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將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服裝裝備、教育培訓、撫恤補助和日常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年提高保障水平。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五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與規範使用相結合、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輔警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公民和社會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公安機關投訴和舉報。第二章權利和義務第七條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協助人民警察開展相應的工作。
根據工作職責和性質,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第八條文職輔警從事下列工作:
(壹)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網絡信息查閱、視頻監控、信息采集錄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療、翻譯、音像制作、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開發、通信保障、財務管理、現場勘察、技術檢驗、輪機駕駛和維修等。;
(3)警用服務,如保管和維護除武器和警用裝備以外的警用裝備,以及後勤服務;
(四)文職輔警從事的其他工作。第九條現役輔警從事下列工作:
(a)協助防止和制止非法和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卡口執勤、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和人員聚集場所的安全檢查;
(三)協助偵查、封堵、監控、羈押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秩序,保護案(事)件,搶救傷員;
(五)幫助疏導交通,告知、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六)協助對吸毒人員的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和收繳毒品;
(七)協助管理監督治安;
(八)參加滅火救援,協助消防監督管理;
(九)協助開展安全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法制宣傳教育;
(十)訓練警犬;
(十壹)勤務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國內安全、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處理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四)實施行政或刑事強制措施,作出行政決定,審核案件;
(五)保管武器和警械;
(六)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完成的工作。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制定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說明書,對其工作職責、任務和標準作出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
(二)領取工資和享受社會保險、帶薪年休假、傷亡撫恤金等待遇;
(三)參加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不能執行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安排或命令的;
(六)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八)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機關管理制度;
(二)根據授權使用公安信息系統,保障公安信息網絡安全,保守警務工作秘密;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服從人民警察的指揮,自覺維護公安機關的聲譽和形象;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遵守社會公德,尊重人民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