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級土地估價機構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乙級土地估價機構只能在估價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第三條國家實行土地評估機構資質認證制度。
土地估價機構的資格認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甲級土地估價機構的資格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
乙級土地估價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四條申請土地估價資格證書的土地估價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有土地估價專業人員,其中合格土地估價師不少於2人,且不少於總人數的25%。具有土地估價師資格並具有高、中級職稱的人員中,不少於50%的人員主持過土地估價實例。
3.有壹定比例的建築、經濟、會計、管理等專業技術人員;
4.有壹定的土地估價經驗。
除土地估價專業人員外,土地估價機構可以聘請兼職人員。第五條申請甲級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應當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及以下補充條件:
1.有五人以上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2 .從事土地估價工作三年以上。第六條申請乙級土地估價資格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第四條的要求,並從事土地估價工作兩年以上。第七條符合第四條要求,但不完全符合第五條或第六條要求,經省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具備土地估價能力的,由國家或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分別頒發臨時估價機構資格證書。臨時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兩年。在有效期內,估價機構可以在相應的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估價。第八條凡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並想從事土地估價的機構,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鑒定後,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家土地管理局申請土地估價資格。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價機構資質認證申請表;
2.企業、事業單位法人證明材料;
3 .土地估價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明材料及專職、外聘兼職人員;
4.土地估價機構章程;
5.土地估價的例子;
6.土地評估資格申請報告。第九條土地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土地估價資格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審查結論。考核合格者,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土地估價機構資格證書。
土地估價機構資質證書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壹印制。第十條持有國家或省級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土地估價資格證書的估價機構,可以承擔相應的土地估價工作,並接受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土地估價應當提供有償服務。第十壹條土地估價機構資質實行註冊制,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土地估價機構應向發證機構申請重新登記。重新註冊時,土地估價機構應提供三年工作報告、人員情況和五個典型估價實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對土地估價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辦理登記。連續兩年無土地估價實例、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土地估價或從事土地估價的機構不再具備其他條件的,取消其土地估價資格,收回土地估價機構資格證書。第十二條取得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經具有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批準,可以派專人到估價對象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查閱與估價土地有關的土地登記文件、地價資料和圖件。第十三條土地估價機構進行土地估價時,應當遵守下列工作規則: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2 .堅持公正、客觀、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所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的內容、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對委托方提供的資料應嚴格保密;
4.有關土地估價工作應當在委托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估價結果的提交範圍應嚴格限定,原則上只能提供委托方和土地管理部門;
5.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登記資料應嚴格保密,不得轉讓或公開引用;
違反上述規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取消其土地估價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