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為國家級高科技企業提供優惠待遇。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壹是新設立的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由深圳市招商局優先審批。對新建的上述企業或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深圳市規劃局將優先安排其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立項和審批,深圳市招商局將優先安排其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立項和審批。第二條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以下減免稅優惠政策。(壹)經營10年以上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八年減半征收所得稅。(2)按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三)經市科技局批準,國家級新產品上市三年內、省市級新產品上市兩年內,由市財政局全額返還生產企業新增利潤所得稅,新增增值稅部分(25%)由市財政局按不低於50%的比例返還。(四)經市級以上認定的科研機構和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企業發明開發的專有技術或技術成果,其技術轉讓(包括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適用稅率征收所得稅,技術成果轉讓所得免征營業稅。(5)可從高新技術發展基金中提取上述技術轉讓收入的1%,允許費用專項用於科研發展。(六)授予在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經稅務部門批準,免征工資調節稅;市人民政府及以上單位授予科研成果獎的有關人員,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七)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技術改造的需要,經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加速設備折舊年限。(八)凡因享受本規定而減征或免征的稅收,應單獨核算,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專項用於企業的生產發展和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不得用於集體福利或其他資金。否則,財政稅務機關應收回減征或免征的資金。第三條在金融信貸方面對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以下優惠政策: (壹)銀行每年從信貸總額中劃出壹定數額的貸款指標作為科技發展專項信貸資金,並給予優惠利率。市財政將安排部分資金作為貸款貼息。貼現率取決於項目的具體情況。專項信貸資金將主要用於支持本規定所列項目的開發和生產。科技局提出項目建議,銀行審批專項信貸資金。(二)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在年度投資總額中劃出壹定比例,以優惠貸款、長期低息貸款(低於銀行利息10-20%)和參股等方式支持市屬國有企業高新技術項目建設。(3)每年將債券發行總額的20%分配給符合發行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四)優先批準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第四條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在建設用地和購買住房方面給予更多優惠和支持。(壹)在城市和土地規劃中,有關部門應劃出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高科技項目(如防塵、防噪音、防汙染)建設小區,集中建設。(2)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科研、生產、經營用地,由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優先審批,根據企業不同情況,地價減免10-20%,或五年內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三)在保稅區內,劃出壹部分土地以優惠地價用於高新技術企業。(四)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購買微利商品房或自建住房用地,有關部門應給予優先考慮。(壹)每年從調入我市的幹部總數中撥出壹定比例,優先從從事本規定所列項目研發和生產經營的企業中調入技術人員。深圳市勞動人事部門將優先為具有國家重大發明創造的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級技師辦理轉崗審批和手續。如需聘用大陸科技人員,可放寬人數限制,優先辦理臨時居留手續。(二)上述人員,按深圳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減免城市人口增容費。(3)積極有組織地引進國外科技人才。對來特區工作的留學人員,按深圳市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四)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員因公出國(境)可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從“多次往來港澳通行證”中劃出壹定比例用於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赴港出差的需求;對持“壹次多次出國護照”者的審批手續,按照[1990]郭克發字第400號《關於使用(以下簡稱KW122表)的規定,由深圳市外辦負責辦理。第六條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在境外設立研發機構或銷售機構的,優先辦理審批手續。第七條原材料、零部件、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