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引導和鼓勵。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符合節能、節水、節地、節材、減汙和環保要求,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並與自然相協調的民用建築。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築(包括工業用地範圍內用於辦公和生活服務的建築)。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建築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交通運輸、科技、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培訓,促進綠色建築技術的進步和創新。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綠色建築按照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環保的技術應用水平,分為壹星級、二星級、三星級三個等級。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確定相應等級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第七條在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農民自建房除外),應當按照壹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建設。其中,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其他由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建設;鼓勵其他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技術要求進行建設。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新建建築的發展目標、重點發展領域和產業化要求,確定各類新建民用建築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不得低於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與能源、水資源、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銜接。第九條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明確項目選擇綠色建築技術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核準文件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第十條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應當根據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明確載明該地塊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第十壹條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明確綠色建築的等級要求,不得要求設計單位進行低於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和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設計,明確建築材料、建築構件、設施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和綠色建築的技術措施。總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其他公共建築,建設單位還應當安裝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相應的設計內容。第十二條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相應等級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節能評估應按建築面積分類管理;
(壹)總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築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
(二)新建總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不滿3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和新建總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不滿15萬平方米的居住建築,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
(三)總建築面積不足壹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築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和報告表(以下簡稱節能評估文件)。建設單位可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