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第七條”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公積金貸款,即職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分別作為主借款人和同壹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其中,與父母、子女購買同壹套住房的,父母或子女中的壹方可以作為同壹借款人計算貸款金額。除上述關系外,不得申請公積金貸款。
細則第八條為防範貸款逾期中的公積金風險,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應為與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不得通過與其他單位短期掛靠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套取公積金貸款繳納公積金。
細則第九條:職工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須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第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必須足額繳存12個月以上,住房公積金繳存正常。為了防止部分職工在享受公積金貸款政策的同時,不履行義務,通過斷繳、續繳、再斷繳的方式享受二次貸款政策,擠占正常繳存的職工貸款額度。因此,應適當提高二次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條件,將職工申請二次貸款的期限由正常連續繳存公積金6個月以上提高到12個月以上,不得采取補繳或提前匯繳的方式繳存公積金,以保證首套剛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的貸款需求,首套貸款條件不變。
從外地調入我市工作的職工,需要將異地公積金轉入我市的,提供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繳存證明。連續存款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細則第九條實行認房又認貸的公積金貸款政策。為防止利用住房公積金炒房,堅持“房住不炒”的總導向,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功能,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 文件中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是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
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下列情形:
職工家庭在本市已有兩套住房,再次購房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家庭有兩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細則》第十條規定了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計算方法。公積金貸款次數按以下方式計算:壹是借款人本地和異地公積金貸款次數。可通過公積金業務系統查詢本地貸款筆數,異地繳存公積金的職工需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查詢異地貸款筆數;二是婚前公積金貸款次數。第三,貸款數是按“商對公”貸款的折扣計算的。同壹住房打折且打折期滿轉為公積金貸款的,按1次計算貸款次數,不同住房打折且打折期滿轉為公積金貸款的,按貸款次數計算。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有上述三種情況的公積金貸款記錄和結清的,按我市第二套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以上三種情況有未結清公積金貸款或兩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不得在我市申請公積金貸款。
細則《第十三條》為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省住建廳《關於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鎮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精神, 我市發布2017年度《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的通知》,規定職工家庭首次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由20%下調。 對已結清首筆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第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由20%調整為60%。據此,將在實施細則中更新。
細則第十三條按照多繳多貸、少繳少貸的原則,促進職工繳存公積金的積極性,結合我市資金現狀,實行公積金貸款存貸比掛鉤機制。根據繳存公積金職工的繳存年限,將職工公積金可貸額度與貸款職工家庭的公積金繳存賬戶總余額多種方式掛鉤。
1.自政策實施之日起,已繳存公積金的職工繳存年限不滿壹年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申請貸款時申請人家庭公積金賬戶全部繳存余額的8倍;即從在公積金繳存賬戶開戶之日起至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之日止的時間不足1年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按照申請時申請人家庭公積金賬戶內繳存余額的8倍計算。
2.公積金繳存年限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申請貸款時申請人家庭公積金賬戶全部繳存余額的10倍;即在公積金繳存賬戶開戶之日至申請公積金貸款之日的時間超過1年但不滿2年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按照申請時申請人家庭公積金賬戶內全部繳存余額的10倍計算。
3.公積金繳存期限超過兩年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申請貸款時申請人家庭公積金賬戶全部繳存余額的12倍;即從在公積金繳存賬戶開戶之日起至申請公積金貸款之日止時間超過2年的,按照申請時申請人家庭公積金賬戶內全部繳存余額的12倍計算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4.借款人與* * *同壹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分別對應上述繳存年限條件,可貸金額為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根據相應貸款政策計算的總金額。
5.異地繳存公積金的本市戶籍職工在我市申請公積金貸款。異地繳存公積金2年以上的,可在鎮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按照我市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方法確定貸款額度。同時需要提供異地公積金管理機構確認的2年以上異地繳存公積金明細;異地繳存不滿2年的,將異地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入我市住房公積金賬戶,按照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多種方式計算可貸金額;異地公積金繳存余額不能轉入我市公積金賬戶的,可貸金額按照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多種方式計算為零。
細則“第十五條”根據《鎮江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人才興鎮”行動建設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幹意見》文件精神,我市出臺了《人才興鎮行動公積金政策實施細則》。對符合人才政策的職工,購買首套自住型商品房,從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當月起,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公積金貸款額度上浮50%。
細則第十八條1為防範貸款逾期風險,借款人應以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房屋作為抵押。因未取得產權證而不能以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的,應當以本人及家庭所有的其他房屋作為抵押,不得以第三人的房屋作為抵押。取得所購房屋的產權證後,應置換原抵押。
《細則》第18條規定了保證期。借款人申請公積金抵押貸款的,由簽訂抵押貸款合作協議的開發企業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保證期間為自公積金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相關權屬和抵押證明文件交由公積金中心和銀行保管之時止。
細則《第二十二條》2購買二手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為防範貸款資金風險,二手房貸款資金將轉入賣方賬戶,支付方式發生變化。貸款材料需要加賣方身份證明,收款銀行卡,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細則《第二十二條》為確保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的真實性,進壹步防範貸款風險,在借款人提交貸款材料確認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後,公積金中心貸款管理人員將赴現場進行實地調查。
細則第二十八條原購買二手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現在為了防範公積金貸款風險,調整資金支付方式,如果購買二手房申請公積金貸款,委托銀行會將貸款資金劃入賣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細則第三十四條根據《關於明確公積金貸款貸後信息變更操作流程的通知》和《關於進壹步明確夫妻離婚貸後信息變更操作流程的通知》精神,為提高公積金貸款貸後服務效率,解決職工在公積金貸款還款過程中變更還款責任的便利措施,在保證公積金貸款債權落實的同時,可以解除貸款的還款責任。相應的,在實施細則中增加了。
細則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拒絕接受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即申請貸款時兩年內、五年內,即24個月內、60個月內。其中,申請貸款兩年內,如有連續三期逾期或累計六期以上的助學貸款和年費賬戶,且已全部結清的,借款人提供銀行出具的結清證明,信用卡年費結清證明需註明“年費”。
細則「第五十條」2014年9月以來,公積金個人貸款比例壹直在高位運行。為進壹步增強住房公積金對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支持和保障,化解資金流動性矛盾,鎮江市於2015年8月實施“商轉公”貸款貼息政策。“商貸轉公積金貸款”是指公積金中心向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補貼商業用房貸款與公積金貸款的計算利息差額。
指定申請折扣的期限。商品房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3年內,二手房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1年內;澄清貼現貸款金額。首次貼息貸款額度為貼息申請人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僅正常足額繳存公積金壹人的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夫妻、子女、父母共同購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但不超過貼息申請人商業貸款的核定余額。壹年期滿後,再次申請貼息時,貼息貸款金額以首次貼息時確定的貸款金額為準,不增加可貸金額,扣除壹年商業貸款還款本金。
細則第五十壹條規定了異地購房申請我市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實踐中常見的是,職工在簽訂購房合同壹年後才能取得所購房屋的產權證,異地二手房不能在我市房地產中心辦理抵押登記,因此不能在我市辦理公積金貸款。為進壹步滿足職工異地購房需求,現明確,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外地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時間為取得所購房屋產權證後半年內,且在我市有抵押物或質押物作為擔保的;明確異地商業貸款不得辦理“商對公”貼現業務。由於國外商業貸款的承辦銀行不屬於我中心公積金貸款的受托銀行,在外地辦理住房商業貸款的,不能在我市辦理“商對公”貼息業務。
細則第五十二條完善了異地公積金二次貸款的規定。隨著我市異地繳存職工購房人數的不斷增加,我市出臺了《關於進壹步完善公積金政策的通知》進壹步規範貸款業務操作,現新版實施細則中予以完善。我市戶籍職工異地繳納公積金,在我市購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中已記錄並結清公積金貸款的,按我市第二套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首付為總房價的60%,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異地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不得在我市申請公積金貸款。
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業務規範,建立流動性風險應急機制,包括以適當方式籌集資金、調整使用政策、使用貸款流動性風險準備金和開展保值增值業務”。我中心可根據房地產政策調整和公積金資金使用情況,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