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續費:第壹年每只狗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飼養導盲犬的盲人和飼養、幫助犬只的重度肢體殘疾人免交犬只管理費;飼養絕育犬的,從犬只絕育的次年起,免收兩年養犬管理費。
三。具體辦理點:可攜帶相關材料到天河區21登記機構進行數據錄入(詳見天河區養犬登記機構名單)(附件二)。
詳情請直接聯系我局治安管理大隊(電話:020-83115063)。
附件三:
廣州市養犬登記辦法
(試用)
第壹條為實施《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做好養犬登記、變更和註銷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劃定為嚴格養犬管理區的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養犬登記、變更和註銷,並辦理養犬登記證的損毀、遺失和養犬許可證的換發和補領。
第三條養犬人在辦理養犬登記或者續辦養犬登記時,應當同時繳納養犬管理費。每只狗第壹年交500元,第二年起每年交300元;飼養導盲犬的盲人和飼養、幫助犬只的重度肢體殘疾人免交犬只管理費;飼養絕育犬的,從犬只絕育的次年起,免收兩年養犬管理費。
第四條市公安局負責全市養犬登記的統壹管理、監督和指導。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具體實施養犬登記、變更、註銷和養犬登記證、養犬許可證的換發、補發以及養犬管理費的收取。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社區服務或者寵物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養犬登記受理機構),受委托機構具體負責養犬登記、養犬登記證的變更、註銷、損毀或者遺失、養犬許可證的換發、養犬登記證和養犬許可證的發放,以及告知養犬人申請養犬登記。
第五條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攜犬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養犬登記受理機構申請養犬登記。申請養犬登記時,應當填寫養犬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養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等身份證明;
(2)犬只免疫證明。
飼養絕育犬的,提交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犬只絕育證明;盲人飼養導盲犬或者重度殘疾人飼養助殘犬的,需提交殘疾人、導盲犬、犬的相關證明。
第六條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到養犬登記受理機構申請養犬登記。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或者單位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養犬人身份證明及其基本信息;
(二)犬只數量清單和犬只免疫證明;
(三)犬籠、犬舍、圍欄等圈養設施的照片,以及加蓋單位印章的合理使用犬只的書面說明。
第七條養犬登記受理機構受理養犬登記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和單位出具受理回執,並即時將養犬登記申請送所屬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
第八條區、縣級市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登記條件的,出具《繳款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養犬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在三日內自行處置犬只或者送至犬只扣留場所。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審核結果由接受委托的機構告知養犬人。
第九條養犬人持《繳費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費後,區縣公安機關應當在繳費後兩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養犬許可證。
第十條養犬人在《養犬登記證》登記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想要養犬的,應當持《犬只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向養犬登記受理機構申請換發養犬登記。
個人首次申請延續養犬登記的,應當攜犬到養犬登記受理機構辦理;本條例實施前依照《廣州市養犬管理規定》已經為其犬只取得養犬許可證的養犬人,可以直接申請延續養犬登記。
第十壹條養犬人申請延續養犬登記的,養犬登記受理機構受理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並即時將養犬登記申請送其所屬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核準。區、縣級市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養犬登記續期申請之日起,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審核,作出準予續期登記的決定,並在養犬人繳費後兩個工作日內予以續期登記,換發養犬登記證予以續期。
第十二條已登記的犬只死亡或者放棄飼養已登記犬只的,養犬人應當在15日內持犬只登記證向受理機構申請註銷犬只登記;接受委托機構受理後,上報材料,由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註銷其《養犬登記證》;養犬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未辦理登記換證手續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在15日內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註銷其養犬登記證,收回養犬登記證和養犬許可證。
第十三條在養犬登記證上登記的犬主因出國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變更為其他家庭成員或者犬主將犬過戶給他人的,犬主或者受讓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養犬登記變更手續。
因境外定居或者死亡需要將養犬人變更為其他家庭成員的,變更後的養犬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養犬登記證》原件;
(二)其他家庭成員(變更養犬人)的身份證明。
養犬人將犬只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養犬登記證》原件;
(二)受讓方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等合法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養犬登記證、犬只號牌、犬只電子標識損毀或者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損毀或者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所屬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證、犬只號牌、犬只電子標識的換發、更換或者補種手續,並先向受委托機構提交養犬登記證、犬只號牌換發、更換申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6日+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