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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廬縣規定黨員婚宴桌數不得超過。

第壹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防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大事、借機斂財,根據《中國產黨廉潔自律條例》、《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和市紀委《關於規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黨員,包括黨員和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包括已從現任職務退休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約,艱苦樸素,勤儉辦婚喪喜慶事宜,反對鋪張浪費。

第四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辦理婚喪喜慶以外的訂婚、滿月、生日、喬遷、升學等喜慶事宜。如有必要,邀請的參加人員不得超出近親屬範圍(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

第五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參加無關人員操辦的婚喪喜慶事宜,隨帶禮金不得超過300元。

第六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參加婚喪喜慶事宜,應當嚴格執行工作日中午禁止飲酒的規定。

第七條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要實行審批制度,主動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同壹家庭中的許多人對同壹件事適用這些規則,由職位最高的人提交批準。

全縣各單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實行審批制。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提前七個工作日報相應紀檢監察機關批準,說明操辦事項、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和範圍,並承諾遵守相關紀律。各單位主要領導要對本單位人員的報審事項進行審核簽字,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對於婚喪嫁娶舉報,禮品清單壹份,菜品清單壹份,結算清單壹份,在事後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備案。如發現備案信息有欺詐行為,將依規依紀處理。

因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需提前向縣紀委監委口頭報告,並在事後5日內填寫《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表》和《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申請表》辦理手續,並附書面報告,說明未及時報告的原因。

縣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向縣紀委報批;壹般是縣級單位黨員幹部職工報派駐單位紀檢監察組審批,每個紀檢監察組每月匯總壹次,匯總數據報縣紀委監察局黨風政風監督室備查;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黨員幹部壹般要到鄉鎮(街道)紀(工)委審批。

縣紀委監委將結合事前審批承諾、事中檢查、事後報告、舉報等多種形式進行抽查。

第八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要嚴格控制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模,宴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00人(20桌)。雙方在同壹城市共同舉辦婚宴的,宴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00人(30桌)。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人數,須在審批時附書面說明,經縣紀委監委批準後方可辦理。宴會餐標每桌不超過1200元。用煙原則不超過300元/條,用酒原則不超過300元/瓶。

第九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當嚴格執行“十不準”。

1.嚴禁采取分批、多地點等方式變相突破規定規模和數量;

2.嚴禁多收少記、更改禮品冊、私自設立禮品賬戶等方式變相收受禮品;

3.嚴禁用公車、公物、公款和以單位名義發紅包、送禮;

4.嚴禁冒用單位名義和辦公電話亂發通知;

5.嚴禁違反規定在婚喪喜慶活動中燃放煙花爆竹、灑路燈、設置彩門等影響公眾安全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6.嚴禁邀請管理服務對象參與;

7.嚴禁在本單位或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費用;

8.嚴禁影響正常公務活動和本單位正常工作秩序;

9.嚴禁從事有損社會公德的庸俗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黨員幹部要帶頭文明辦喪事,簡單辦喪事;

10.嚴禁鋪張浪費、鋪張浪費、借機斂財。

第十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調查核實。

(壹)接到舉報的;

(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

(三)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

第十壹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申報或者不如實報告婚喪喜慶事宜的,視情節給予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既不報告又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黨組織要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加強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加強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實行“壹案雙查”,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黨組織責任。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組織本單位全體幹部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學習和宣傳本規則,並貫徹執行。

第十四條農村黨員幹部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依據本細則具體指導各村完善村規民約,倡導新婚喪嫁娶。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子洲縣紀委和子洲縣監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規定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