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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管理辦法?

勞動用工管理辦法非常重要。《辦法》的制定是基於實際情況。細節的討論很關鍵,落實才是關鍵。仲達咨詢將為您講解勞動用工管理辦法。

第壹條本手冊的目的是使外派員工更好地了解* * *公司的情況、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及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外派員工的各項行為準則,使外派員工在工作中有章可循,在崗位上發揮好作用,* * *公司將在此基礎上公平對待每壹位外派員工。為了更有效地管理,特制定本外籍員工手冊。

第二條本手冊適用於與* * *簽訂勞動/勞務合同後,被派遣到與* * *簽訂勞務派遣服務合同的用工單位提供服務的所有外派員工。

第三條外派員工的崗位、工作地點和工作環境由用工單位提供,外派員工必須遵守所在企業即用工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四條

外籍員工在簽訂勞動/勞動合同前,應向* * *公司提交附件壹要求的個人文件,並填寫員工申請登記表。外籍員工應確保所提供的個人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如發現所提供的信息與事實不符,除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責任外,* * *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條對於新入職員工,* * *公司會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壹般不超過6個月,最短不低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六條外派員工試用期內按* * *公司與用工單位入職時約定的工資福利待遇享受試用期待遇,試用期後享受同工同酬及約定待遇。

第七條試用期內外籍員工病假或事假超過3天的,雙方應按休假天數延長試用期。

第八條對於試用期內的外派員工,如發現以下問題,* * *公司將根據外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隨時解除勞動關系:

(1)違反* * *公司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二)工作不符合用人單位工作標準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要求的;(三)未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績效指標的;(4)發現相關資質或個人資料不符合招聘要求,或外派人員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的;⑤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滿之日,用人單位根據用人單位需要,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因被派遣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公司有權終止合同或協商將員工派遣至其他用人單位。員工不同意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乙方自願離職,雙方解除勞動/勞動合同,互不追究責任。

第十條* *公司將在壹個月內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勞動合同。

第十壹條試用期滿,外派員工未收到* * *公司解除勞動/勞動合同通知的,視為自動錄用。用人單位提出轉為正式員工或者延長的,也生效。

第十二條勞務/勞動合同期內,外派員工提出終止勞務/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天提出。並給用人單位和* * *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和* * *公司均有權要求賠償。如果沒有提前30天提交,必須獲取

* * *公司的批準是離開公司的唯壹途徑。如果外籍員工未能提前30天提出建議或未得到* * *公司的批準,應賠償雇主和* * *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公司或用工單位為提高外派員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而提供的培訓為外派員工的合同期。

如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並按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向* * *公司或用工單位支付違約金。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勞動/服務合同到期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無論任何壹方提出終止或解除勞動/勞動合同,外派員工均有義務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如果用人單位能證明外派人員未按時交接工作或交接工作存在漏洞,* * *公司有權拒絕結清其工資並支付相關報酬,直至交接工作完成。工作交接的內容和應歸還的物品以雇主通知的具體標準為準。

第十五條外派員工因* * *公司客戶情況發生變化或外派員工因下列情況被原用人單位退回,應服從新用人單位和工作崗位的安排和調動(即同意調動),否則視為外派員工自行解除勞動/勞動合同:①醫療期滿後,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原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由原用人單位退回; ②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被原用人單位退回,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被原用人單位退回的;(4)原用人單位因經濟原因經濟性裁員,退回* * *公司派遣的員工。

第十六條* *公司可以立即解除與外派員工的勞動/勞動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①員工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③員工參加犯罪組織或團夥;(4)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或* * *公司規章制度的;(5)員工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或* * *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包括經濟或名譽損害;⑥員工無故罷工,曠工(壹個月曠工3天,全月曠工5天,半年曠工8天自動離職),違規返回* * *公司;⑦員工無故不按規定參加員工會議或學習,經警告仍不改正的;(8)員工過失或故意泄露公司或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⑨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被原用人單位退回後,拒不另行安排工作的;⑾員工被發現或被發現在錄用時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或員工在錄用時隱瞞重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的;或者員工在工作中欺騙* * *公司和用人單位;(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13)用人單位和* * *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七條由於外籍員工的工作地點在用工單位,外籍員工的考勤和休假按照用工單位的考勤和休假制度執行;外派員工請假(休假)的程序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和程序執行;外派員工的休假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用人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外派員工返回* * *公司的,待安排新工作期間的考勤按* * *公司的規定執行。即時報告時間是:

周壹至周六,上午8: 30至12: 00,下午0: 30至5: 30。周六進行尺碼周。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第十九條* *公司應按用工單位確定的工資標準和計算方法向外派員工支付勞動報酬。如* * *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觀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工資,應向外派員工說明,並確定延期支付日期,得到外派員工的同意。除特殊原因外,延期付款的日期不能超過7天。

第二十條外派員工在待安排復工期間,在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或接受培訓的條件下,應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費。外派員工不同意的,因外派員工不願履行勞動/勞動合同,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壹條外派員工按規定受到處罰,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或賠償金可直接從外派員工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根據法律規定,外派員工保守公司和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因外派員工因調動、辭職、辭退、開除等任何因素辭職(或表現為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而免除。外派員工應遵守* * *公司和用工單位制定的保密制度,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自身業務無關的商業秘密。

除了承擔對企業商業秘密嚴格保密的責任外,還應采取合理的、必要的保護。

防止第三方獲得外籍員工負責保存或接觸的機密信息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外派員工違反本規定及用工單位關於商業秘密的規定或協議,侵犯用工單位商業秘密的,公司或用工單位有權追究其責任,包括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經濟責任,或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由外派員工承擔的侵權責任。* * *公司也有權終止其勞動/服務合同。

第二十四條* * *公司獎勵分為以下幾種:優秀外籍員工通報表彰。

第二十五條外籍員工符合獎勵條件的,由所在單位及時提出申請,交由客服專員,經* * *公司客服中心核實後上報行政部,經總經理簽署批準《員工獎勵通知單》後生效。獲得各種獎勵的外籍員工由* * *公司通過* * *公司公告欄在官方網站或內部刊物上公布。

第二十六條外派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通報表揚:

(1)品行端正、技術超群、工作兢兢業業、愛崗敬業者成為外派員工的榜樣;

(2)參與和協助事故和事件救援人員;不是不懂錢,膽子大,受好評,受表揚的;

(三)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者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事件;提前報告或制止危害用人單位的事件,

避免重大損失;

(四)在業務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成績顯著的;對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大)合理化建議並被采納;

(5)積極研究和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確有成效的;

第二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派人員可以參加年終優秀外派人員的評選:

(1)當年工作中給用人單位帶來重大經濟效益,並被用人單位推薦的;

(2)在當年的工作中,嚴格遵守* * *公司的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表現優異,被用人單位推薦;

(3)壹年內受到兩次表彰且未受到* * *公司或用人單位處罰的人員,以及為* * *公司或用人單位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將根據具體情況對優秀員工進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解除勞動/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外籍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警告:

(1)因過失造成工作失誤,妨礙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情節輕微的;

(2)初次不聽主管合理工作安排或無理頂撞、辱罵、攻擊同事,情節輕微者;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完成各級監管人員下達的指令或者限時命令,或者處理不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4)在工作場所故意幹擾其他勞動者,無故串崗或在工作期間做私事,上班睡覺或擅離崗位者;

(5)因職責或工作疏忽,公司和用人單位損失不大(1000元以下);

(6)上班時閱讀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報刊雜誌或在工作場所吃零食者;

(7)不按規定參加培訓,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 * *公司組織的各種活動者;

(8)派往服務行業的員工招客人投訴,因為服務效率低;

(9)違反* * *公司關於gfd的規定兩次以上或限期未達到要求的;

(10)嚴重違反* * *公司規定的道德準則,影響* * *公司的利益或形象;

(11)不遵守考勤規定,遲到或早退,壹個月內達到三次或每年達到六次以上者;

(12)違反用人單位關於收受禮品等相關方面的規定,私自向客人收取禮品或從客人處獲取小費,但未交由用人單位處理;

(13)違反* * *公司和用人單位保密制度,情節輕微;

(14)屬於輕微違反用人單位其他相關規章制度或相應行業特殊規定的;

(15)根據* * *公司或用人單位制定的相關規定,* * *公司認為符合警示條件;

(16)其他* * *公司認為達到書面警告,或者用人單位認為達到書面警告是合理的。

第三十壹條外籍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記過處分:

(1)失職造成* *公司損失不重大(1000元但不足5000元);

(2)惡意攻擊同事,造成較大傷害;

(三)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虛報工作成績的;

(4)不遵守考勤規定,遲到早退,壹個月內達到三次以上,或每年達到六次以上者;

(五)擅自改動電路的;

(6)擅自將危險品或違禁品帶入工作場所者;

(7)對損害* * *公司利益的行為不予制止或者故意不報告的;

(8)縱容、唆使他人損害公司或員工利益;

(九)發表與* * *公司或用人單位精神和會議決議相違背的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

(10)違反用人單位其他相關規章制度或者相應行業特殊規定,屬於壹般情節嚴重的行為人;

(11)其他* * *公司認為存在達到記過處分的行為或者用人單位認為合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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