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設局,有關廳(局),有關施工企業: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11號), 建設部《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153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師[2010]192號)等文件對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要求,我們制定了《甘肅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
2011年3月28日
附件:甘肅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不斷增強二級建造師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根據人事部、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建設部[2002]65438號+011號)和建設部《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
第二條二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和二級臨時建造師)實行繼續教育制度。目的是使二級建造師及時掌握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政策,熟悉工程項目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設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更新專業知識,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實踐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適應工程建設發展的需要。
第三條建造師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是申請初始註冊、續展註冊、追加註冊和重新註冊(以下簡稱註冊)的前提條件。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的統壹監督管理,省建築市場管理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實行專業化,由專業培訓單位組織實施。培訓單位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評估,確定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六條承擔建造師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應當具有職業教育經歷或者大專以上專業教育經歷,具有辦學許可證和收費許可證,有固定的教學場所和至少5名專職教學教師。
第七條教學教師的認定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並組織教師培訓考核。專職教學教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建築行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從事建築行業培訓2年以上。
(三)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或較高的理論水平。
(四)近五年無違法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五)參加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的註冊建造師脫產教育培訓,培訓合格。
第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學大綱。
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二級建造師必修課和選修課的編寫和認定工作。省建築市場管理處具體組織編寫教材。
第九條必修課包括以下內容:
(1)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二)註冊建造師職業道德和誠信制度。
(三)建設項目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
(4)建設項目管理案例分析。
選修課內容為: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為二級建造師需要補充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相關知識。
第十條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編制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課程安排,並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課程安排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中國建築師網上公布。
第十壹條培訓單位對培訓質量負直接責任。培訓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課程安排,使用規定的教材,測試學習情況。測試可以采取考試、考核、案例分析、撰寫論文、提交報告或參與實際操作等形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亂收費或者變相攤派。
第十二條對完成規定課時並通過考試的,頒發全國統壹樣式的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證書。繼續教育證書由培訓單位填寫,加蓋培訓單位印章,報省建築市場管理處審核。審核後提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加蓋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教育培訓專用章。
第十三條培訓單位應當及時報送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學員名單、培訓內容、課時、考試成績等。以書面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形式向省級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核,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認後,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二級建造師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繼續教育學時:
1.二級建造師未進行初次申請或者自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三年內未申請註冊資格的,應當在申請註冊前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2、二級建造師在註冊周期內完成規定學時的繼續教育後,可以申請延續註冊。
二級臨時建造師自2008年2月28日起註冊周期為三年。
3.二級建造師被撤銷註冊、未按時續展註冊且被撤銷註冊超過三年的,在撤銷註冊期或未註冊期內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後,方可申請重新註冊。
第十五條註冊專業二級建造師每個註冊周期接受繼續教育不少於120學時,其中必修課60學時,選修課60學時。每增加壹個專業還應參加60個專業學時的繼續教育,其中必修30學時,選修30學時。
二級建造師可在每次註冊有效期內,根據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繼續教育的學時。
第十六條二級建造師在每次註冊有效期內從事下列工作並取得相應證書的,可以作為繼續教育選修課的部分學時。在每次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教育選修課累計學時不得超過60學時。
(壹)參加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編寫和命題工作,每次計時20小時。
(二)從事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材編寫的,每次計算20學時。
(3)在公開發行的省部級期刊上發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學術論文的,第壹作者每篇文章計10學時;公開出版的5萬字以上的專著和教材,第壹、第二作者各計20學時。
(四)參加建造師繼續教育,按學時收費。
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學時收費標準的確認,由省建築市場管理處審核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十七條培訓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專業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給予警告直至取消培訓資格,並報國務院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壹公告。被取消培訓資格的,五年內不得申請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
(壹)未嚴格執行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相關制度的。
(二)未使用統壹的培訓教材、課程內容設置、培訓時間安排等。不符合有關規定。
(三)不具備獨立訓練能力,無法承擔正常訓練任務。
(四)組織管理混亂,培訓質量難以保證。
(五)辦學許可證或收費許可證到期。
(六)教學場所不固定,不能保證正常教學工作的。
(七)專職教學教師或教師數量和水平不符合要求的。
(八)沒有正常的財務管理制度,亂收費或變相攤派。
(九)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培訓資格。
(十)通過弄虛作假、偽造、欺詐等非法手段發放《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或修改培訓信息的。
(十壹)不如實報告繼續教育培訓學員名單、培訓內容、課時、考試成績等的...
(十二)其他不適合繼續教育活動的情形。
第十八條二級建造師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接受培訓和考試,未參加繼續教育或者繼續教育不合格的不得註冊。
第十九條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取得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的,壹經發現,立即取消其繼續教育記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機構、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同意在不符合培訓要求的單位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的。
(二)不履行應承擔的工作,致使繼續教育開展不力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壹條註冊建造師在繼續教育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施工企業和用人單位應當重視註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督促其按期接受繼續教育。施工企業應當為從事在建工程項目管理的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提供經費和時間支持。
第二十二條壹級建造師的繼續教育按照《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三級建造師的繼續教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