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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技術要點是什麽?

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技術要點是什麽?下面仲達咨詢招投標老師為大家解答,供大家參考。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本技術要點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004號)制定。111)為做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專項審查工作。第二條下列工程為超限高層建築工程: (壹)建築高度超過規定的,包括《建築抗震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第六章鋼筋混凝土結構和第八章鋼結構的最大適用高度,《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以下簡稱規範)第七章短肢剪力墻較多的剪力墻結構和第10章。(二)建築高度不超過規定,但建築結構布局屬於《抗震規範》和《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範》規定的特殊不規則高層建築工程。(3)建築高度超過24米,屋蓋結構超過《網架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範》和《網格結構技術規範》規定的常見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築工程(暫不包括輕型膜結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主要範圍見附件1。第三條本技術要點第二條規定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建議委托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專項抗震設防審查: (壹)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範》B級的混凝土結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範》第11章最大適用高度的混合結構;(二)高度超過規定值的錯層結構,塔樓相差較大或跨度大於24米的連體結構,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結構中的三種復雜結構,高度超過抗震規範規定值的混凝土結構,轉換層位置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範》規定層數的混凝土結構。 以及高度超過抗震規範規定值,水平和垂直方向特別不規則的建築結構; (3)超出抗震規範第8章適用範圍的鋼結構;(四)其他被認為難以審查的高層建築。第四條主體結構總高度超過350米的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嚴格掌握抗震設防技術指標;(二)國家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應與項目所在地的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聯合進行,或在當地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工作的基礎上進行;(三)評審結束後,及時將評審信息錄入全國重要超限高層建築數據庫,評審信息包括《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專項評審申報表》(附件二)和《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專項評審表》(附件三)的項目。第五條建設單位提交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請材料應當符合第二章的要求。專家組提出的專項審查意見應當符合第六章的要求。《技術要點》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除參照第三章、第四章相關內容外,執行第五章。第二章申報材料基本內容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壹)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請表(申請表項目見附件二,至少5份);(二)建築結構工程超限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至少5份);(三)建設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四)結構工程初步設計計算書(主要成果,至少5份);(5)初步設計文件(建築和結構工程至少5份);(六)引用國外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數據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七)結構工程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應提交抗震試驗研究報告。第七條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提供的材料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壹)高層建築工程超限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說明超限的類型和程度(如轉換層、多塔、連體結構、錯層、加強層、豎向不規則、平面不規則、超限大跨度空間結構等的高度、形式和位置等。),並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術措施,包括抗震技術措施的適用性和可靠性。(2)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巖土特性參數、地基承載力、場地類別、液化評價、剪切波速測試結果和地基方案。當設計有要求時,應按規範提供結構工程時程分析所需的數據。當處於不利抗震地段時,應有相應的邊坡穩定性評價、斷裂影響、地形影響等抗震性能評價內容。(3)結構設計計算應包括:軟件名稱及版本、力學模型、計算機計算的原始參數(是否扭轉耦聯、周期折減系數、地震作用修正系數、內力調整系數、輸入地震時程記錄的時間、站名、峰值加速度等。)、結構自振特性(周期、扭轉周期比,包括多塔和聯體型的必要振型)、位移、扭轉位移比等等。應分析計算結果。采用時程分析時,應將結果與模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的結果進行比較,如總剪力和層間剪力沿高度的分布。應根據規範要求,對多個軟件的計算結果進行比較,以確認其合理性和有效性。(4)初步設計文件深度應符合《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設計說明應包括建築抗震設防分類、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設計地震分組、結構抗震等級等內容。(五)抗震試驗數據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確的適用範圍和結論。

第三章專項檢查的控制條件第八條抗震設防專項檢查的重點是結構的抗震安全性和預期性能目標。因此,超限工程抗震設計應滿足以下最低要求:(1)嚴格執行規範、規程的強制性條文,註意系統掌握和充分理解其準確內涵和相關規定。(2)不應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多塔等五種類型中的四種或四種以上的復雜類型。(3)建築高度在《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範》B級高度範圍內且較為規則的高層建築,按《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範》執行。對其余超限工程,根據不規則項的數量、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確提出嚴於現行規範、規程對安全的針對性抗震措施或預期性能目標。其中,當建築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範》中的乙級,且建築的高度、平面和豎向規則性不滿足要求時,應提供達到預期性能目標的充分證據,如試驗研究成果、采用的抗震新技術和措施、不同結構體系對比分析的詳細論證等。(四)在現有技術經濟條件下,當結構安全與建築形式有矛盾時,應以安全為重;建築方案(包括局部方案)的設計應服從結構安全的需要。第九條對於超高較多、結構體系特別復雜、結構類型特殊的工程,在沒有設計依據時,應選擇整體結構模型、結構構件、構件或節點模型進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第四章專項檢查的內容第十條專項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建築抗震設防依據;(二)現場勘查結果;(三)地基與基礎的設計方案;(四)建築結構的抗震概念設計和性能目標;(五)整體計算和關鍵部位計算的工程判斷;(6)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7)其他可能出現的問題。對於特殊體型或風洞試驗結果與荷載規範相差較大的風荷載值,以及特殊超限高層建築工程(規模大、高寬比高等)的隔震減震技術。),在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前由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專項論證是合適的。第十壹條關於建築結構抗震概念設計: (壹)各類結構應有其合理的使用高度、單位面積自重和墻體厚度。結構整體剛度要適當(包括兩個主軸的剛度協調符合規範要求),變形特性要合理;樓層最大層間位移和扭轉位移比滿足規範要求。(二)應明確多道防線的要求。在框架、墻、筒抗側力的各類結構中,框架部分地震剪力的調整應根據其超限程度比規範規定適當加大。在主要抗側力構件中,對於沿整個高度不開洞的單肢墻延性不足,應采取相應措施。(3)當建築超高時,應嚴格把握建築結構的規整性要求,明確豎向不規則度和橫向不規則度。要註意樓板大洞造成的大量長短柱和細腰形平面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避免過大的地震扭轉效應。不規則建築的抗震設計要求可根據抗震設防烈度和高度而有所不同。在主樓和裙房設置抗震縫時,應適當增加縫寬或采取其他措施。(四)應避免薄弱層和薄弱層在同壹樓層。(5)轉換層應嚴格控制上下剛度比;應通過次梁轉換和在柱頂部開洞來加固墻體。水平加強層的數量、位置和結構形式應仔細分析比較;伸臂構件內力計算應采用彈性膜樓蓋假定,上下弦桿應貫穿核心筒墻體,伸臂斜腹桿連接處應采取措施,避免應力集中導致破壞。(六)多塔、連體、錯層等復雜結構,應盡量減少不規則的種類和程度;應註意分析局部地區或沿某壹地震作用方向可能出現的問題,分別采取相應的加強措施。(7)當結構的幾個部分連接較弱時,應考慮連接部分各構件的實際結構和連接的可靠性,必要時可采取結構整體模型和單獨模型計算的不利情況,或要求結構的某壹部分在設防烈度下保持彈性工作狀態。(八)註意加強樓板的整體性,避免弱化樓板在地震作用下的剪切破壞;當樓板表面或厚度有較大孔洞時,宜驗算截面的抗剪承載力。(9)當屋面結構和裝飾框比較高大或復雜時,應參與整體結構分析。同時要適當考慮不同阻尼比的影響,與主體結構的連接部位要特別加強。(10)當高寬比較大時,應註意驗算地震作用下地基的承載力和穩定性。第十二條關於結構抗震性能目標: (壹)根據結構超限、震後損失、修復難易程度、抵禦大震能力確定抗震性能目標。即在預期等級的地震作用下(如中震、大震或部分重現性地震)對結構、部位或結構構件的承載力、變形、損傷程度和延性的要求。(2)在選擇預期地震作用水平的設計參數時,仍可按規範的設計參數采用中震和大震。(3)提高結構抗震承載力目標實例:大震下水平轉換構件抗彎抗剪極限承載力復核。復核中震下偏心受壓、偏心受拉、偏心受剪的豎向構件和關鍵構件的屈服承載力,大震下剪切截面滿足截面控制條件。檢查地震作用下豎向構件和關鍵部位的偏心受壓、偏心受拉和抗剪承載力設計值。(4)確定所需的韌性結構等級。中震時偏心受拉較小的混凝土構件應采用《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範》規定的特殊壹級結構,當拉應力超過混凝土抗拉強度標準值時應設置鋼截面。(5)根據抗震性能目標,論證抗震措施(如內力增大系數、配筋率、配箍率和含鋼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十三條關於結構計算分析模型和計算結果: (壹)正確判斷計算結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註意計算假設與實際應力的差異(包括剛性板、彈性膜和分段剛性板的差異),通過結構各部位應力分布的變化和最大層間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斷結構受力特征的不利情況。(2)結構的總地震剪力和各層地震剪力與上面各層總重力荷載代表值的比值應滿足抗震規範的要求,ⅲ、ⅳ類場地的時尚應適當增加(如10%左右)。當結構底部的地震總剪力太小而不能調整時,上面各層的剪力也應適當調整。(3)結構時程分析的嵌固端應與反應譜分析壹致,所用的水平和豎向地震時程曲線應滿足規範要求,持續時間壹般不小於結構基本周期的5倍(即基本周期對應的結構屋面位移響應應不小於5倍);彈性時程分析結果還應滿足規範要求,即采用三組時程時應取包絡線值,采用七組時程時應取平均值。(4)薄弱層地震剪力和非落地構件傳遞給水平傳遞構件的地震內力的調整系數,應根據超限的具體情況大於規範中的規定值;樓板剛度比的控制值仍需滿足規範要求。(5)上部墻體有側門洞口的水平轉換構件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加強;必要時,在不考慮重力荷載作用下墻體工作的情況下,宜采用手工校核。(6)對於跨度大於24m的連體結構,計算豎向地震作用時,應參照豎向時程分析結果確定。(7)錯層結構各塊樓板的扭轉位移比應利用計算機結果手工校核。(八)對於結構的彈塑性分析,高度超過200m時應采用動力彈塑性分析;當高度超過300米時,應進行兩次獨立的動態彈塑性分析。計算應以構件的實際承載能力為基礎,重點尋找薄弱部位,提出相應的加強措施。(9)必要時(如特別復雜的結構、高度超過200m的混合結構、大跨度空間結構、靜荷載作用下構件豎向壓縮變形差異較大的結構等。),應有重力荷載下的結構施工仿真分析。當施工方案與施工模擬計算分析不同時,應重新調整相應的計算。(十)當對計算結果有明顯懷疑時,應單獨進行復核。第十四條加強結構抗震的措施: (壹)加強抗震等級、內力調整、軸壓比、剪壓比、鋼材選材等。應根據強度、超限程度、構件在結構中的位置及其破壞作用,區別對待,綜合處理。(2)根據結構的實際情況,采取提高延性的措施,如增設芯柱、約束邊緣構件、型鋼混凝土或鋼管混凝土構件、阻尼耗能構件等。(3)抗震薄弱部位在承載力、細部構造等方面應有相應的綜合措施。第十五條關於巖土工程勘察成果:(1)波速測試孔的數量和布置應符合規範要求;測量數據的數量應滿足要求。(2)液化判別孔的數量、砂土和粉土的標準貫入錘擊數和粘粒含量分析應符合要求;水位的確定要合理。(3)場地分類、液化判別和液化等級評價應準確可靠;脈動測試結果僅供參考。(4)在不同場地類別邊界附近時,應要求用插值法確定計算地震作用的特征周期。第十六條地基與基礎設計方案:(1)基礎類型合理,基礎持力層可靠。(2)正確分析了主樓和裙房設置沈降縫的利弊。(三)建築物的總沈降和差異沈降控制在允許範圍內。第十七條關於試驗研究成果、工程實例和震害經驗: (壹)對於按規定需要進行抗震試驗研究的工程,要明確試驗模型符合實際結構工程的程度和試驗成果的可利用部分。(2)在借鑒國外經驗時,要區分抗震設計和非抗震設計,了解其是否經過抗震檢驗,判斷是否與工程的具體情況相似。(3)對於高度較高或結構體系特別復雜、結構類型特殊的工程,宜要求進行實際結構工程的動力特性試驗。第五章超限大跨空間結構審核第十八條可行性論證報告: (壹)明確所采用的大跨屋蓋的結構形式和具體的結構安全控制荷載和控制目標。(2)列舉所采用的屋蓋結構形式與普通結構形式在振型、內力分布、位移分布特征上的區別。(3)確定關鍵構件和薄弱部位,提出有效控制屋面構件承載力和穩定性的具體措施,並詳細論證其技術可行性。第十九條關於結構計算分析: (壹)作用及作用效應組合:當設防烈度為7度(0.15g)及以上時,屋面豎向地震作用應按支撐結構高度,參照時程分析結果確定。基本風壓和基本雪壓采用100年壹次;當屋面復雜時,屋面的積雪分布系數、風載體型系數和風振系數應大於規範要求或通過風洞試驗確定。當屋面坡度較大時,應考慮融雪可能引起的滑動沖擊荷載。可根據當地氣象數據考慮可能超過荷載規範的風力。溫度效應應根據合理的溫差值來確定。應分別考慮施工、合攏和使用三個不同時期的不利溫差。除相關規範規定的作用效應組合外,還應增加主要考慮豎向地震的地震作用效應組合。(二)計算模型和設計參數屋面結構與支撐結構之間主要連接部位的構造應與計算模型壹致。計算模型應考慮屋頂結構和下部結構之間的協同作用。在整個結構的計算和分析中,應考慮支撐結構和屋蓋結構之間不同阻尼比的影響。如果各支撐結構單元的動力特性不同,相互之間的聯系較弱,則應采用整體模型和分離模型來比較計算分析不同部分在靜荷載、地震、風和溫度作用下的相互作用,並合理取值。應在施工和安裝期間進行內力分析。地震作用和使用階段的結構內力組合應以整個施工過程完成後的靜態內力為初始狀態。除重力荷載下的幾何非線性穩定分析外,必要時還應進行罕遇地震下考慮幾何和材料非線性的彈塑性分析。超長結構(如400m以上)應根據抗震規範要求,考慮多點多向地震輸入的行波效應分析比較。第二十條屋面構件抗震措施: (壹)明確主要傳力結構構件,采取加強措施。(2)嚴格控制關鍵構件的應力比和穩定性要求。在重力和中震組合以及重力和風組合作用下,關鍵構件的應力比控制應適當嚴於規範規定。(3)特殊連接結構及其支座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可靠,屋面的地震作用應直接傳遞給下部支撐結構。(4)對於壹些復雜的結構形式,應考慮由於個別關鍵構件失效而導致整個屋面連續倒塌的可能性。第二十壹條關於屋面的支撐結構: (壹)應嚴格控制支座(支撐結構)的差異沈降。(二)支撐結構應保證抗震安全,不應先於頂板被破壞;當其不平順屬於超限專項審查範圍時,應滿足本技術要點的相關要求。(3)當支座采用隔震、滑移或減震等技術時,應有可行性論證。第六章專項審查意見第二十二條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壹)壹般意見。對抗震設防標準、建築形狀規則性、結構體系、場地評價、構造措施和計算結果進行了簡要評價。(2)問題。對影響結構抗震安全的問題應進行討論和研究,將主要安全問題寫入書面審查意見,提出便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主要控制指標(包括性能目標)。(3)結論。分為通過、修改、審核三種。審查結論“通過”表示抗震設防標準正確,抗震措施和性能設計目標基本滿足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應對專項審查中列出的問題和修改意見明確實施辦法。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後,應當在施工圖審查期間檢查執行情況。審查結論中的“修改”是指抗震設防標準正確,建築物、構築物的布局、計算、結構不合理,存在明顯缺陷;對於專項審查中列出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勘察設計單位實施後能夠達到的具體指標仍需由原專項審查專家組重新審查。因此,補充修改後提交的書面報告需要經原專項審查專家組確認達到“通過”的要求,並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後,施工圖審查機構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和實施。審查結論“審查”是指存在明顯的地震安全性問題,不滿足抗震設防要求,需要對建(構)築物工程方案進行較大調整。修改後提出修改內容的詳細報告,建設單位按申報程序重新申請審核。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技術要點由全國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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