉發和交換與外國航班有關的氣象信息;回答天氣咨詢。提供繪制好的預報圖,傳真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