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本市市區範圍內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工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等設施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敷設上述管線的共同溝。第三條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統籌管理、資源共享、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統籌協調和管理。
規劃、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國土、文廣新、城管、安監、質監、人防、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相關的具體工作。第五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地下管線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智能化管理研究,鼓勵地下管線設計、建設和管理中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管線規劃和建設的需要,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地下管線建設資金。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或者盜竊地下管線。
對前款行為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未依法維護地下管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
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含地下管線)等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各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相互銜接,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包括地下管線內容)應作為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的建設面積、管線類型、敷設方式、規模和布局、建設時序等內容,並與城市地下空間和道路交通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審批、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工程招標、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第十壹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建設年度計劃相銜接。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編制地下管線建設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意見。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壹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安排項目建設,未納入地下管線建設年度計劃的,有關單位不得組織實施。
因地下管線緊急搶修而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不能納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第十三條承擔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方案,並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地下管線主要控制點的容量、直徑、位置、走向和標高。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壹並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五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前,通過查詢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咨詢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現場檢測等方式,查明現有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的現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進行現狀調查時,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