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的轉讓。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2010]第111號
2.R&D費用的稅前扣除
按照扣除政策使用企業的R&D費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業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2017 1 10月至2019 12 31 2月按實際發生額的75%稅前列支。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間進行稅前攤銷。
科技型中小企業必須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規定的條件:
(1)在中國(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從業人員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總資產不超過2億元。
(三)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綜合評價得分不低於60分,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低於0分。
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於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
1,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享受省市區縣財政補貼。
3.作為壹種無形資產,它可以在融資、並購和上市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
4.對提高企業投標資質水平,在重大項目投標中具有明顯優勢。
5.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職工教育支出,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8%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科技局第32號[2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國家科技局195 [201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
擴展數據
識別條件
(壹)必須從事符合國家產業和技術政策、具有明確知識產權、有壹定科技含量和技術創新的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企業。純商業企業除外。
(二)科技型企業產品範圍:光機電壹體化、信息、新材料、生物醫藥、新能源高效、環保等高新技術領域、農業專利產品(新品種、新成果)等。
(3)必須是依法在本地區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
(4)企業經營期在壹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五)企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含同等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達到15%以上,企業技術開發資金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應達到3%以上。
(六)市級以上專利產品和新產品的銷售收入和技術收入之和占企業銷售總額的40%以上。技術性收入是指企業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承包、技術出口、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和銷售中試產品等技術性貿易收入。
(七)企業在研究、開發和生產過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環境汙染的措施和設備,三廢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識別程序
(壹)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鎮(鄉)、街道、主管部門認定、區科技局抽查和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的基本程序。
(二)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應常年受理,分批認定和批準。
(三)需認定的企業向所屬鎮(鄉)、街道科委提出認定申請,企業申請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科技局。
(四)區科技局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轄區內申報的企業進行抽查,並將結果分批公布。
(5)區科技局上報的專家(中介機構)的認定結果應在壹個月內在各區電子政務網站上公布,並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和認可。區科技局將通知各相關部門對有異議的申報企業進行審核。
(六)經審核無異議的申報企業,由區科技局出具認定通知書,認定為區科技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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