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非政府組織的管理
(壹)指導和監督全省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擬訂全省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省級和跨地區協會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的日常工作;
(三)審批省級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四)指導和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開展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查處非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查處未經登記的非法民間組織。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社會團體印章管理暫行規定》、《社會團體年度檢驗暫行辦法》、《山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聯系人:非政府組織管理局
聯系電話:社會群體事務咨詢:(0531)86919534。
民辦非企業單位事務咨詢:(0531)86078433
基金會事務咨詢:(0531)86921680
第二,擁軍擁政愛民。
(壹)指導地方和駐魯部隊開展擁軍擁政愛民宣傳教育,加強軍民思想政治建設,監督落實“雙擁”政策法規;
(二)組織協調全省重大雙擁活動。組織地方部門、行業、群眾和駐魯部隊開展“雙擁”建設活動,協調處理軍隊歷史遺留和現實問題,促進軍政民團結;
(三)組織指導全省模範城市(縣)的創建和命名管理工作;
(四)承擔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全國模範城市(縣)命名管理辦法》、《山東省優待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和殘疾軍人規定》、《駐山東部隊。
聯系單位:山東省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
電話:(0531)86072924
第三,優待和撫恤
(壹)指導和監督落實烈屬、軍屬、農村紅軍老戰士、革命傷殘軍人、農村復員退伍軍人的各項待遇;
(二)對因戰致殘或犧牲的人員評定傷殘等級,並代表省政府辦理烈士審批;
(三)辦理我被俘人員回臺灣定居大陸的審批;
(四)指導全省殘疾人康復醫院、退役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等優撫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山東省優待烈士、軍人家屬和殘疾軍人規定》、《山東省擁軍優屬若幹規定》等。
聯系單位:富友辦事處
電話:(0531)86917623
四、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安置
(壹)制定軍隊移交我省的離休幹部和退休工人的安置計劃,指導各地開展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落實其政治和生活待遇。
(二)協調制定和下達全省退役士兵安置計劃,指導各地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幹部,督促各地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指導農村退伍軍人兩用人才開發使用。
(三)指導軍人休養所、軍供站、供水站和軍人接待站的建設和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義務兵安置暫行辦法》、《軍隊幹部退休休息暫行規定》、《軍隊餐飲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軍隊退休幹部安置暫行規定》、《山東省軍隊退休幹部安置規定》、《山東省實施退休
聯系單位: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電話:(0531)86038934 86073069
動詞 (verb的縮寫)救災
(壹)組織和指導全省救災工作,及時上報核災情,調撥救災資金和物資,檢查和監督救災資金和物資的使用,組織和指導災民緊急救助、生活安排和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
(二)組織和指導全省救災捐贈工作,接收和發放救災捐贈,並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
(三)管理全省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指導各地對符合條件的城鄉貧困家庭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施五保供養,指導全省敬老院建設和管理;
(四)指導全省收容遣送站和流浪兒童保護中心的建設和管理。
法律依據:《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救助物資接收、發放、使用和管理規定》、《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農村五保供養暫行規定》。
聯系單位:救災辦公室
電話:(0531)86921452 86026354
不及物動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壹)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起草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中央補助資金和省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導各市合理規範保障標準,及時提出調整意見;
(三)負責全省城市臨時社會救助和社會互助,指導各地制定或建立專項救助制度或配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關信息數據的統壹采集和管理。負責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件的統壹印制和發放。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山東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辦法》。
聯系單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電話:(0531)86014096
七。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
(壹)研究提出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和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二)制定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
(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四)組織和指導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幹部的培訓和表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聯系單位: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辦公室
電話:(0531 )86072941
八、行政區劃、地名和邊境管理
(壹)制定全省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更名、邊界變更和政府駐地遷址的審批;(手續齊全、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評估,15日內完成審批手續);
(三)承擔全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承擔省內城際邊界糾紛的調解工作;承擔與鄰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管理和邊界糾紛的調解工作;
(四)承擔鄉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審批和省、縣(市)邊界名稱的命名、更名;指導全省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全省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
(六)承擔省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處理條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山東省地名管理辦法》等。
聯系單位:分區地名辦公室
電話:(0531) 86072954
九。社會福利
(壹)制定全省社會福利發展規劃和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福利保障救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省級社會福利資金的使用;指導全省社會福利機構、老年公寓等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負責管理省級和國際社會福利合作項目。
(二)對全省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協調落實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和保護政策,承擔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認證和更名工作。
法律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職工暫行規定》、《山東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山東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若幹規定》和《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聯絡單位:社會福利署
聯系電話:(0531)86012023,86115814。
X.婚姻、收養和喪葬管理
(壹)指導全省婚姻登記工作;
(二)指導全省收養登記工作,承辦外國人在我省收養兒童的登記工作;
(三)指導全省殯葬管理工作,承擔新建經營性公墓的審批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婚姻登記條例》、《殯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收養子女實施辦法》、《山東省婚姻登記管理辦法》、《山東省殯葬管理條例》。
聯系單位:社會事務辦公室
電話:(0531)86933004
十壹、革命烈士褒揚和烈士紀念建築管理
(壹)指導全省革命烈士事跡的編纂和宣傳工作;
(二)指導全省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的建設和管理;
(三)監督、指導全省革命烈士褒揚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相關政策法規的實施。
法律依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單位辦法》。
聯系單位:革命烈士事跡匯編辦公室
電話:(0531)86072942
十二。民政信訪
(壹)依法受理民政範圍內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協調市、縣民政部門處理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
(二)收集人民群眾對民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信訪局和民政部交辦的民政信訪事項。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條例》、《山東省關於實行逐級人民信訪制度的具體辦法》。
聯系單位:辦公室
電話:(0531)86153848
為落實上述職責,優質高效地做好各項管理和服務工作,我局提出了“依法行政、規範服務、創壹流、樹文明形象、做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的要求,成立了政務公開領導和監督檢查機構, 制定《山東省民政廳政務公開管理辦法》,制定相關業務職能處室政務公開實施細則,明確工作標準、工作紀律、工作程序、時限、監督、獎懲。 真誠接受各級黨政機關、廣大群眾和基層民政部門的詢問和監督。審批事項壹般不超過2天,能當場辦結的當場辦結;政策咨詢壹般即時解答,特殊情況3天內解答。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您對我們的工作有什麽意見和建議,可以直接向辦公室監察室投訴,也可以向辦公室信訪接待室舉報。我們將認真受理、核實、研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在10天內反饋調查結果,最多不超過20天。
郵寄地址:濟南市歷下區南新街1號;
郵政編碼:250012;
監督投訴電話:(0531)86920352;
征集意見和建議:86153848。
山東省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