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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儒家經典、儒家心理學、儒家新儒家、儒家氣學,如何理解這些內容?

儒家的氣學(把世界付諸實踐,從空到實)——氣學思潮的興起(2007-10-04 00:33:06)轉載標簽:人性/光輝歷史——儒家分類:傳統文化經典。

羅欽順(1465 ~ 1547)

中國是明朝的思想家。字允許升,數為整。泰和(今江西)人。進士何歷任翰林編輯、南京國子監秘書、南京吏部右侍郎、左侍郎、南京吏部尚書。辭職後,他從事寫作。在理與氣的關系上,他認為理在氣,氣是萬物之源。他對朱的“壹理不同”的觀點作出了自己的解釋,認為萬物由氣創造後,壹理又分諸理,是壹部諸理不同之書。太極是很多原理的總稱,但它是以氣為基礎的。在心靈和物質的關系中,心靈被認為是壹個認知的器官和壹個事物。心能“推知事物之數,知事物之理”,但不能“定天下”。在性關系上,他不同意天命之性與性情之性的區分,認為性只有壹種,即氣之理。他批判了保存正義、毀滅人的欲望的觀點,主張理欲合壹,以理節欲。但他接受性即理的觀點,在內心承認理,即仁、義、禮、智的本性。著有《困惑的故事》《全廟存稿》《全廟續稿》。理學與齊之間的思想家。)

王廷相(1474 ~ 1544)

中國是明朝的思想家。子自衡,號君川。河南宜豐(今河南蘭考)誕生。進士何曾任武官、亳州判官、禦史監、南京兵部尚書、都察院左都禦史。哲學上,他提倡“元氣論”。認為原生能量“有聚有散,無滅”,是宇宙的本體。宇宙不是“寂靜的”,而是壹個“無盡的”生機勃勃的過程。在認識論上,主張“知行兼備”,強調“實踐”,追求“真知”。在歷史觀上,認為歷史是進化的,天人合壹。政治上主張變革,發展社會生產,約束豪強。他的思想是從張載到王夫之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壹環,在哲學史上有壹定的地位。著有《王集》和《王俊川書》。有中華書局出版的《王廷相哲學文選》。王廷相繼承了王充、範真等人的唯物主義思想,吸收了孔子和朱哲學思想的精華,成為中國哲學史上熠熠生輝的唯物主義哲學家之壹。

王廷相非常善於研究儒家經典,對壹些儒家學者尤其是理學家的論點提出了許多批評,並發表了自己的獨立見解。他還非常擅長自然科學,在天文學和地理學方面也有貢獻。他談農業,寫性情。

王廷相是唯物主義思想家。他認為“氣”是世界的本原,“氣”是不朽的。有“氣”才有“理”。他所說的“氣”是物質,

這與宋儒“天地之前唯此理”的唯心主義世界觀相悖。他反對神秘迷信,反對神權政治,強調“人定勝天”的思想。王廷相認為“無性無氣”就是生而有性。他否定除了齊以外的壹些儒家所發明的所謂“性自然”,不贊成。

“性善”與“性惡”的超驗主義他支持孔丘“性雖相似,但互相學習卻很遙遠”的觀點,主張“性成為學問”。因此,他主張讓孩子在童年時期就開始養成良好的習慣,不要把孩子關在家裏,讓他們接觸社會現實,拓寬“知識面”。王廷相重視“知之知”,強烈反對宋儒的所謂“知德”和王守仁的“致良知”。他認為知識是

“想”和“看”結合的產物。要求在實踐中實踐,這是“真知”,反對學習中空洞無用的講座和閱讀。他要求“學”與“思”不可偏廢,要“講”與“練”並舉。他不僅要求“思”與“學”相結合,而且要求“思”與“行”相結合。因此,他把“思”放在學習過程中特別重要的位置。他認為學習有兩種方式,即“知”和“行”,兩者都是優越的,必須“知行並舉”才能達到目的。

關於道德修養,王廷相根據他的唯物主義認識論,提出了反對強調內省和休息的方法,主張守內外事、動靜結合、有罪和諧、與時俱進的方法。他把那些死抱著舊知識不放、不能與時俱進、不可理喻的人稱為“淺薄”,把那些不顧國家計劃而奉承國家的人稱為“卑鄙”。這樣的人不能被任命。他主張從克己出發,逐步達到無欲無我,才能達到“大同”。另外,妳要經常彌補妳的遷移,讓自己煥然壹新。讓壹切都各得其所,這就是“仁”。

顧(1613 ~ 1682)

明末清初的唯物主義思想家。字寧人,號,是江蘇昆山人。青年時期,他參加了批判晚明弊端的“復辟社”。清兵南下時,曾調兵抵抗清軍。顧的學術成就是多方面的。他繼承了中國傳統和古代樸素唯物主義,批判了宋明理學,提出了經學即理學的著名命題。他的法律思想也呼應了當時進步的社會思潮,帶有反對專制主義的色彩。針對晚明士大夫的不良學風,他提倡讀書、務實、學以致用,將學術研究與解決社會問題聯系起來。著有《世界各國各縣疾病誌》、《日本知識誌》、《音韻五書》、《林挺詩集》等。

在明末清初社會動蕩的歷史條件下,顧意識到封建統治處於危機階段的邊緣,因而反對古泥不變,頑固保守,指出前人制定的法律無法預測形勢的發展,早已是“變通之地”,後人如“固守舊章”、“固守其不變之名”,必將形成“大弊”。為適應“不得不變”的趨勢,他提出了壹系列社會改革方案,如改革賦稅、限制地租、實行均田制和墾荒;改革君主統治,代之以官僚統治;取消八股制度,實行縣推薦,等等。雖然他也呼籲“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但意在幫助過去,服務當下的改革。

顧法律思想的民主本質是對封建專制法制的抨擊。他認為“法禁”是“王之位不可廢”,但他反對用嚴刑峻法統治人民,指出專制法制的主要弊端是“法規日益繁雜,工具日益密集”。他說:“人是世界之王,不能自行統治。壹個人統治很復雜,別人很難統治。”他引用秦始皇的歷史“背叛和謊言不斷湧現”...至於抑郁癥”為例,解釋“世界上任何事情只要是違法的,都是可以預防的。”他所說的“多元共治”,並不是“以天下之力,發天下之人”,而是擴大郡縣之權,以維持秩序,從而制衡君權,限制其濫用。

顧從反對封建專制法制的立場出發,認為壹切都會“無用而用之”,從而限制了人的才能的施展,使“人的智力考慮不能來自於約定”,雖然英雄也會歸於懦弱。所以“造法者腐蝕人才”;不僅如此,紛繁復雜的法律法規,也只是讓官員和受騙者容易“以法為市”,依靠繁雜的訴訟和嚴酷的刑罰,向人民勒索錢財,成為民間的老虎。所以,“法律越復雜,弊端越多”,“法律越禁止,越有趣。”為了整頓吏治,他主張嚴懲貪官,不以有罪為仁政;建議廢除胥吏“以案犯法”、“以案立法”的傳統。

顧針對“法無所用”的情況,強調只有“正人之心,正風俗”才是治亂之要,是立國之本。他說Kawachinoayanofumi風光之治,是孝引導百姓,“移風易俗,使民醇化”的結果。如果不從根子上入手,以法為禁,必然導致“功敗垂成,風氣敗壞,窮者越無怨,奸者越得誌”,所以是愚君的行為。為了移風易俗,充分發揮封建紀律的教育作用,顧提倡“清談”和“政教風俗,如有不完善之處,即許之議”。顧也反對“以錢贖罪”和“以糧補官”的制度,認為這種制度只對富人有利,起了不道德的作用。

黃宗羲(1610 ~ 1695)

明末清初的唯物主義思想家。字太沖,名南雷,人稱利州先生,浙江余姚人。清兵南下,堅持反清鬥爭十余年,後隱居寫作。多次拒絕清政府的招募。他精通經史,遠近聞名,尤其以鞭撻封建專制主義著稱。他的法律思想也貫穿著批判專制法制的精神。著有《南雷文定》、《南雷文悅》、《宋元個案研究》、《明代儒學個案研究》、《伊名待訪錄》等。《伊名待訪》壹書是黃宗羲對明朝滅亡的教訓進行思想總結的產物,尖銳地抨擊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在批判舊世界的過程中,民主的光輝暗淡無光。它不僅對清初思想界具有啟發意義,也是200多年後資產階級改良派對封建專制的聲討。

黃宗羲生活在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大動蕩的時代。資本主義的萌芽和西方科技知識的傳入,對他的經濟、政治和法律思想產生了重大影響。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他開始擺脫固有的道統觀念的束縛,消除君權神授的神秘主義,用“利”與“害”的觀點來論證君權的起源與本質。他贊美堯舜“天下為主,君為客”的世界,批判“君為主,天下為客”的世界。譴責國家是君主世世代代繼承的私有財產。公開宣稱“正是君子才是天下之大害。”針對君主為臣的封建教條,他闡述了君主與臣的平等師友關系。部長的職責是“為世界,而不是為妳;為眾人,不為壹姓”,而天下絕非壹君能治,唯有君民能治好。

黃宗羲主張學校應成為具有“判明是非”功能的議事機關,國子監可以面對君主的“政治缺失”,使其“不敢判明是非,只能歸罪於學校”。地方學者也有權糾繩或譴責郡縣長的政事。學校中的討論反映了封建士大夫參與政治權力的願望。

黃宗羲提出以“天下之法”取代“壹家之法”。所謂“天下之法”,指的是夏商周的法律。因為世間法重在天下人的教育,“從來沒有為自己立過”,所以,“法越疏,越亂”。直到三代以前制定的法律,都是以君主的姓氏“私欲”為基礎的,不存在“壹毛錢為天下心”的“壹家之法”。所以“法越密,天下之亂生於法”,這是“違法之法”。黃宗羲按“公”與“私”劃分三代法律,揭示了階級社會的法律起源於私,這是有價值的。他抨擊君主的“壹家之法”,提出以“私存己利”為原則,用“壹家之法”代替藏在壹個姓“筐”裏的“壹家之法”,既批判了封建專制法制,又表達了中小地主和工商業市民對合法權利的訴求。在他看來,由於君主立法是出於私人目的,其制定的法律必然會損害全世界人民的利益。所以,即使是開國君主制定的立法,也不是神聖不可更改的。他批判標榜“守法不犯法”、“祖師爺從君”而不知改的宋明理學家,不配做“俗儒”。為了論證“壹代之法有壹代”的合理性,黃宗羲簡要闡述了自秦以來歷史發展中的“古今之變”,強調立法者應根據時局“想得遠、看得深,壹件事壹件事地改”,不應在“違法之法”中間周旋。這些論述賦予了“法治與時間”的進步觀點以反對專制主義的意義。

黃宗羲也反對為封建帝制辯護的傳統觀點,即“有民可治而無法”,“天下之治亂,不靠法而存”。他認為,即使有人能治理國家,也不能在不違反君主“壹家之法”的情況下施展才華。雖然有推動社會進步的措施,但很難取得成效。所以他強調法比人重要,“有法治而後有人治。”有了好的法律,再輔以“能治理的人”來執法,就會相得益彰,“壹切皆有可能。”即使不是對的人,也不會因為法律的約束而“深陷囹圄”,害人害己。

為了建立“天下之法”,實行法治(見法家),黃宗羲呼籲消除胥吏竊權以擺脫法律的弊端,指出胥吏“造言之網,以助其私利。”今天所有設施的規章制度都是來自官方的。它是基於世界的法律,沒有法院的法律。他主張選拔中央和地方掌管圖書的胥吏為進士,子及其弟子。在基層,廢除小官,由農民輪流擔任軍官,以建立壹個能夠“公正”執法的司法體系。

黃宗羲的法治思想是對封建時代如何治理國家的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針對晚明君主專制、宦官專斷、法紀松弛的。他希望通過法律來限制皇帝、貴族和官僚的特權,表現出某種君主立憲的色彩。

歷史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明代儒學》、《宋元研究》(未完成,由《百子》、《全》續編)、《明史》(至今未見)、《溫明海》、《明史待訪錄》、《北遊錄》、《今水經》、《大歷推演》、《四明山誌》等。他的文集裏記載的墓誌銘、傳記文章,也涉及到了臨時性的歷史事件,可以彌補史書的不足。

方以智(1611 ~ 1671)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字密,又稱滿宮、龍眠傻子、袁澤大師、浮山傻子、米、山人、傻子、江北書生等。桐城(今安徽)人。小時候參加社團活動,與、吳、並稱明代四子。崇禎十三年(1640),中進士,授檢討。湖廣總督方孔英被楊嗣昌嫉妒,送進了監獄,但他跪著走路,怨聲載道。第二年,他擔任了工部的官員,十五年,他成為了王鼎的官員。十七年,李自成入京,智哭進喪宮,在東華門被捕,在此受罰,企圖逃跑。南明時遷居靈表,改名吳世功,在市場賣藥。順治三年(1646),朱由朗、桂王在肇慶稱帝。他受到了屈氏的稱贊,並受到了翰林學士的宴請。次年,從桂王赴梧州拜禮部侍郎、東葛大學士,帶冠而去。漂泊嶺南,平樂被清軍挾持,不屈。聞他為僧,改名為大支,有“無物、藥地、浮宿”等字樣,還有其他綽號:弘治、藥遊老人、浮愚、極丸書生等。康熙十年(1671),到吉安時病死。

方以智作為復社領袖之壹,壹生自詡正直、好學。他的知識面很廣,天文、地理、音樂、節奏、聲音、文字、書畫、醫學、技術膽識,都可以考出他的出身,分析他的旨趣。自負要把古今中外的知識融於壹爐,發明出千古真理。《萬物》壹書中提出了“壹而二,二而壹”的命題,概括了事物的矛盾和矛盾運動。它不僅指出“世界古今皆有”和“相應之人極對立”,而且強調“兩室皆壹”,認為萬物“互斥”他還主張“沒有天地,先有玻璃;人有酒杯,物有酒杯。“唯物主義思想,打破了神學的神創論。他還在物理小說中提出“天在不斷運動,生命在不斷互動,都是火造成的”,說明他世界觀的基本觀點是火的壹元論。但他的思想中也隱藏著壹種循環論,他無法擺脫保守的自然科學體系,因此難以擺脫形而上的“時-時”論的束縛。盡管目前學術界對他的評價不壹,但他仍然是明清之際壹位具有進步社會思想和唯物主義觀點的哲學家。他的著作十分豐富,主要有的《伯夷集》、《浮山文集》、《通雅》、的《丁本》、物理學的《肖誌》、《方的《曹圉》等。

王福誌(1619 ~ 1692)

明末清初的唯物主義思想家。字農,號姜齋,人稱船山先生,湖南衡陽人。年輕時,我加入了復社(見顧)並要求改革。1648年,清兵入侵衡州,王夫之反清。失敗後,他加入了鬼王政府,由於受到排擠,他憤然離開,長期隱居在光禿禿的巖洞中,從事寫作。在極其困難的條件下,他完成了《周易傳》、《張子正朱蒙》、《尚書·行易》、《夢魘》、《皇書》、《資治通鑒》等著作。他的法律思想雖然散見於郝漢的著作中,沒有專章,缺乏系統性,但內容豐富,許多結論具有總結意義。因為他的學術思想“獨樹壹幟”,這是當時占統治地位的官方哲學的反應,所以他的著作壹直被禁到19世紀中葉。

王夫之根據進化的歷史觀,批判了“法祖從王”、“他不能因循守舊而重新開始”的保守思潮,論證了法的可變性。他認為“世間有定理但無定法”,規律的盛廢繁簡都需要因時制宜,所以世間沒有定法。他以歷史為例,說明當人們被局限於法定規則而不知道如何跟隨變化時,他們就會“把世界搞得壹團糟”

從總結歷史經驗的角度,提出了法律對治國的重要性。他說:“治道之裂,不如不能。”尤其是在“天下分崩離析,違法不究”的時候。法律的作用是懲惡揚善。至於法律內容的細節,要看情況。他主張“建國之初,法必不明。”但總的來說,他反對嚴刑峻法,主張法簡刑輕,強調“法貴簡,但可禁,刑貴輕。”所謂“簡”,就是以提綱挈領、略顯詳細的法律為立法原則,便於民眾觀察,便於官員審查。針對專制制度下長期存在的君主以意誌為法、法因人而異的弊端,王夫之堅持法律必須統壹適用,才能有權威,才能讓世人畏懼。他說:“除了法律的復雜性和嚴格不作為的犯罪外,申請畫壹的法律可以將違法者從壹千人減少到十壹人。”否則,物與法不同,輕重不壹,必然會出現“看過去,互相抓,互相靠,掩奸”的現象,雖然無法以法治天下。所謂“輕”,就是反對濫刑濫刑。他譴責說“凡為官者必放刑具”,但他只是借此“快生氣,張起威,甚至威脅百姓取其貨。”這種暴露觸及了封建司法的本質。然而,王夫之並不完全反對酷刑。他認為,法律既然定制了棒子,也可以用來懲罰。至於“捏手指在骨節上,是不得已而為之,用於偷盜”,不能為民所虐。他還反對使用斬首、斬首等死刑,說“梟、斬、殺”,“更何況死者,只為使罪人的後代,或能知仁、孝者,不能容於天地之間.....沒有風化帶來的好處”。

王夫之雖然重視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但他認為,人如果失去了“自慚形穢”之心,即使有嚴厲的法律和刑罰,也不能禁惡。因此,他主張法與教化相結合,即所謂“獨斷法”和“獨斷道”他闡述了傳統儒家“德主刑輔”的思想,認為:“天地元氣,刑德相呼,禍福相混”,“法無所不準,法無所不失”。因此,應該更加重視封建道德教育。為此,他提出:在立法之初,“我們總是把更多的美德留在法律之外,以使其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