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交通、海事、公安、物價、文化、工商、食品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六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水路交通、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旅遊發展規劃和珠江遊發展的需要,結合本市歷史文化風貌和珠江岸線景觀資源,制定珠江遊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鼓勵珠江遊經營者及相關輔助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為經營者提供政策和信息咨詢服務,指導其經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八條從事珠江遊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取得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和船舶營運證。第九條從事珠江遊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明確的經營範圍,包括經營區域和經營類型,有可行的班期、班次、停靠碼頭安排等航線經營計劃;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船舶;
(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海事和維修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條件並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建立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第十條本市應當建立珠江遊新增運力調控機制,通過招標等方式投入珠江遊新增運力。
水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珠江遊專項規劃和市場供求狀況,編制珠江遊新增運力調控計劃,確定珠江遊新增運力的數量以及招標方式、程序和條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壹條水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安全記錄和誠信經營記錄,選擇珠江遊新增運力指標的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人應當自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水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船舶營運手續。第十二條珠江遊經營者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航線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並報水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註銷許可手續,並將許可交回水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三條珠江遊船的外觀設計應當與航行水域周邊環境相協調,其船舶穩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安全、防汙染等構造和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的要求。第十四條珠江遊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並在15前通過媒體和航線停靠的客運站明顯位置向社會公布所用船舶的名稱、航線、班次、景點、開航時間、票價、售票點等信息,並報水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珠江遊經營者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15,並報水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珠江遊船應當按照公布的航線、時間和班次航行,不得縮短航線、航行時間或者減少景點。
因氣候、交通管制等原因需要臨時取消航班的,珠江遊經營者應當立即通過網絡、廣播、碼頭張貼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告,並為遊客辦理全額退款或者換票。第十六條珠江遊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業務服務標準、船舶服務質量管理細則、服務質量調查和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
(二)根據崗位需要配置船員、服務人員和翻譯人員,並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業務學習和技術演練;
(三)按照公共信息標誌設置要求,合理設置船舶平面圖、標誌牌等引導標誌,在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或者安全標誌;
(四)在船舶顯著位置張貼船名、經營者、投訴電話、遊覽須知、翻譯人員等信息,為遊客提供咨詢服務;
(5)船舶航行中的解說服務文明、規範、內容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