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是指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疾病不予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心摧殘和折磨。,而且情節惡劣。我國刑法中破壞婚姻家庭罪之壹。主要特點是:
(1)侵犯的客體是家屬依法享有的權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經常以毆打、冷凍饑餓、有病不給予治療、強迫其從事體力勞動等身體手段和侮辱、限制其行動自由等精神折磨手段殘害、折磨被害人的身心,使被害人遭受身心痛苦。
(3)犯罪主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行為人與被害人有壹定的親屬關系或扶養關系,是同壹家庭的成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如果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責任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實施虐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受害者受重傷死亡。是指被害人長期虐待逐漸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或者死亡,或者被害人因不堪長期虐待而自殺導致死亡或者重傷。行為人故意實施虐待,並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他的虐待行為與刑法上的重傷、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該條規定,虐待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知後才處理”的範圍。因此,即使被告人提出申訴,檢察機關也應對這類案件提起公訴。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
根據立法規定和實踐經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虐待罪與非罪的界限:
1,從情節是否惡劣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標誌。根據該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只有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壹般和輕微情況下的虐待,如毆打、咒罵壹兩次,偶爾不給飯吃,禁閉等。,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虐待的情節是否惡劣,應當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1)濫用持續時間。虐待時間的長短,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對受害者的身心傷害。如果虐待持續很長時間,如幾個月或幾年,往往會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相反,因為家庭瑣事出於憤怒而短時間虐待家庭成員,壹般不會造成什麽嚴重後果。
(2)濫用次數。雖然虐待時間不長,但行為頻率頻繁,容易使受害人身心遭受難以承受的痛苦,容易造成嚴重後果。比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下女嬰後,壹個月內毆打妻子超過10次。有的孩子壹次次拒絕給臥床不起的老人吃飯,壹個月20多次,等等。
(3)濫用的手段。在實踐中,有些濫用的方法是非常殘忍的。比如冬天,丈夫把妻子脫光衣服推出門外取暖。丈夫用烙鐵和煙頭燙妻子的生殖器和乳房;
子女殘忍毆打年邁父母等。這些殘忍手段的使用很容易造成被害人的傷殘和死亡,應根據情節惡劣予以處罰。至於打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不能認定為殘忍手段,壹般也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
(4)虐待後果是否嚴重。虐待壹般會給受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和身體上的痛苦和傷害,有些還會造成嚴重的後果。
比如,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虐待而患有精神分裂癥、婦科病或其他疾病;虐待導致被害人癱瘓、肢體殘疾;虐待被害人致死;受害人因不堪虐待等原因自殺。凡具有上述嚴重後果者,均應作為惡劣情節予以懲處。
當然,判斷情節是否“惡劣”,可以根據以上幾個方面綜合分析,也可以根據其中壹個方面來分析確定。
2.從犯罪客體上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虐待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壹定的親屬關系和扶養關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員不構成虐待罪(但虐待行為直接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和嚴重社會危害,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以其他罪論處)。