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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a)辦公室組織和協調主席團的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維穩、應急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辦理事項;推進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負責辦理有關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

(二)政策法規司(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咨詢;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辦理;組織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部門職能轉變。

(三)組織人事處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和市公務員局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四)發展計劃部門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綜合調研;負責相關統計管理;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五)財務審計部門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國際援助貸款等項目的資金管理。

(六)就業促進辦公室(掛靠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制定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制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制定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編制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管;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工作。

(八)市軍轉安置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政策規定,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協調實施;負責協調隨遷軍隊轉業幹部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協調和指導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部門制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技工學校的教學管理、招生和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制定全市職業技能競賽的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制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評審、考試和認定工作,並組織實施;牽頭審批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制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爭上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研究中心的管理和服務;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選拔、培養和引進。

(十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制定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人和工作人員競爭上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審批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組織實施市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指導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制定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根據需要承擔相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和重點建設項目人員的選派和內部人員的安置;承擔駐外使領館和商務機構工作人員和服務人員的選拔工作;承接非教育系統派出的留學。

(十二)勞動關系部門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對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進行指導和監督;制定破產企業改革、改組和關閉中職工權益保護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制定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完善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制度;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相關企業勞動模範的推薦和評選;負責編制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計劃;負責企業政策人員的安置和調配。

(十三)工資福利部門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福利分配意見並組織實施;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對市政府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統壹發放工資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時間確定的計算工齡規定;參與指導和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部門制定全市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繳費基數和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定基本養老金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和預測預警系統。

(15)失業保險部

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疾病、出生、死亡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和預警系統;制定政策,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

(十六)醫療保險部門制定全市醫療和生育保險規劃和政策;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確認;擬定補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級免費醫療的政策制定、管理、監督和檢查;負責監督檢查全市醫療和生育保險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統籌制度,監督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情況。

(十七)工傷保險部門制定全市工傷保險規劃和政策;監督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完善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負責工傷認定;指導縣(市)和企業的工傷保險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部

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規劃和政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市)區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的建議草案;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使用者執行社會保險政策;組織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組織調查處理基金管理重大案件。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擬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二十壹)勞動監察部門(掛信訪部門牌子)制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權和行政處罰權;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負責接待和處理相關群眾來信來訪和上級對來信來訪和信息的反饋;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本系統的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市外國專家局(副局級)制定本市引進國外智力的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的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市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外國專家來我市工作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和預算管理,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人才引進成果的評價、推廣和人才引進示範基地的管理;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表彰和獎勵外國專家;承辦《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專家證》和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定的管理事項;綜合協調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實施工作,承擔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有關事宜;組織協調與港澳臺專家的交流;指導本市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