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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種植與保護並重、全民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劃,並將城市綠化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城鄉規劃、城管執法、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水務、林業、交通、房產、環保、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責任區的綠化工作。第六條選擇城市綠化植物,應當優先選用鄉土植物、行道樹和抗風樹種,限制種植易產生飛絮的植物品種。已經種植的應當逐步改良或者更換。

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技術研究,培育和引進適應當地自然條件和地域特色的多樣化植物品種,優化植物配置類型。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群眾性的城市綠化活動,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化規劃,確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城市綠線),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城市綠化應當保護和利用原始林地、水系、濕地、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資源,形成具有地域歷史文化特色的生態環境。第九條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變更。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改變城市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因城市綠線變更導致規劃綠地減少的,就近落實同等級、同面積的規劃綠地。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水務、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濕地公園和綜合公園規劃,加強城市及周邊地區林地、水系、濕地等自然生態區域的保護和建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建立永久保護綠地名錄,向社會公布,並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廣告牌。第十壹條建設項目應當配套規劃綠地,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壹)新建住宅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景觀道路不低於百分之四十;道路紅線寬度超過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三十;道路紅線寬度為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紅線寬度不足四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機關、團體、文化娛樂、教育體育、衛生、科研院所等單位壹般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業區、金融服務、交通樞紐、市政公共設施等壹般不低於20%;

(5)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其他汙染的工廠不少於30%,並按國家標準設置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

屬於舊城改造項目的,前款規定的綠地率可以適當降低,但降幅不得超過五個百分點。

歷史文化街區不得減少原有綠化面積。第十二條城市新區建設,半徑300米內應當規劃建設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半徑500米內應當規劃建設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在舊城改造中,應當優先規劃建設公園和綠地。第十三條鼓勵利用屋頂、地面、墻面、陽臺、橋梁、公交車站、停車場等建(構)築物開展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建築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室外公共停車場和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置行道樹、綠色隔離帶,鋪設草地面,建成林蔭停車場。

除警衛、軍事、保衛單位外,城市道路兩側單位的實體圍墻應逐步拆除並綠化。

單位和住宅區有空地可以綠化,也應該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