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資金、政府融資、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貸款或者援助資金、企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建設項目及相關項目。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審查,是指市政府投資審查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工程量清單及計價、合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土地評估、地上附著物評估等的審查,以及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評估應當遵循獨立、科學、公正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標準進行。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是評估機構的主管部門,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是市政府投資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受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委托,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評估。
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評審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制定政府投資評審的相關制度,確定需要進行評審的政府投資項目和評審要求,並審查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意見)。
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第六條政府投資評審報告(意見)是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招標、資金撥付和建設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評估主要包括:
(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及調整的必要性;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
(四)科學合理的項目節能報告(表);
(五)工程量清單和計價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六)項目合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七)項目竣工決策(結論)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八)土地評估和地上附著物評估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
(九)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依據包括:
(壹)國家和地方有關投資計劃、預算、財務會計、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工程建設和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計價依據和工程技術規範;
(三)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價格信息、工程造價指數、價格調整規定等相關信息;
(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節能報告、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批復,以及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項目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合同(補充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協議)、招標文件等文件;
(六)工程量清單及計價、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施工(竣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現場簽證)、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七)其他相關資料。第九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項目工程量清單和計價審查程序:
(壹)項目建設單位應向評估機構提交項目評估資料;
(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三)評估機構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
(四)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
(五)評估機構形成初步評估結論,反饋給項目建設單位;
(6)鑒定機構向委托部門提交鑒定報告(意見)。第十條施工合同審查程序:
(壹)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審查機構提交審查所需的資料;
(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送來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三)審查機構對合同中的協議和專用條款進行審查;
(四)評估機構形成初步評估結論,反饋給項目建設單位;
(五)鑒定機構應向委托部門出具鑒定報告(意見)。第十壹條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審查程序:
(壹)項目建設單位應向評估機構提交評估資料;
(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送來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三)評估機構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
(四)評估機構審查項目建設程序和組織管理、資金到位和使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並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五)評審機構形成評審結論,反饋給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商;
(六)鑒定機構應向委托部門出具鑒定報告(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