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實行政府指導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保障性住房邢弢建築面積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由市規劃局在審批規劃設計方案時控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同等條件下,殘疾人家庭、民政優撫家庭、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可優先購買。申請者必須滿足四個條件。根據規定,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本市五個城區工作生活;(二)在本市五城區落戶滿3年的;(三)年收入低於4萬元(含4萬元);(四)屬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另外,如果申請人未婚,必須年滿40歲。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和住房建築面積必須與申請人合並計算。申請人與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壹戶口簿的,直系親屬的年收入和住房建築面積與申請人壹並計算。申請人雖無住房,但其同壹戶口簿內的直系親屬中有壹人有住房的,申請人不屬於無房戶。申請人結婚滿三年,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無住房,且申請人與其父母或子女自申請之日起連續三年在同壹戶籍地的,可視為無房戶,其父母或子女的年收入和住房建築面積不合並計算。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已遷出該戶的,直系親屬的年收入和住房建築面積仍應與申請人壹並計算。在這些情況下,申請人可能不會購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不得購買: (壹)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本市五城區戶籍的;(二)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出售商品房的;(三)夫妻雖已離婚,但離婚時間不滿2年,且壹方已享受政府優惠住房政策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以下標準分配:四戶以上(含四戶)90平方米以下為分配單位,三戶75平方米以下為分配單位,兩戶60平方米以下為分配單位,單戶45平方米以下為分配單位。具體來說,可以根據家庭結構和住房供應情況來確定安置方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未成年子女撫養證明;(2)提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的現住房證明,與申請人共同計算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直系親屬擁有的其他房產證明,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單位是否已分配住房的證明;(三)提供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上壹年度合並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收入證明(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各種補貼或其他收入應由單位提供;無工作單位的,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書面證明)、上壹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證明;失業人員,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上壹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納稅憑證。按照申請、登記、公示、審批的方式辦理購買手續,分批批準購買保障性住房。具體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申請人持本人配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管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響馬尾區建設局)申請辦理保障性住房申請登記,領取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二)申請人如實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準備好所需材料,到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辦理收入和住房證明手續(無工作單位的,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辦理證明手續),報區房管局審核,再報市房管局審核。申請人住房情況的核實由市房產檔案館證明;(3)市房管局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分級後,在福州日報、福州房地產聯合信息網上公示15天。(四)市房管局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度和申請人得分情況,分批審批購房申請。同壹批次獲批申請人,通過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五)申請人憑經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和選房順序號,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選房和購房手續。根據評分確定審批順序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市房管局將根據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落戶時間、困難情況進行評分,並根據評分確定購房審批順序。評分標準如下:(1)按現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無房戶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為10分。(二)按在本市五城區居住年限計分:對在本市居住時間最長的申請人或同壹戶籍的直系親屬進行計分,每年累計計分1;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每戶最高加20分。集體戶不得分。(三)殘疾人家庭、民政優撫家庭或市級以上模範家庭,每戶加20分;同時,符合條件者仍按20分計算。《條例》實施前購買的限定上市時間的保障性住房,應當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經當地房管部門證明居住滿五年後方可上市銷售;《條例》實施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經當地房管部門核實居住滿10年後,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時應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出讓金及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幹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上市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同等條件下由政府回購,具體辦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房屋交付後1年不居住的,必須在房屋交付後1年內入住。遷入時,應向當地房管局申請入住核實。購房人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時,應當提供區房管局的入住證明。購房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入住的,將被責令退出所購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收回。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人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按上述規定進行補充。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借。《條例》實施前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購房人,應當在《條例》實施後1年內遷入,遷入時向當地房管局申請辦理入住手續。購房人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時,應當提供區房管局的入住證明。《規定》實施後,1年內未入住的經濟適用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收回。《條例》實施前,單位已購買但個人未批準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房管局重新審核。確實超過1年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收回並重新銷售。自建單位納入駐榕部隊和中央、省系統、市政府直屬單位管理。利用自有土地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屬地原則統壹納入福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範圍,其銷售計劃、銷售價格、銷售對象應當按規定經市房管局批準後方可銷售。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可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出售,其余由市房管局向符合購買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對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取得購房資格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購房資格;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責令退出已購住房,解除購房合同。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讀者如對經適房申請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福州晚報熱線83722264和記者電話87102852,晚報將代為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